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论

法典论

作者:[日]穗积陈重 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2013-11-01

评分:5分

ISBN:9787100102681

所属分类:政治军事

书刊介绍

法典论 目录


**编 绪论
**章 法典编纂论的性质
第二章 法典编纂论的沿革
第三章 法律家与法典编纂
第四章 非法典编纂论
**法典 不能伴随社会的进步
第二法典 不能包含法律之全部
第三法典 不能终止单行法
第四法典 不能终止裁判例之必要
第五法典 编纂未必会减少诉讼
第二编 法典编纂的目的
**章 治安策略的法典编纂
第二章 守成策略的法典编纂
第三章 统一策略的法典编纂
第四章 整理策略的法典编纂
第五章 更新策略的法典编纂
第三编 法典的体裁
**章 沿革体的法典
第二章 编年体的法典
第三章 韵府体的法典
第四章 论理体的法典
第四编 法典编纂委员
**章 准备委员
第二章 起草委员
第三章 审查委员
第四章 修改委员
第五章 编纂委员长
第六章 外国人委员
……
第五编 法典编纂的程序

法典论 内容简介

本书是日本近代有名法学家穗积陈重的代表作,初版于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本书是一部立法史与立法技术的专门著作,在本书中作者对法典的性质、沿革、法律家与法典编纂、非法典编纂论,以及法典编纂的治安策略、守成策略、统一策略、整理策略、更新策略五种目的进行了历史考证,同时对法典的体裁、法典编纂的组织,以及程序进行了论证。本书在立法学上属于扛鼎之作。

法典论 节选

《法典论》:法律伴随社会的进步,亦愈加复杂。在原始社会,民俗淳朴,人事并不复杂,以数条政令就足以制御人民,故而古代的法律极为简约。一国成文法仅不超数十条之多。近时在希腊克里特岛,发掘出的《哥尔琴法典》(Gortyne)的古法典,其只不过是刻在法庭石壁上之十二条法令而已。在罗马开始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是登载于公共市场的十二铜表。本邦上官太子的宪法也只有十七条而已。正如贞永建武的式目、德川氏的律令,与现今法令相比,繁简固然是不能同日而语。近江朝廷以来的律令格式颇为完备,然后世朝纲每每弛缓,而武门执掌政权,乱世相继,社会退步之际,法令亦以简约为主。在中国,有制定帝尧五刑之传说。其他三代律令之端绪,此可从书礼等古典之编纂而得知,然其规定极其简单。其后正如称之为郑国之子产、晋国之范宣公的鼎铭之律,条项就固然知之,然以铭刻其鼎观之,就可知其为颇简短之法令。战国时始于魏国文侯之臣李悝制定法经六篇,其后汉代萧何进行增补制作律九篇,三国之时魏律成十八篇,晋律成二十篇,接着从南北朝及至明清,其律典各有增损,总之其条项具有逐渐精密之倾向。在英国维多利亚女皇(Queen Victoria,1819-1901)治世50年间所发布的法令数量,比起诺曼战捷以来五百年间所发布的法令远远为多。法令伴随社会进步而呈现细密复杂之倾向。而伴随社会新事物的产生,亦须制定新法律。归纳之则恰如伴随着人智之开发,新思想、新事物倍增,随之亦等于增深所表达其之言语。依此观之,法令之疏密正是与社会之进步成正比例,其愈加烦杂,亦是理所当然的,此可谓是与社会进化相伴的显像。如此,伴随法令累积以致极度烦杂,人民知其法令甚难,虽有才能学识之士专攻法律者,则易知悉法律。然其弊害正如古代不成文法时代所推行的“民可使依之,不可使知之”的主义之时,法律知识亦成为法律家之专利,法律是所谓“公开的秘密”,其意义不仅在于将之公诸于天下,而且在于“避免法律的不识”之原则,而一般人民实际上亦难以有知悉之能力。此时,立法者应将复杂之法令归类编辑,编成人民易知之题材的一部法典,此可称之为整理策略的法典编纂。……

法典论 作者简介

李求轶,1963年生于福建福鼎,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毕业,获博士学位。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2011-2013年分别在北京大学、日本早稻田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访学。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民商法硕士导师。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法学论文百余篇;出版专著《消灭时效的历史与展开》《民商法探索》《公司诉讼类型化探析》等。学术研究领域:民商法、金融商品交易法、比较法与外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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