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法学文集

梁启超法学文集

作者:范忠信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04-03-01

评分:4.7分

ISBN:7562019193

所属分类:诗歌文集

书刊介绍

梁启超法学文集 目录

目录
各国宪法异同论(1899)
**章政体
第二章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权
第三章国会之权力及选举议员之权利
第四章君主及大统领之制与其权力
第五章法律命令及预算
第六章臣民之权利及义务
第七章政府大臣之责任
论立法权(1902)
**章论立法部之不可缺
第二章论立法行政分权之理
第三章论立法权之所属
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1902)
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1902)
绪论及小传
边沁之伦理说
边沁之政法论
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1902)
发端
一、国家有机体说
二、论国民与民族之差别及其关系
三、论民主政治之本相及其价值
四、论主权
五、论国家之目的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绪论
法之起因
法字之语源
……

梁启超法学文集 内容简介

一、国家有机体说
伯伦知理曰,十八世纪以来之学者,以国民为社会,以国家为积人而成,如集阿屯以成物质,似矣,而未得其真也。夫徒抹五彩,不得谓之图画,徒堆瓦石,不得谓之宫室,徒集脉络与血轮,不得谓之人类,惟国亦然。国也者非徒聚人民之谓也,非徒有府库制度之谓也,亦有其意志焉,亦有其行动焉,无以名之,名之曰有机体。
然国家之为有机体,又非如动植物之出于天造也,盖藉人力之创作,经累叶之沿革,而始乃得成。而其沿革之所自来,厥有二端:一曰,由国家中固有之性习与夫外界事物之刺激而生者;二曰,由君长号令所施行与夫臣民意志所翊赞而生者,此所以异于天产物也。虽然,造者不同,而为有机体则同,试即国家与寻常有机物相类之点而比较之。
(1)精神与形体相联合(按:国家自有其精神,自有其形体,与人无异)。
(2)肢骸各官(即其体中各部分),各自有其固有之性质及其生活职掌(指政府各部分及议院)。
(3)宜联结此等肢骸以结构一全体(谓宪法。按:肢骸不联属,则不能呈其用,国家之各部分亦然)。
(4)先自内部发育,然后长成以达于外部(谓国家之沿革)。
由此可观之,国家之为物,与彼无机之器械实异。器械虽有许多零件,纽结而成,然非如国家之有四肢五官也,故器械不能发育生长,而国家能之。器械之动,循一定轨,不能临时应变,现一新象;国家则自有行动,自以意识决之,故曰国家非成于技工,成于意匠也。此伯氏国家有机体说之崖略也。
按:此说不起于伯氏,希腊之柏拉图,亦常以人身喻国家,伯氏前之德国学者,亦稍发之,但至伯氏而始完备耳。国家既为有机体,则不成有机体者不得谓之国家。中国则废疾痼病之机体也,其不国亦宜。
又按:自国家有机之说出,而知凡人造物与国家相类者,无一不属于有机,即法律上所谓法人者皆是也。故欲组一团体而不具其机,未有能成者也。
二、论国民与民族之差别及其关系
伯氏以为,学者往往以国民与民族混为一谈,是瞀见也。彼乃下民族之界说曰:民族者,民俗沿革所生之结果也。民族*要之特质有八:①其始也同居于一地(非同居不能同族也。后此则或同一民族而分居各地,或异族而杂处一地,此言其朔耳);②其始也同一血统(久之则吸纳他族互相同化,则不同血统而同一民族者有之);③同其支体形状;④同其语言;⑤同其文字;⑥同其宗教;⑦同其风俗;⑧同其生计。有此八者,则不识不知之间,自与他族日相阂隔造成一特别之团体固有之性质,以传诸其子孙,是之谓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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