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正义论

制度正义论

作者:李阳春 著

出版社:广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16-03-01

评分:4.5分

ISBN:9787218105284

所属分类:政治军事

书刊介绍

制度正义论 内容简介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制度正义之命题思考已成为当代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命题,只有探究明白何为制度的正义、怎样实现制度的正义,才有可能大限度地发挥制度对促进社会进步和规范群体与个人行为的功能,并引向善好的生活。《制度正义论》从制度伦理的维度对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全景式研读和分析,展示了社会正义理论在我国应用的现实价值和潜在空间。

制度正义论 本书特色

《制度正义论》是李阳春先生在他的博士论文《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制度伦理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是一次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哲学思想进行深度剖析、概括提炼、着重突出其实践意义的新尝试。
《制度正义论》揭示了制度伦理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的属性;整体把握和深入探究了罗尔斯宏大的思想体系;生动展现了借鉴罗尔斯哲学理念反观我国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的现实价值;充分反映了作者较高的逻辑素养和扎实的文字功底。

制度正义论制度正义论前言

约翰·罗尔斯是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他沿袭了哲学家对公平、正义问题的传统关注,创造性地构建了一套内容广泛、逻辑严谨、结构精密的关于正义的现代理论体系。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甫一提出,就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掀起了对政治哲学研究的又一次浪潮,在西方社会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国内较早关注并引进介绍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翻译出版了罗尔斯《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等代表著作。无论是从国内政治哲学、伦理学发展的理论层面,还是着眼于解决当下社会突出矛盾与热点问题的实践领域,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都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和广阔的思维空间。
虽然国内外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研究著述已有不少,但是能准确、全面反映罗尔斯哲学思想的理论全貌和核心价值的研究仍然凤毛麟角。作为一名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抛开了英语系社会文化偏重形式逻辑研究以及伦理学中的实证分析、功利主义偏向的束缚,继承和发扬康德义务论的道德哲学精神,克服了传统正义学说忽视制度层面思考的不足,把当代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鉴于罗尔斯对当代哲学发展的突出贡献以及其哲学思想的特别内涵,有必要对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理论价值进行深入剖析、再次挖掘,对其普遍应用的可能性加以评估。尤其是在我国把公平正义摆在众多社会价值追求中更为重要的核心位置的当前,更有必要全面梳理罗尔斯对正义的哲学思考。
《制度正义论》是李阳春先生在他的博士论文《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制度伦理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是一次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哲学思想进行深度剖析、概括提炼、着重突出其实践意义的新尝试。从学术理论和应用价值上看,本书对推动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的贡献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
**,揭示了制度伦理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的属性。作者从制度伦理层面出发,对罗尔斯正义论作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总结,用制度伦理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作了整体的贯通。作者首先以对罗尔斯制度正义理论的社会背景、理论渊源的梳理为切入点,分析了制度伦理、两个正义原则的制度内涵、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提出了罗尔斯理论的合理性和局限性,进而研究了制度正义理论在全球的拓展,对通过社会正义观念推动中国的思想变革和制度完善作了可行性分析,从而对罗尔斯的制度正义伦理体系进行了全景式的解读和思考。正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开篇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方面,罗尔斯的正义观主要是由对社会制度的考量而引发;另一方面,制度伦理又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从这个角度看,本书的中心主题恰恰是抓住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要特点,准确反映了罗尔斯尝试从哲学上贯通正义和制度所做出的理论贡献。

制度正义论 目录

摘要
导论
**章 制度正义理论的思想渊源与现实动因
**节 近代西方启蒙运动思潮对罗尔斯的影响
第二节 罗尔斯制度正义理论的现实动因
第三节 罗尔斯制度正义理论的发展脉络
第二章 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制度伦理
**节 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制度意蕴
第二节 作为制度生成机制的新契约论
第三节 制度伦理对个人伦理的优先性
第四节 制度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第三章 制度正义的原初状态与基本原则
**节 正义原则对功利原则的更优替代
第二节 正义原则的决定程序
第三节 原初状态的设置和正义原则的择出
第四节 原初状态的理论理性及实践合理性
第四章 从理论原则到制度建构
**节 平等的自由原则与政治制度
第二节 差别原则与经济制度
第三节 个人对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制度建构的合法性
第五章 政治的正义理念及其稳定性
**节 政治建构主义
第二节 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
第三节 正当与善观念
第四节 制度正义观念的稳定性
第六章 先验制度主义批判与辩护
**节 制度正义与可行能力
第二节 差别原则与基本结构
第三节 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
第七章 制度正义理论的全球拓展
**节 全球多元下的国际公正秩序
第二节 全球正义理性与多元稳定
第三节 制度变革与全球正义
第八章 制度正义的普适伦理与中国话语
**节 普世伦理与制度正义
第二节 观念变革与制度建构
第三节 理陛启蒙与价值重塑
第四节 公民责任与社会宽容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制度正义论 节选

《制度正义论》:
霍布斯是这种社会契约理论的开创者和奠基者,他的自然状态说奠定了近代以来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模式,即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状态在人们所缔结的社会契约。之所以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状态,是因为自然状态的人类社会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境况下,竞争、猜疑以及荣誉感使人们处于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于是人们通过契约,把自身的权力让渡出去,形成一个公共权力机构。他说:“虽然有自然律,但是如果没有一个使大家畏服、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那么自然律不会自动成为社会规则,所以在信约之外还需要某种其他东西来使他们的协议巩固而持久,这种东西便是——国家: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 Leviathan)的诞生。”①尽管霍布斯的理论具有明显的专制主义结论,但却开创了以契约论来解释国家起源的方式,而告别了中世纪的神创说。在这样一个国家社会中,所有成员都具有平等的身份,而这个社会身份是通过相互的契约达成的。
继霍布斯之后,洛克创立了一种比较温和的契约论。他认为自然状态不是霍布斯描述的那种可怕的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说,虽然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有各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可能不断受别人的侵犯。这就使他们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生活,设法与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财产。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创建的政府,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②“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同意为依据的。”③洛克不像霍布斯,他是人民自由的坚定捍卫者。在他看来,人们是为了保障人人与生俱来的自由与权利而通过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同时,如果是通过暴力征服或任何未经同意而存在的政府国家,人民就有权利摆脱这种状态。他说:“作为被胁迫受制于一个政府的人们的权利,使自己从人们用武力强加于他们的篡夺或暴政中解放出来,直到他们的统治者使他们处在他们自愿自择地同意的政治机构之下为止。”④在洛克看来,未经过人民自愿自择地同意的政府和那些不保护人人具有的与生俱来权利的政府都没有合法性,人民保留了起义的权利。
……

制度正义论 作者简介

李阳春,男,汉族,1964年10月生,湖南衡阳人,中共党员,经济学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哲学博士。长期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商会组织建设、社会治理创新和社会正义理论。已出版“财富三部曲”之《跨越财富天险——企业家生存风险管理》《商道若水——当代企业家的“道德方舟”》以及《商会经济——走向社会管理时代》《眺望——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习考察记实》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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