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作者:杜万华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年:2017-05-01

评分:5分

ISBN:9787510918070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l 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什么样的会议?
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人民法院召开的在某一时期具有重要深远历史意义的全国性审判工作会议。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继2007年第七次会议后,又一次召开涵盖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环境资源等民事商事审判全部内容,涉及民事商事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会议。

l *人民法院编撰出版本书的目的是什么?
2016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关于印发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的通知》(法﹝2016﹞399号),对新型疑难问题裁判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等亟需明确的法律争议,确定了统一的适用标准。以往,此类会议的纪要内容并不向社会公开。由于涉及社会关系广泛、影响各行业群体利益重大,往往会流传一些虚假的会议纪要文本。*人民法院在公布本次纪要原文后,由杜万华大法官主编、*人民法院民一庭起草纪要的法官编撰本书,以便读者查阅学习。

l 本书内容对于读者有哪些帮助?
本书内容全面覆盖了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建设工程、社会保险、医疗医患、互联网产业等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也有农村土地、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广大群众基本民生的问题,还有人身侵权、家事审判等涉及社会道德、家庭伦理的问题,对每个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都进行了研究和把握,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办理以上案件的具体要求,也对今明两年已经或即将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民间借贷、保险法、物权法、消费者公益诉讼等一批重要的司法解释,以及目前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加快起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食品安全、执行异议之诉、合同继续履行、房屋买卖、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加大清理“僵尸企业”、处理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等作出了制度预期和展望。 对于广大司法工作者、律师、公司法务、多元纠纷解决机构工作人员办案有关案件具有极强的权威指导意义。

l 本书与以往的我社“理解与适用”系列图书的关系?l 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什么样的会议?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人民法院召开的在某一时期具有重要深远历史意义的全国性审判工作会议。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继2007年第七次会议后,又一次召开涵盖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环境资源等民事商事审判全部内容,涉及民事商事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会议。 l *人民法院编撰出版本书的目的是什么?2016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关于印发的通知》(法﹝2016﹞399号),对新型疑难问题裁判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等亟需明确的法律争议,确定了统一的适用标准。以往,此类会议的纪要内容并不向社会公开。由于涉及社会关系广泛、影响各行业群体利益重大,往往会流传一些虚假的会议纪要文本。*人民法院在公布本次纪要原文后,由杜万华大法官主编、*人民法院民一庭起草纪要的法官编撰本书,以便读者查阅学习。 l 本书内容对于读者有哪些帮助?本书内容全面覆盖了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建设工程、社会保险、医疗医患、互联网产业等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也有农村土地、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广大群众基本民生的问题,还有人身侵权、家事审判等涉及社会道德、家庭伦理的问题,对每个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都进行了研究和把握,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办理以上案件的具体要求,也对今明两年已经或即将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民间借贷、保险法、物权法、消费者公益诉讼等一批重要的司法解释,以及目前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加快起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食品安全、执行异议之诉、合同继续履行、房屋买卖、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加大清理“僵尸企业”、处理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等作出了制度预期和展望。 对于广大司法工作者、律师、公司法务、多元纠纷解决机构工作人员办案有关案件具有极强的权威指导意义。 l 本书与以往的我社“理解与适用”系列图书的关系? 本书是我社“*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丛书*子品种,作者权威度高,内容原创性强,具有不可替代性,填补了对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这一司法政策进行深度阐释的空白。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本书特色

本书由杜万华大法官主编、*人民法院民一庭起草纪要的法官编撰,对当前诸多争议较大的问题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的意见。针对民事审判工作中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新问题、新情况,*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印发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纪要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及民事审判程序方面诸多争议较大、亟待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标准的问题。为准确理解和适用纪要,由杜万华大法官主编,*人民法院民一庭起草纪要的法官编撰该书,对于纪要条文逐条解读,采取“条文主旨”“条文理解”“相关规定”“参考案例”“权威观点”“延伸阅读”的结构模式,既比较全面地展现了纪要规定的本意,又对相关疑难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和指引,为广大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目录

会议纪要*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 ()领导讲话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加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为实施“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2月23日)周强 ()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2015年12月24日)杜万华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程新文 ()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杨临萍 ()纪要解读**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节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第1条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延伸阅读】 ()第2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延伸阅读】 ()第3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二节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延伸阅读】 ()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延伸阅读】 ()第二章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节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第6条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7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义务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8条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二节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第9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三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第11条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12条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三章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节合同效力问题 ()第1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14条物权法**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二节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第15条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三节以房抵债问题 ()第16条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九十条、**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延伸阅读】 ()第17条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四节违约责任问题 ()第18条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延伸阅读】 ()第四章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节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第19条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20条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延伸阅读】 ()第二节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第21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条文主旨】 ()【条文释义】 ()【相关规定】 ()【延伸阅读】 ()第22条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条文主旨】 ()【条文释义】 ()【相关规定】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三节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第23条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四节诉讼时效问题 ()第24条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25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五章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节案件受理问题 ()第26条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延伸阅读】 ()第二节仲裁时效问题 ()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延伸阅读】 ()第三节竞业限制问题 ()第28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四节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第29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延伸阅读】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节合同效力问题 ()第30条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二节工程价款问题 ()第31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三节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第32条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延伸阅读】 ()第四节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第33条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34条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延伸阅读】 ()第七章民事审判程序 ()**节鉴定问题 ()第35条当事人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着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异议成立,原则上仅针对异议部分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并尽量缩减鉴定的范围和次数。【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 ()第36条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规定】 ()【权威观点】 ()【延伸阅读】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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