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说(修订译本)

宪法学说(修订译本)

作者:[德] 卡尔·施米特

出版社:上海人民

出版年:2016年4月

ISBN:9787208136564

所属分类:人物传记

书刊介绍

《宪法学说(修订译本)》内容简介

《宪法学说》从公法角度对魏玛宪法及其所依托的议会民主制作了细致剖析,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较宪法史,更是民主政治论。施米特力图让人们清楚地看到,宪法是人类政治行为的结果,不能把宪法看成一架万能机器,宪法的效力有赖于制定宪法的人的政治意志,人类的政治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
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刘 锋 北京大学文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英语系教授,并担任《国外文学》编辑工作。主要从事文学理论以及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思想文化的研究。著有《<圣经>的文学性诠释与希伯来精神的探求》等,并曾发表文学理论等方面的论文十几篇,学术译著包括《基础神学》《宪法学说》等多部。

作品目录

出版说明
中译本前言
引用文献缩写
引言
序言
第一部分
宪法的概念
第一章:绝对的宪法概念
第二章:相对的宪法概念(作为众多个别法律的宪法)
第三章:实定的宪法概念
第四章:宪法的理想概念
第五章:“根本法”、根本规范或lex
fundamentalis的含义(概述)
第六章:宪法的起源
第七章:作为协议的宪法
第八章:制宪权
第九章:宪法的正当性
第十章:从制宪权学说,尤其是人民制宪权学说中得出的结论
第十一章:从宪法概念派生出来的诸概念
第二部分
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
第十二章:国民法治国的原则
第十三章:法治国的法律概念
第十四章:基本权利
第十五章:权力的区分
第十六章:国民法治国与政治形式
第三部分
近代宪法的政治要素
第十七章:1.民主制学说
第十八章:人民和民主宪法
第十九章:从民主制的政治原则中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章:民主制的政治原则在国家生活各领域中的运用
第二十一章:民主制的限度
第二十二章:2.君主制学说
第二十三章:3.近代国民法治国宪法中的贵族制要素
第二十四章:4.议会制
第二十五章:议会制发展的历史概况
第二十六章:议会制的构成可能性概述
第二十七章:魏玛宪法下的议会制
第二十八章:议会的解散
第四部分
联邦宪法学
第二十九章:联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三十章:从联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中得出的结论
附录
魏玛宪法
第一编
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
第二编
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
过渡规定及终结规定
分析目录
魏玛宪法条款索引
人名索引
内容索引
修订译本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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