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旧制度末期的税收、特权和政治

法国旧制度末期的税收、特权和政治

作者:黄艳红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年:2016-4-1

评分:9.4

ISBN:9787509788950

所属分类:政治军事

书刊介绍

内容简介

从1695年起,法国王权试图对免纳国家直接税的特权者开征普遍直接税,以缓解由于战争开支带来的财政压力,先后开征的普遍直接税有人头税、1/10税、1/50税和1/20税。

王权这一具有平等化倾向的税收政策遭遇的是一个以差异原则组织起来的等级-团体社会。这个社会充斥着各种个人和地方性的税收特权;这些特权被视为个人身份地位的外在标志,被视为传统的权利和自由的一部分。政府在与各种传统观念和特权集团的冲突和妥协中艰难地推行它的新税收政策。由于国王的权威和督办体制的效率,行政国家在普遍直接税、尤其是1/20税的征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税收特权,但还没有撼动税收特权的根基:军役税免税权。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因王国财政体制与特权的共生关系,绝对主义王权还没有超越等级差异、实现完全的税收平等和行政合理化的可能和决心。而且新税收的实际效果也不能证明国家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另一方面,王权也为它的新税收付出了沉重代价。它的政策在60年代陷入了合法性危机。法官们指责国王强制登记的做法违反法国的基本法;大臣和督办、以及不受传统法庭约束的税吏们的工作,被谴责为专制主义。法院贵族的抵制及其造成的舆论和思想效应使得绝对主义国家行为陷入了困境:王权必须为它的政策寻找新的合法性来源。旧制度在普遍直接税方面的平等化和中央集权化政策因为其根本政治制度的衰落而无法贯彻下去。

法官们在税收问题上以自由来抗强权政府,但这种自由和他们的权利观念是建立在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上的。他们反对任何具有平等化意义的改革,这些“创新”不仅直接威胁他们的免税特权,更危害法国古老神圣的等级秩序。根本上说,他们是等级和特权制度的卫道士。

在启蒙时代,普遍直接税政策的实施引发了公众对税收、财政和特权等问题的思考;到18世纪中叶,舆论中对特权的谴责、对财政公开性的要求不断增长,而这种趋向已经危及传统的社会和政治秩序。

旧制度末年的财政危机使召集三级会议成为王权走出困境的唯一选择。宪法和民族自由成了解决财税问题的先决条件。但召集三级会议的决定却引起严重的社会分裂。贵族们的抵制直接导致了专断王权的崩溃,但他们并不希望来一场社会革命,平等是他们无法接受的,正是在平等问题上,第三等级与特权等级、与法国的旧传统决裂了;特权成为令人诅咒的陈旧劣迹,而不是贵族所谓的天然合理的历史权利。因此大革命必须发明一套新的话语来为新的社会和政治组织原则奠基,并从根本上改造关于权利和历史等问题的认知。

作品目录

目 录
绪论
一、问题的由来
二、研究综述
三、论著结构和史料状况
第一章 制度背景下的税收体制
一、等级和团体
1、教士等级
2、贵族等级
3、团体
二、地方性差异
三、特权社会中的税收
1、直接税
2、间接税和总包税所
3、哪些人享有税收特权?
4、特权的商品化
小结
第二章 享有特权的纳税人:旧制度下的普遍直接税(1695-1749)
一、人头税的设立
二、人头税的简史和征收状况
三、1/10税和1/50税
1、1/10税的设立及其历史
2、1/10税的征收状况
3、1/50税
小结
第三章 普遍直接税政策的强化:1/20税(1749-1789)
一、1/20税的设立
二、1/20税的发展
三、1/20税的核查与征收
小结
第四章 法院贵族的抵制
一、早期的斗争(1715-1749)
二、公众的代言人和特权的辩护士
三、政治要求和权力斗争:“300年的诉讼”
四、传统秩序的守卫者
小结及评论
第五章 思想舆论
一、1750年的舆论战
二、公开性及其效应
三、两个例证
小结:话语与政治
第六章 旧制度的危机和特权制度的解体
一、内克举债和财政危机
二、1787年显贵会议
三、宪法危机和对三级会议的要求
四、决裂
五、陈情书和8月4日之夜
小结及评论
结语
参考文献
· · · · · ·

作者简介

黄艳红,安徽宿松人,1973年生,2006年获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国近代史和中世纪史。

精彩摘录

从根本上说,到旧制度末年,绝对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已经远离了法国人的要求。国王不只是要向神负责的,他还应顾及其臣民的权利要求。因此在这种背景下,王权若要摆脱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危机,就必须改变政治体制,放弃绝对权力;没有这个前提,政府推行的任何改革都会受到质疑,都会蒙受专制主义的指责。诺尔贝格说,旧制度最后20多年间,法国的政治气候发生了重大变化,王权的声誉因为莫普改革而受到严重损害,连过去一贯支持政府改革的重农学派也认为开明专制不能导向他们所期待的改革,于是政府在面对公众的压力时只能退步。笔者以为,王权之所以在专制主义和投降主义之间摇摆不定,从制度上说,根本原因在于它无法为其政策提供合法性依据。

——引自章节:小结及评论


但是,从一些学者的研究来看,旧制度和大革命时代对总包税所的种种非难有欠公允。它首先是旧制度的产物。例如,如果没有纷繁复杂的税收体制(如我们前面提到的盐税),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走私行为,总包税所也不必广设关卡、稽查走私来干犯众怒。不合理的税收本身就足以引起人民的不满,当这些税收由私人性质的包税所来征收时就更加让人难以忍受了。当时普通百姓对国家财政状况一无所知(因为这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国王的秘密),因而对包税制度的攻击多少含有夸张的成分。如1789年,有的陈情书说商品税税款一半以上流入了总包税所及其雇员的腰包,有的说总包税所对国家毫无用处,若废除它,即使在税制不变的情况下也能是国库收入增加1/3。但是正如内克指出的,这些说法并不符合实际,按他的计算,总包税所自留的税款不超过其总征收额的1/8(分别为2100万和16600万)。群众对总包税所的憎恨,根本上说根源于旧制度下的税收体制,因为这一体制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和阻碍经济发展的,这与由谁来征税并无多大关系;某种程度上,总包税所及其成员只是这一混乱体制的替罪羊。

——引自章节:三、特权社会中的税收

相关推荐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