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婚姻家庭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作者:江必新,何东宁,肖芳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年:2013-06-01

评分:5分

ISBN:9787509343944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婚姻家庭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本丛书所选案例以《*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江必新、何东宁和肖芳专著的《*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就是其中一本。

婚姻家庭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本书特色

本丛书所选案例以《*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江必新、何东宁和肖芳专著的《*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就是其中一本。

婚姻家庭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目录


**章 婚约聘礼
规则1 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第二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
规则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规则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4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5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章 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6 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 被抚养人
规则7“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第六章 事实婚姻关系配偶的继承权
规则8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第七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规则9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第八章 遗产的处理
规则10 被继承人与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没有收入来源,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规则11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第九章 遗嘱执行人
规则12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收取遗嘱执行费,应认定该代理协议有效

婚姻家庭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个人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一一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行政法治》、《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一一(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等。合著或参加编写《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行政程序法概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等著作四十余部。参与编写《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教材二十余种。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何东宁,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执行裁判庭副庭长;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代理审判长。2012年9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历任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与人合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等著作。担任《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丛书》的执行编辑,参与《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民事诉讼新制度讲义》等书的撰写,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肖芳,女,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供职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参与撰写《侵权责任法审判前沿问题与案例指导》,先后在《法律适用》、《检察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3界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第7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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