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

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

作者:柳立言

出版社:中华书局

出版年:2012-6

评分:8.3

ISBN:9787101087291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内容简介

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198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至台北史语所工作,研究宋代家族及社会,发现两者深受法律的影响,乃转攻法律与社会,至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条律文各自解读》等。近作有《宋代分产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响应日本及西方学人争论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会流动与法律文化》,探讨新兴士大夫阶层对法律的影响;《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会与家庭的互动。现正撰写宋代僧人的罪与罚。

作品目录

前言
上编 宗教:以佛教为例
前言
一、僧人所犯何罪:色戒
(一)僧人为何犯罪?
1. 戒律对禁欲的严苛产生反效果
2. 密宗以交合为修行方法
3. 南宗禅提倡非心非佛的后遗症
4. 俗众助长僧人犯罪
(二)僧人如何犯罪?
1. 利用“僧”的身分和形象
2. 利用职权
3. 利用金钱
4. 利用共同需要或兴趣
5. 假名佛法以惑人
6. 以诡计陷人
7. 以威力逼人:拐带、掳走、禁锢、强奸、灭口
(三)司法如何审判
1. 依法处置
2. 逾法处置
3. 无法处置
二、僧人为何犯罪:红尘浪里难修行
(一)自律的问题
1. 僧团管理的失效
2. 佛门戒律的新诠释与修行的新途径
(二)他律的问题
1. 佛教文化被士大夫同化
2. 僧人迎合和利用大众文化
三、僧人如何犯罪:共业(僧人与其他人共同犯罪)
四、影响审判的因素
(一)士大夫作为治理者
1. 政策
2. 治安
3. 财政
(二)士大夫作为排佛者和信仰者
1. 排抑佛教者
2. 宗教信仰者
下编 身分:以妾为例
前言
一、回顾
二、妾、婢岂难辨
(一)礼之婚娶与丧服
(二)法之株连与奸罪
三、妾与婢混淆的原因
(一)大异之中的小同
(二)名称混用:婢被泛称为妾
(三)妾与婢的中间层:有雇期的“妾婢”
四、妾的司法遭遇
(一)妾对己产的权利
1. 随嫁之资
2. 夫君的赠与
(二)妾对亡夫遗产的权利
1. 庶母的生分权
2. 来自“妾”身分的受养权
3. 来自“生母”身分的保管权和教令权
(三)妾对亡夫绝户的立嗣权
1. 寡妾作为第二顺位的次妻
2. 寡妾作为第三顺位的母亲
结论
引用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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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198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至台北史语所工作,研究宋代家族及社会,发现两者深受法律的影响,乃转攻法律与社会,至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条律文各自解读》等。近作有《宋代分产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响应日本及西方学人争论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会流动与法律文化》,探讨新兴士大夫阶层对法律的影响;《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会与家庭的互动。现正撰写宋代僧人的罪与罚。

精彩摘录

也许汉文用语与原文的意义有别,也许行为的背后别有深意,但行为本身已触犯法律,例如利用死人骨头,易犯坏尸之罪,更严重的,是一些法事还要新鲜的人肉和人血,故刘黎明合理地怀疑,一些所谓“杀人祭鬼(神)”的记载,可能就是密教的法事。例如南宋一个判词说:“访闻本路(荆湖南路)所在乡村,多有杀人祭鬼之家,平时分遣徒党,贩卖生口,诱略平民,或无所得,则用奴仆,或不得已,则用亲生男女充代,脔割烹炮,备极酷。…应有淫祠去处,并行拆毁,奉事邪鬼之家,并行籍记。”所说的“脔割烹炮”,已非一般的血牲,而是密教的尸身法术,例如经文记载,求雨时,作龙王像,“烧人肉熏,刹那中间即降大雨”。作法杀人,亦由“持明者用人肉,作频那夜迦天像,如鹫鸟形,用芥子油煎已,持明者先食像右手…次食像头服脐等,彼人速得命终”。

——引自章节:2.佛门戒律的新诠释与修行的新途径


最值得注意的,是构成一个宗教的核心部分,即思想信仰和行为守则,竟不断向世俗妥协,形成宗教的“非宗教化”或“异化”,亦即被其他文化所“同化”。士大夫积极参与宗教活动,一方面提高宗教的文化水平,另方面也将士大夫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包括酒色财气)渗入,改变了宗教的信念和行为。

——引自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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