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刑事证据制度研究

明清刑事证据制度研究

作者:杨晓秋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17-08-01

评分:5分

ISBN:9787562077138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明清刑事证据制度研究 目录

总序
序言
导论
**章 基本概念释义
**节 证据
第二节 刑事证据
第二章 刑事司法基本理念
**节 慎
第二节 中
第三节 平
第四节 权
第三章 中国传统刑事证据制度的演变
**节 先秦刑事证据制度
第二节 秦汉刑事证据制度
第三节 唐宋刑事证据制度
第四章 明清刑事证据类型
**节 口供
第二节 实物证据
第三节 勘验结论
小结
第五章 刑事证据采集
**节 口供采集
第二节 实物证据采集
第三节 勘验结论采集
小结
第六章 以证据为核心之刑事审判
**节 证据为案件准理依据
第二节 证据为案件定性依据
第三节 证据为定罪依据
第四节 证据状态与案件审理结果关系
第五节 影响法官运用证据之因素
小结
第七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明清刑事证据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证据为诉讼灵魂,诉讼过程便是收集、认定证据,并据证据确认案情、依法裁断之过程。现代诉讼如此,传统诉讼亦是如此。早在先秦时期神判法便渐渐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据证断罪;秦汉时期刑事证据制度开始确立;至唐宋朝,刑事证据制度日臻成熟;届至封建社会末期的明清,刑事证据制度处于发展变化时期。明清时期刑事证据采集方法更加完善,司法官采集证据经验亦更加丰富。但明清时期为获取口供,非法拷讯泛滥。辩证地分析明清刑事证据制度是比较理性的,有利于揭示当时的实际状况。

明清刑事证据制度研究 节选

(四)特别审判机构1.明朝特别审判机构除三法司外,许多衙门亦都兼理司法审判。**,五军都督府。军人审判机构即五军都督府,负责所管辖军人之诉讼事宜。《大明律》规定:“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官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籍、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件,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五军都督府各设都督,断事官则负责军中诉讼,负责问拟刑名、祥拟罪名。第二,厂卫特务机构。锦衣卫下设北镇抚司有巡查、缉捕以及兼理狱讼的权力,直接取旨行事。东厂和西厂是由皇帝亲设、由宦官组成之特务机构。明永乐十八年,朱棣设立东厂,由司礼监领导,下设领班司房、掌刑千户、百户等官,其任务是“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并行使审判权,其权力在锦衣卫之上。明成化年间,宪宗又设立西厂,其权力与人数又超过东厂。正德年间,又设立内行厂,辖治东、西两厂。刘瑾被处决后,只剩东厂和锦衣卫。“锦衣卫狱者,世所称诏狱也。……太祖时,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治,所诛杀为多。后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成祖幸纲纪,令治锦衣亲兵,复典诏狱。纲遂用其党庄敬、袁江、王谦、李春等,缘借作奸数百千端。久之,族纲,而锦衣卫典诏狱如故,废洪武诏不用矣。”“东厂之属无专官,掌刑千户一,理刑千户一,亦谓之贴刑,皆卫官。”厂卫特务机构作为明朝特别刑事审判机构,超越法律,滥用权力,对司法制度,亦当然包括证据制度之破坏极为严重。第三,内阁。明成祖时设内阁,明神宗万历年间,张居正当国,内阁权力达到巅峰。内阁大学士主要执掌是替皇帝处理题本,大多数有关司法审判之题本都经内阁大学士处理,透过票拟,得以参与司法审判以及审核三法司所定判决是否合法、允当。“中极殿大学士(旧名华盖殿),建极殿大学士(旧名谨身殿),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并正五品),掌献替可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另外,奉旨(并非定制)参与朝审、奉旨会审大案,皇帝裁决时提供司法审判处理意见。内阁参与会审始于洪熙元年,“洪熙元年,大理寺论囚,上命府、部、通政司、六科同法司于奉天门会审,巳特召大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等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罗织。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自今审决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必以闻。’阁臣同审录始此”。……

明清刑事证据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杨晓秋,女,法学博士,蚌埠学院法学副教授。199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2004年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攻读研究生,并于2004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民商法。2014年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蚌埠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党总支书记。曾主持、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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