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林广华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年:2004-06-01

评分:5分

ISBN:7801901932

所属分类:文学理论

书刊介绍

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目录


前言
绪论
**章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司法审查制的起源与发展
二专门机关审查制的起源与发展
三议会审查制的起源与发展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自然法思想
二社会契约论
三宪法至上论
四有限政府论
五分权制衡论
六人民主权论
七法治论
第四章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一司法机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二专门机构(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三立法机关(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四小结:三种违宪审查模式之分析与启示
第五章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二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反思的若干观念
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包括: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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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人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加强宪政建设,推进宪政化进程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宪政的主题是维护宪法的最高性,“违宪法律
应归无效,法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均应受宪法约束”,使社会正义和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因此,有没有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就成为能不能推行宪政的前提或关键。
然而,宪法与宪政毕竟不是一回事。如果说宪法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条件的话,那么宪政则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况且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宪法具有多样性。著名宪政学者萨托利就把世界各国的宪法划分为三种类型:①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这种宪法所设计的政治体制“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绝对权力”。②名义性的宪法,或者说是徒具虚名的宪法。这种宪法是“组织而不是约束特定政体中政治权力运转之规则的集合”。它不是真正的宪法,“它只是坦率地描述无限的、不受节制的权力体制。它不是一纸空文,它只是与宪政主义的目的无关”。③装饰性的宪法,也称为冒牌宪法。“它之所以不真乃是它被置之不理,至少在其基本的保障性的特质方面是如此。它实际上是‘圈套性宪法’。就涉及的自由技术和掌权者的权利而言,它是一纸空文”。不言而喻,有宪法并不一定有宪政。
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从而达到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将权利、自由、平等、法治的理念熔铸于宪法之中。宪政取代专制政体不仅是
近现代国家政权治理形式演进的客观规律与现实,而且已成为人类孜孜以求的政治理念和价值选择。宪政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与自由、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宪政与宪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有的国家的宪法不够完善,该有的条文没有,不该有的条文却连篇累牍。还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确立了某些民主原则,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国家权力的运作并不受宪法的约束,形成国家权力的宪法外运作,宪法: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产生实际影响,违反宪法的事时有发生,却长期得不到纠正。一个国家如果未能建立起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而被束之高阁。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保证国家机器在宪政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纠正国家机器越出宪政轨道的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权力的制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共同经验。违宪审查就是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发达国家早就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发展中国家要实行宪政,要依法治国,就需要健全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最高标准,对一切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毛泽东曾经说过:“宪政是资产阶级先搞起来的。”由资产阶级宪法加以规制的政治是宪政,由社会主义宪法规制的政治也是宪政。不管二者之间有多少区别,但宪政的基本理论却是共同的。随着中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在现阶段适时导人违宪审查制度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为推动这一制度建设的进程,林广华同志自攻读博士学位时起,就把违宪审查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不懈地进行深入而系统的探索。现在呈献在读者面前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就是他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该书的独到之处,首先在于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及其演变、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做了规范性的梳理,揭示了违宪审查制度赖以存在的条件、必要性及其意义,从而启迪人们对国家权力配置结构及其监督制约机制进行深层思考。其次,提出了违宪的主体是行使公职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普通公民的观点,这对于界定违宪行为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利于制度设计时导入监督机制和正当程序,而且也有利于制度安排的具体化并具有合法性。再次,分析了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障碍、思想障碍和法律障碍,条分缕析,鞭辟人里,寓创新意识于时弊的针砭之中。他所提出的应建立由宪法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宪法法庭相结合的违宪审查模式,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不落俗套,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总之,这是一本不为空言而期于有用的学术力作。它是作者为了改变宪法的最高效力无从落实、违宪得不到及时纠正的现状所做的可贵努力。希望它的出版能收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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