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周制度考信

商周制度考信

作者:王贵民

出版社:河北教育出版社

出版年:2014-01-01

评分:4.9分

ISBN:9787554512685

所属分类:历史文化

书刊介绍

商周制度考信 内容简介

《商周制度考信》从史实出发,考见商周社会结构为族落组织普遍存在。由此而政治、军事、产业、文化等俱受宗法制度所制约;由此而王朝、政权体制乃具统一、集权和的性质,依此构成古代中国的历史特点。从而认为所谓中国古代存在方国联盟或城邦制度的政制等等,都不足信。书中深入剖析族落的发展形态——宗族,其阶级分化、对立,其政治作用及其成为古代社会政治文化的基础,说明其对社会发展不全是制约的一面。毋庸讳言,这种社会结构及所反映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却是历史前进的重负,给社会和人的创造力以严重束缚。今日,我们只能面对史实,不能用某种不存在的美好名称来加以回护;只能对实际存在的历史进行剖析,探源索流,揭示社会发展途径,当是历史研究的职责所在。

商周制度考信 本书特色

《商周制度考信》在25年前台北明文书局出版,自此至今,并未再版发行。学界内少数人得见,偶传、影响所及者均感一睹为快;而大多数人则漠然无闻。本社有鉴及此,为了弥补这一缺失,满足古史学界和广大有志趣于此的读者需要,特予以重新出版,以惠学林,以飨读者。这次新版除将繁体字一律改为简体字之外,对一些古文字也作了校正或新制;作者也趁此查检过对原版存在少数文句、文字和行文款式及注释等不当之处,均一一作了改正,使之有面目一新之感。

商周制度考信 目录

杨序李序胡序(三序编列以赐序时间为次)书名简释壹商周社会结构一 族落群体的普遍性(一)史籍记载的商周族落(二)考古遗存的族落存在形式1.族居2.族葬二 族落发展形态——宗族(一)理论的说明(二)考古学的证明(三)甲骨金文的记载1.王族、公族与多子族2.三族、五族和若干族(四)当时的语言、意识反映三宗法——宗族组织的成规(一)继承制度(二)宗、系的划分(三)祭祀制度的演变(四)庙祧制度的由来与毁庙制附:商代宗庙宫室表四 宗族的阶级性与政治作用(一)阶级分化(二)分化的经济因素(三)统治的基础(四)族权的强化与政治合(五)被统治族的存在及其地位1.被统治族2.宗族奴隶贰 商周政权结构一 商周王朝的权能(一)统一性(二)专制性二 商周政权系统(一)*高政权——王朝(二)中层政权——侯、伯等1.侯、伯等对王朝的隶属关系2.侯、伯的由来和建置3.王朝对待侯、伯的措置制度(三)基层行政单位三 政治“服”制(一)侯服(二)甸服(三)男(任)服(四)卫服(五)采服四 方国的特点五 政治区域(一)四土、四国与四方(二)奠、鄙制叁 商周官制一 职官起源与官制形成……肆 商周军事制度伍 商周学校教育陆 商周土地制度——两种“籍田”制界说附论一 《殷周制度论》评议附论二 “周因于殷礼”集证

商周制度考信 节选

西周的“小宗”一辞,在较古的文献和金文里目前还没有发现,当然不等于就不存在。原因是“大宗”为主导,有关占卜、祭祀、宗族活动多在“大宗”中举行。但是金文有“宗小子”“旧宗小子”,自当是“小宗”的族长,如同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小子”的含义。这在《尚书》“周书”中也有反映,其中有“元子”“元孙”,又有“予小子”“汝小子”和“予惟小子”“汝惟小子”,除作谦词外,就当是用作这种宗法意义。事实上,西周也据此宗法制度分封子弟。《史记·鲁周公世家》索隐云:“周公元子就封于鲁,次子留王室,世为周公。”《燕召公世家》索隐也说:“召公亦以元子就封,而次子留周室,代为召公。”金文中的“明保”或即周公次子君陈留王室者,至于“周公之胤”的多子“凡、蒋、邢、茅、胙、祭”等当然也以小宗的宗族分封到各该地,金文记载则有邢侯,燕有匽侯旨,也有同辈多子宪、貅、善等。按礼书,他们可谓“别子为祖”。这就是封诸侯、建同姓的立嫡长封“别子”之制,继承并且扩大了大宗、小宗分族制度的施行范围。
西周立嫡立长,也不是从来如此,有一个过程,明显的是:王季以季弟得位,武王仍谓周公“我兄弟相后”,《牧誓》中周武王谴责帝辛之罪是“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重视祭祀与宗亲之道犹溢于言表,从周人当时的制度和意识看,“王父母弟”不能说这与“兄弟相后”之意无关。西周立嫡立长制的确立,还是在周公平定三监之乱以后。三监之乱涉及到“继”“及”之争,斗争双方都意识到这一点,无论周公是摄政抑自为王,结果是还政成王。同时“封建母弟”,都以“元子”就封,保持各侯国、封邑的“别子”的大宗宗统,也连带突出了王室为天下大宗的宗主地位。若说周公创制的“善政”与宗法有关系,这一点是可以推究的。
但是,比较起来,无论祭祀活动或宗族活动,留给今天的史料,毕竟西周不及商代丰富。即使《尚书》或《诗经》记载当初周人的言沦,讲说宗族、宗法内容者,究属多半概而言之。推其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必须承认周族在开国以前社会发展阶段较商朝中心地区落后,尚处于父系家族阶段;又僻处一隅,比不上商朝是一个文明社会较为发展的统一王朝,王事频繁,宗族活动多,发展快,是调整宗族关系、创制宗法制度的时期。周族相对处于静止的状态,它的勃兴不过在王季至文王的几十年间,族的发展没有经历过像商代那样的长过程。二是当周人建国之际,已有商朝统治的经验教训可供汲取,甚至还有一批“殷遗多士”善于说制行礼的人才可用,箕子献出《洪范》,微史入周世掌仪礼(见《墙盘》),“殷士肤敏,裸将于京”(《诗经·文王》),有商的“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多逊”(《尚书·多士》)。西周统治者“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义民”(《康诰》),向商的先世寻求借鉴,利用现成的“殷罚”“殷彝”(同上),所谓“王肇称殷礼”(《洛诰》),所谓“周因殷礼”,是史实俱在的。有成制利用,减去了不必要的造作之劳。三是“小邦周”灭了“大邑商”,入主中原,面对的是广大的“多方”“庶邦”和万民,不是原来西方一隅的单纯族与族之间的关系,而是一个远为复杂的发展的文明社会,面临的是很多的政治事务,需要迅速总结商亡的教训,创造许多政治和伦理理论,他们讲天命、敬德、勤劳无逸、戒酒、慎刑罚等等。也有讲宗族礼制如“悖宗将礼”,但是,比重极小。所以,后来《礼》书和孔门说的那套完备、缜密的礼制与仪节,只能是晚世的东西,在西周或者有些雏形或者是萌芽、粗胚,而把它们作为西周的文物制度,并用来和本为周初所沿袭的商代礼制相对立,作为商周之际“剧烈变革”的根据,就不免脱离了历史的本来面目了。(三)祭祀制度的演变
祭祀与宗庙是宗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宗法的行为体现和物质实体。前面已经涉及到这两项内容,在此,专门讨论这两项制度的形成、变化,进一步了解商和西周宗法制度定型过程中前后相继的一体性。
在商代,我们从殷墟甲骨文中,看到商朝贵族阶级迷信神鬼、“率民以事神”的严重状况。突出地表现在祭祀活动上,从上帝到祖先神灵,从天空的日月星辰到地上的山川百物,无不是祭祀的对象。而今在《周礼·大宗伯》和《礼记·祭法》中概括的各类祭名、祭法,基本上可以彼此印证。在这里,祭祀的典礼名目繁多,祭品的种类应有尽有,祭牲的各色兽畜,人牲的各种人身,用牲法花样百出,惨酷骇人。在考古发掘中,成百成千的祭祀坑穴和人牲骸骨的遗存,在同地同时出土的古文字所记录的史实与之密合。它们构成了这么一幅奇异的图景,一个颠倒了的世界,似乎人活着就是为了祭祀死者,甚至为了供给亡灵的牺牲。似乎这种人类的惰性惯性,历史的重荷压在有商一代的社会上,直到它的灭亡才得到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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