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本书特色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编总则**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条【立法依据】第二条【立法目的】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空间效力】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规定适用是否有特殊情况?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受任何干涉?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3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相同?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十二条【辩论原则】4辩论原则的应用应注意哪些事项?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第二章管辖**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5实践中,专利纠纷案件以及海事、海商案件应该如何确定管辖?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第二十条【*高法院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6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7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8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是否包括海事法院?9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有何不同?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10专属管辖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11理解协议管辖应当注意什么?12协议管辖是否优先于法定管辖?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13存在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原告如何选择管辖法院?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14适用移送管辖有哪些特殊情形?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15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一方法院抢先作出实体判决的应当如何处理?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16回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17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是否应该停止工作?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18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回避决定程序有何不同?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第五章诉讼参加人**节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19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如何确定?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第五十条【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20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21诉的客体合并,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2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如何推选代表人?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3如何准确理解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第五十六条【第三人】2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确定?25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包括几种情形?26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27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8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29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如何处理?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30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未标明权限,仅写“全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处于什么地位?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3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有什么区别?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32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承认”?33特殊侵权情形下举证责任如何承担?34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35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36免于举证的情形有哪些?37如何确定举证期限?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签收证据】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38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第六十八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据】39公证文书的法律证明力是否高于一般的证据?第七十条【书证和物证】40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41没有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证人的义务】第七十三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42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陈述,能否作为正在诉讼中案件的自认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职责】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第七十九条【对鉴定意见的查证】第八十条【勘验笔录】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43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条件?第七章期间、送达**节期间第八十二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第八十三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第八十八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第八十九条【军人的转交送达】第九十条【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送达】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法院调解原则】44调解是人民法院必须采取的程序吗?45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法院调解?第九十四条【法院调解的程序】第九十五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的达成】46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注意什么?第九十七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47当事人一方拒收调解书的,是否会使调解书无法生效?48可否就部分诉讼请求制定调解书?未达成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第九十八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第九十九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百条【诉讼保全】**百零一条【诉前保全】**百零二条【保全的范围】49如何认定财产保全错误?50实践中特殊对象的保全措施需要注意什么?**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措施】**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百零五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百零六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百零七条【先予执行的条件】51先予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用吗?**百零八条【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百零九条【拘传的适用】**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百一十一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5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哪些?53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哪些?**百一十二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百一十三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措施】**百一十四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百一十五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第二编审 判 程 序第十二章**审普通程序**节起诉和受理**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实质要件】54如何确定合并审理?**百二十条【起诉的形式要件】**百二十一条【起诉状的内容】**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百二十三条【起诉权和受理程序】55什么是“一事不再审”?**百二十四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百二十六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56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参与诉讼?**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百三十条【调查取证的程序】**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百三十二条【当事人的追加】57遗漏诉讼当事人法院可否继续审理?**百三十三条【案件受理后的处理】第三节开庭审理**百三十四条【公开审理及例外】**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与公告】**百三十七条【宣布开庭】**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58法庭调查中的举证顺序是怎样的?**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百四十条【合并审理】**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百四十二条【法庭调解】**百四十三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59视为撤诉的情形主要有什么?**百四十四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60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有哪些?**百四十五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61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如何处理?**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百四十八条【宣告判决】**百四十九条【一审审限】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百五十条【诉讼中止】**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62公司被解散是否继续诉讼?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百五十二条【判决书的内容】**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百五十四条【裁定】**百五十五条【一审裁判的生效】**百五十六条【判决、裁定的公开】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百五十九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百六十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审限】**百六十二条【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63哪些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64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百六十四条【上诉权】65如何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66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如何确定?**百六十五条【上诉状的内容】**百六十六条【上诉的提起】**百六十七条【上诉的受理】**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百六十九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百七十条【二审裁判】**百七十一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百七十二条【上诉案件的调解】67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68二审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百七十三条【上诉的撤回】**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的程序】**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的效力】**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第十五章特别程序**节一般规定**百七十七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百七十八条【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百七十九条【特别程序的转换】**百八十条【特别程序的审限】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百八十一条【起诉与管辖】**百八十二条【审理、审限及判决】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百八十六条【判决的撤销】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百八十七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百八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百八十九条【审理及判决】**百九十条【判决的撤销】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百九十一条【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百九十二条【公告及判决】**百九十三条【判决的撤销】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提起】**百九十五条【审查及裁定】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百九十七条【审查及裁定】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百条【再审事由】69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的再审】第二百零二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第二百零三条【再审申请以及审查】70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材料应符合哪些要求?71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72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一般不属于抗诉的范围?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第二百一十条【抗诉案件的调查】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支付令的申请】第二百一十五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条【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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