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作者:财政部国库司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年:2015-06-01

评分:4.7分

ISBN:9787509562277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本书特色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推动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强化财政政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宏观调控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财政部国库司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条法司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共同编*,刘昆、甘藏春和许宏才共同主编的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依据入手,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条款逐一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如财政性资金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回避制度、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及禁止行为等。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内容简介

自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一是强化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改变现行制度“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程序与目标结果不再偏废。二是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在程序科学,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物有所值”。三是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四是创新监管方式,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目录

**部分 释义 **章 总则 **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解释说明财政性资金和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第九条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第十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及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职责] 第十三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编制]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第十八条 [对供应商的限制] 第十九条 [重大违法记录]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要求]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批量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化整为零的界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预算]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 [需求不确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十六条 [询价中的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唯一供应商的公示]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的一般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成员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 第四十四条 [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 [验收] 第四十六条 [电子档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拒签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第五十一条 [采购资金支付]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 第五十三条 [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五十四条 [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对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第五十七条 [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 第五十八条 [投诉处理期限计算与处理决定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采购标准] 第六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与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的记录]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罚款的数额]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违法采购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采购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证投诉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关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九条 [生效时间]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附录3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附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附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附录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附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附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附录10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附录11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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