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科讲义-第二卷

朝阳法科讲义-第二卷

作者:李秀清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14-10-01

评分:5分

ISBN:9787208119819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朝阳法科讲义-第二卷 目录

朝阳法科讲义总目
总序 何勤华
品读朝阳(代序) 李秀清
例言
初版序 汪有龄
再版序 夏勤
五版序 夏勤
六版序 夏勤
点校凡例
整理弁言 苏亦工
宪法讲义大纲六编合订 钟赓言述
比较宪法 程树德述 胡长清(疏)[述]
附录:朝阳大学法科讲义选用版本说明

朝阳法科讲义-第二卷 内容简介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二卷)》系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之一种,包括两大部分:宪法(《宪法讲义大纲六编合订》),内容包括绪论及国家之性质、国家之结合、国家之权力、国家之机关、团体、国家之作用、法及宪法五章;比较宪法,内容由总论、国家统治权以及领土及人民三编组成。

朝阳法科讲义-第二卷 节选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二卷)》:(三)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有消极的地役,与积极的地役之两种,此乃指积极的地役而言者也。积极的国际地役者,本于国际条约,一国对于他国,于一定之限度内,许容其于己国之领土,行使权力之谓也。当此之际,许容之国家,虽受一定之限制,当仍不失其领土权;而受许容之国家,同时亦得以行使其权力,是以同一之领土,而为两国国权行使之范围者也。(四)战时之占领。当此之际,被占领国之国家,一时停止其国权之行使,而占领之国家,实际行使其权力。在表面上虽仅一国之国权,然占领非割让之比,被占领国之统治权,依然存在,故在法律上,仍不啻以同一之领土而为两国国权行使之范围也。第二节领土之限界领土者,国权行使之范围也。然则此范围果若何乎?约而举之,盖不外下之数者耳:(一)人之集合体所定住之地域。地球表面之一部,为地理上之境界所限定,而认为属于特定之国家者也,并岛屿亦包含之。(二)属于特定集合体之土地上部之空间。位于特定国之领土上部之空间,究属于其国之领土之范围与否,虽不无议论,然要之战争之际,交战国相互于属于中立国之领土上部之空间,当认为中立国之领域,而不得于其间为战斗之行为也。(三)属于特定国家领土之下部。特定之土地,既认为一国之领土,则其下部亦当然属之,如战争之际,交战国相互不能以中立国之地下铁道,供战斗行为之目的之用是也。(四)属于特定集合体之殖民地。特定之国家,以存在于外国之土地,或不论何国均未占领之土地,作为其国之人民定住之地域。于此地域之范围内,得以行使本国之权力者,日殖民地。特定国之殖民地,与本国合为一体而对外者也。交战国若于中立国之殖民地而为战斗行为,则与于殖民地所属之本国战争者生同一之结果。盖殖民地,与战时之占领土及所谓势力范围等不同,其与本国之关系,乃国内法上之关系,而非国际法上之关系。殖民地乃其所属国之权力行使之范围,故以广义言之,殖民地亦领土之一部分也。(五)一国之内海。贯通于一国内之运河及川,即所谓内海者,属于其国之领土。故得以禁止他国人民之通行或渔业,或对于外国人征收一定之规费,始许其利用。又一国对于外国商船之通行于其内海者,有裁判权,盖内海既为领土之一部,当然为其国权行使之范围故耳。(六)一国之沿岸海。沿岸海,乃公海之一部,沿岸国之权力得以支配之范围也。关于此沿岸海之境界,颇多议论。近来德意志及其他各国之法律,并国际条约,虽大都以三海哩为其范围而认为沿岸国之领海。顾此三海哩说,现今多数之学者,往往有所反对。当时所以定为三海哩者,盖本于海岸炮台之弹丸所能及之哩数耳。时至今日,则海岸之炮台,其支配之所及,实际可达十二三海哩之遥,甚或有及二十海哩者。沿岸海,非领土也。领土乃国权行使之范围,沿岸国于沿岸海,非能如领土内之完全行使其国权也。第于一定之制限内,得以行使其权力耳,故与一国之内海不同。今试举沿岸国之权力,得以支配沿岸海之重要事项如下:(1)沿岸国于沿岸海,得禁止外人之渔业并沿岸贸易。(2)沿岸国得于沿岸海,为水上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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