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1.专业的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2.强大的规模: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民商事、行政、刑事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3.独特的内容: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4年已连续出版3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系列,并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 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本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人员办案权威参考和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配备精品。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1收单行应否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杨龙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世纪支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龙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世纪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新世纪支行)【基本案情】
杨龙起诉称,其于2004年在天津市农业银行开了一张借记卡——金穗通宝卡(账号:955998002022734××××)。2013年2月8日下午17时左右,杨龙在东莞市东城塘边头邮政银行的ATM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150多元,遂拨打110电话报警,110建议杨龙去东城派出所报案。2月9日,杨龙到东城派出所报案,由于处于春节假期,东城派出所建议杨龙先去东莞市农业银行查询交易明细。2013年2月12日,杨龙去东莞市农业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时,该行要求杨龙去开户行所在城市即天津市查询案涉流水明细及相应情况。2013年2月15日,杨龙到天津市农业银行开户行查询得知,案涉款项是于2012年12月30日凌晨1点多在建行新世纪支行的ATM机上分四次取现金20000元并被扣手续费208元,天津市农业银行开户行建议杨龙回东莞报案。杨龙遂于2013年3月1日到东莞市公安局立新派出所报案。原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一名男子头戴帽子、口罩蒙脸,在ATM机分四次取款,杨龙的案涉银行卡被该男子取款20000元。
杨龙认为,案涉取款行为不是其本人所为,卡是被他人复制后取款,要求建行新世纪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建行新世纪支行主张,取款人是凭正确的密码取款,且建行新世纪支行并非案涉银行卡的发卡行,建行新世纪支行与发卡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存款储蓄合同基本义务应由发卡行承担,建行新世纪支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农业银行借记卡在建设银行ATM机上被盗刷,作为ATM机产权人的银行是否对储户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银行卡于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一蒙面男子在建行新世纪支行的ATM机上分四次取款20000元,并被扣手续费208元。杨龙在2013年2月8日查询得知银行存款有异常后**时间打110电话报警,又于2013年2月15日去天津市农业银行开户行查询取款情况,在得知款项在东莞市某ATM机上被盗取又及时向东莞市公安局立新派出所报案,杨龙向法庭出示案涉账户银行卡的原件,结合取款时间为凌晨1时许,且被一蒙面男子取款,可认定杨龙的银行卡信息被人复制后制作伪卡并取款。建行新世纪支行虽不是发卡行,但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对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而只有持有真卡的交易者使用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才能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即使密码一致,也不能视为客户本人所为。他人持伪卡在建行新世纪支行的ATM机上取走了杨龙的银行存款,建行新世纪支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杨龙的存款损失,建行新世纪支行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银行卡信息被复制,如果密码保管得当,亦可以保证账户内的存款安全,本案中,建行新世纪支行对杨龙密码的丢失并不存在过错。综合取款的时间、地点及建行新世纪支行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建行新世纪支行对杨龙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建行新世纪支行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建行新世纪支行应否对杨龙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案涉银行账户系被一蒙面男子于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在建行新世纪支行的ATM机上分四次支取20000元,并被扣手续费208元,杨龙在得知其银行存款异常后及时报警并与银行协商解决,已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卡进行交易并无不当,可以认定杨龙的损失为20208元。其次,如一审法院所述,银行作为经营存取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有责任正确识别真伪银行卡,并防范伪卡交易的进行。本案中,建行新世纪支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导致案涉交易的发生,建行新世纪支行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银行卡的真实性和密码的唯一性是案涉银行卡能够完成交易的两个关键因素,杨龙未能举证证明建行新世纪支行存在泄露其密码的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综合建行新世纪支行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建行新世纪支行对杨龙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持卡人以发卡行违约为由请求发卡行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银行卡交易过程中还涉及特约商户、收单行等多方主体,持卡人亦可以特约商户、收单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为由向特约商户、收单行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建行新世纪支行应否对杨龙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建行新世纪支行在案涉交易过程中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建行新世纪支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存在过错,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仍然是银行卡类案件的基本举证规则。持卡人应当先证明账户内资金减少的事实及案涉银行卡被复制盗用的事实。本案中,案涉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可以证实账户内资金减少的事实。在当事人持有银行卡原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案涉银行卡系被他人复制后盗用。因此法院认定当事人已完成举证责任。实践中,监控录像往往是关键证据,而监控录像的调取存在种种困难,我们认为,银行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保存完整的监控录像。至于不同银行之间的取证协作属于银行业内部问题,不应以此对抗持卡人。当然,持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向银行提出异议,因而导致监控录像超过保存期限无法提交的,属于持卡人的过错导致无法取证,应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田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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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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