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注译

唐律疏议注译

作者:(唐)长孙无忌等著

出版社:甘肃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17-05-01

评分:4.6分

ISBN:9787226050866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唐律疏议注译 内容简介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 从宋及其以后始称《唐律疏议》或《唐律疏义》, 是中国唐朝重要的一部封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 也是亚洲和全世界*早的一部较齐全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

唐律疏议注译 本书特色

★16开精装,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
★《唐律疏议》为唐高宗时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是我国现存*古、*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不但直接影响了唐以后的各代法律,也对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封建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产生广泛影响,更被国际法学者视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以律文为经,对律文逐条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当时的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叙其源流,发挥其微义,补充其未周未备,大大丰富了律文的内容
★ 历史上研究《唐律疏议》的论著很多,各有所长,但唯缺一部全译本。而本书就是《唐律疏议》的全译本,详细注释,全文通译,审慎考证,严谨校勘
★ 本书笔者在主笔《唐六典全译》(获1998年甘肃省社会科学二等奖)的基础上,全力以赴,用了近十年时间,完成此作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 从宋及其以后始称《唐律疏议》或《唐律疏义》, 是唐朝重要的一部封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 也是我国现存*古、*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唐律疏议》为唐高宗时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唐初,统治者鉴于隋末暴政滥刑导致农民大起义的教训,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因而唐代的法制素称完备。唐有四种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律是国家刑法大典,是唐王朝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主要武器。唐太宗贞观初,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对唐律“重加删定”,前后费时十余年,“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日《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日《贼盗》,八曰《斗讼》,九日《诈伪),十日《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日《断狱》”,“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刑法志》)。改革后的《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因而,唐律可以说是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封建法律发展变化之大成。唐律自《贞观律》撰定,没有再发生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解释无凭、“触涂睽误”问题。于是命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撰《律疏》,成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第二年奏准颁行天下。这就是今传《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全文以律文为经,按照篇的顺序,对律文逐条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编撰者在解释律文的同时,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叙述其源流,发挥其微义,补充其未周未备,大大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加上它是官修诏颁,具有极高的权*性,疏文享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而是与《唐六典》并行的唐代国家大法典之一。

尽管《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筑全部封建法律理论体系。它把锋芒毫不掩饰地指向破坏封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从而使人们比之其他文献更有助于直接认识封建专制统治的面目和本质。它同时也是总结自李悝创立《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法以来历代封建王朝积累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是我国封建时代保存下来的*完备的一部法典。它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注疏确切,举例得当,成为一千二百年来东亚刑律的准则。不但对中国唐以后各代,也对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封建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产生过广泛的影响,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代表和精华,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说《罗马法》是奴隶制法典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法典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议》则是封建专制法典的典型代表。毫无疑问,它是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法制史和东亚法制史所必须依据的基本资料。

此典涉及的事物尤为浩繁,涉及学科较多,除了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法制史学、法律思想史学以外,还涉及史学、古汉语学、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伦理学、宗教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它还广泛征引唐代的令、格、式,涉及各种典章制度,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的政治,经济、阶级、官制、军事、宗教等准确资料,许多内容是其他书籍缺载或盲之不详的,所以说它也是研究唐史所必须稽考的基本文献。

今天人们研究《唐律疏议》是学习掌握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和借鉴其精华的必由之路。而研究、学习和借鉴,都需要一部完整准确详尽的《唐律疏议》注译本。历史上研究《唐律疏议》的论著很多,内容丰富,各有所长,但唯缺少一部全译本。《唐律疏议注译》就是《唐律疏议》的“勘校注释全文通译”本,它以四库全书《唐律疏议》三十卷为底本,以残宋本、元大字本、元刻本、至正本、岱本、文化本、《律附音义》、《宋刑统》、敦煌写本、吐鲁番写本等书为通校本,广泛吸收借鉴各种有关典籍的成果,在保持原书面貌结构的前提下,审慎考证校勘,详细注释,全文通译。改竖版为横版,力求通俗易懂又不失古典之本色。本书笔者在主笔《唐六典全译》(获1998年甘肃省社会科学二等奖)的基础上,全力以赴,用了近十年时间,完成此作。为读者提供了一个较为理想的勘校注释全文通译的版本。

唐律疏议注译 目录

倍律疏议》序
进《律疏》表
四库全书《唐律疏议》提要
《唐律疏议》注译卷**
名例一凡七条
1.笞刑五
2.杖刑五
3.徒刑五
4.流刑三
5.死刑二
6.十恶
7.八议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
名例二凡一十一条
8.诸八议者
9.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10.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
11.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
12.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
13.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
14.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
15.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
16.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
17.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
18.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三
名例三凡一十条
19.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
20.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
21.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22.诸以官当徒者
23.诸除名者,比徒三年
24.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
25.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
26.诸犯死罪非十恶
27.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
28.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
馆律疏谢注译卷第四
名例四凡八条
29.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30.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31.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32.诸彼此俱罪之赃
33.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
34.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
35.诸略、和诱人,若和同相卖
36.诸会赦,应改正、征收
……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五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六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七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八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九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一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二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三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四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五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六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七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八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九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一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二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三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四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五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六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七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八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九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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