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

论公民

作者:[英国]霍布斯

出版社:贵州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04-05

评分:9.0

ISBN:9787221060693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内容简介

致读者的前言

我向读者承诺,包含在此书中的,皆是人们通常认为有助于凝神阅读的东西:重要而有益的题目、研究它的正确方法、出色的说理、写作的诚意以及作者的良知。在这篇前言中,我会对这一切作个简短的说明。此书要阐明人的各种义务——首先是作为人、其次是作为公民(citizen)、最后是作为基督徒的义务。这些义务构成了自然法和各国法律的原理,构成了正义的源头和力量,构成了基督教的实质(在我的计划所允许的限度之内)。

远古时代的智者相信,将这类教诲(与基督教有关的除外)传给子孙后代,只应当采用优雅诗文或朦胧寓言的方式,以免人们所说的统治(government)那高深而圣洁的神秘性,被私人的议论所玷污。同时哲学家也很活跃,有些人在观察事物的运动和形态,这于人大有益处;有些人在沉思事物的性质和起因,这于人无害。后来,据说是苏格拉底最早爱上了这门公民科学(civil science)。那时它还没有被理解成一个整体,只是——不妨说——在公民统治(civil government)的迷雾中初现端倪。据说,苏格拉底极为看重这门科学,他摒弃了哲学的所有其他内容,断定只有这一部分与他的智慧相称。继他之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以及希腊和罗马的所有其他哲学家,最后还有各民族的所有哲学家,甚至不仅是哲学家,还有那些闲暇时光中的绅士,都想在此一试身手;这种努力不绝如缕,好像它是无须努力就可轻易入门的学问,它向一切天生有此爱好的人敞开大门任其取舍。赋予这门科学以高贵性的最大因素在于,那些自认为掌握这门科学或处在应当掌握它的地位上的人,即使只知其皮毛也洋洋自得,所以,他们乐于让其他学科的行家被人视为聪明的博学之士,或被人这样称呼,却绝不希望他们被人称为通晓治术者[Prudcnt0]。由于这种政治专长非同寻常,因此他们认为只应当把这个称呼留给自己。判断一门学科之高贵性,不论是根据掌握它的人之尊贵,还是根据著书立说者的数量,或是根据最聪明者的判断,这门学科在他们中间都肯定享有无与伦比的高贵性。它属于君主,属于以统治人类为己任的人。几乎人人都会乐于拥有它,哪怕只是一知半解;最伟大的哲学头脑也倾全力加以探究。如果我们想一想,有关这门学问的那些错误的夸夸其谈,会给人类造成什么伤害,那么假如正确地传授它,即它是从正确的原则中得出的自明的推理,我们对它的益处即可一清二楚。当我们作为智力训练思考某个题目时,若有谬误悄然溜入,除了时间上的损失,这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但是在人人为了生存方式而应予思考的问题上,谬误甚或无知肯定会导致侵犯、争执和杀戮。正因为这种伤害是如此严重,恰当阐明义务的教诲才显得如此有益。有多少君主本身是好人,却因臣民可以合法弑杀暴君的谬论而丧命?基于某些理由,有人可以剥夺至高无上的君主对国家的主权,这种谬论让多少人死于非命?

又有多少人因为君主不是社会的主人而是其妈仆这个廖见遇害?最后,这样的教诲——君主这命是否符合正义完全由私人决定,在君主之命得到执行以前,人们可以正当地对它进行讨论,而且事实上也应当议论——又引发了多少叛乱?当前的道德哲学中还有许多危险性不亚于此的观点。在此不必一一列举。我认为古人对此是有预见的,因此他们宁肯把正义的知识隐匿于寓言之中,而不愿付诸公众的讨论。

……

作品目录

献辞――哲学原理:公民
致读者的前言

第一部分 自由
第一章 论不存在公民社会时人的状态
第二章 论契约的自然法
第三章 论自然法的其他法则
第四章 自然法是神的律法
第二部分 政治
第五章 论国家的起因和产生
第六章 论掌握着国家主权的会议或个人的权利
第七章 论国家的三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第八章 论主人对奴隶的权利
第九章 论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兼论世袭制王国
第十章 比较三类国家的弊端
第十一章 我们关于王权的说法,有《圣经》为证
第十二章 论国家解体的内因
第十三章 论运用主权的人的义务
第十四章 论法与罪
第三部分 宗教
第十五章 论自然形成的上帝之国
第十六章 论《旧约》建立的上帝之国
第十七章 论《新约》建立的上帝之国
第十八章 若想进入天国,必须做些什么
附录一:《论公民》英文新译本导言/塔克
附录二:霍布斯生平年表
附录三:霍布斯研究书目指南/塔克
中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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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霍布斯,1588年生:于英国,卒于1679,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作为克伦威尔同时代的人,他对于国家和法律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精深的思考。主要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等。他的《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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