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年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年

作者:白凯(KathrynBernhardt)作者国家:中国

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

出版年:2003-02-01

评分:5分

ISBN:7806780262

所属分类:文学理论

书刊介绍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年 内容简介

片断:
宋代至清代寡妇的继承权
除了作为女儿外,妇女与财产发生关系*为经常的情况是作为寡妇。宋代以后寡妇的财产权利发生了非常复杂的历史变化。**个重大变化是伴随明初实行强制侄子继嗣而来的。第二个变化则是在强制侄子继嗣的法律框架内由贞节寡妇的理念推动的,这一变化在清中叶的立法中得以完成,这一立法允许寡妇拒绝她不喜欢的人继嗣。
要了解在承祧范围内这种动态变化,*好的办法是参照滋贺秀三的工作,因为他的学术研究是如此主导了对中国帝制后期家族法律的研究。他对寡妇财产权利分析的核心是他的夫妻一体的概念,他把这一概念定义为在丈夫的一生中,其妻子的人格融合到丈夫的人格之中,如果丈夫过世则他的人格由他的妻子来代表(1978:119-120)。根据这一概念的逻辑,一个无子寡妻对其丈夫财产的权利只具监护性质:即代表其亡夫来维持其财产的完整,以传承给她必须过继的未来的嗣子。根据同样的理由,作为其丈夫的代表,她具有*大的权力为其亡夫选择嗣子。滋贺认为这些是从宋代至清代的法律和社会惯行中不容触犯的原则。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年 本书特色

从宋至清中国妇女的财产权利经历了许多重要的变化,20世纪在民国的民法改革后其变化尤其深刻。本书是对中国妇女财产权利的专门研究。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年 目录

总序
致谢
导言
**章宋代至清代女儿的继承权
第二章宋代至清代寡妇的继承权
第三章寡妇与民国初期的宗桃继承
第四章民国民法中的财产继承
第五章民国民法中寡妇的继承权
第六章民国民法中女儿的继承权
第七章帝制和民国时期妾的财产权利
结论
引用书刊书目
索引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年 作者简介

白凯(KathrynBernhardt)
1984年美国斯坦福大学历史系博士,现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教授,并与黄宗智共任《近代中国》(ModenChina)学刊主编。研究领域为明清以来社会经济史、法律史以及妇女史。除了《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英文版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9年)之外,主要著作有《长江下游地区地租、赋税与农民反抗斗争1840-1950》(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2年)和《清代和民国时期中国的民法》(与黄宗智合编,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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