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

作者:[德]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17-2-1

评分:8.4

ISBN:9787010169019

所属分类:人生哲学

书刊介绍

内容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常缩写为G. W. F.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意志理念论(German Ideaism)代表人物。

邓安庆翻译的这本《黑格尔著作集· 第7卷·法哲学原理》教科书是对之前《哲学全书》中的第三部分,即《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相关内容的进一步阐释和发挥。

这本书是Hamburg Felix Meiner出版社出版的黑格尔《讲演录》系列中的第14卷,全由学生笔记和草稿选编而成。

译者邓安庆,江西瑞昌人,1984年获得山东大学哲学学士学位,指导老师为谭鑫田教授,论文讨论的是斯宾诺莎哲学;1989获得武汉大学哲学硕士学位,指导教师为北京大学张世英教授和原湖北大学张志扬教授,论文讨论的是伽达默尔释义学;1992年获得武汉大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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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目录

译者序
一、黑格尔《法哲学》版本考
二、黑格尔《法哲学》与“自然法”的关系
三、黑格尔《法哲学》中几个核心词语的翻译和理解
序言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第33节)
第一篇 抽象法(第34-104节)
第一章 所有权(第41-71节)
一、取得占有(第54-58节)
二、物的使用(第59-64节)
三、所有权的转让(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第71节)
第二章 契约(第72-81节)
第三章 不法(第82-104节)
一、无犯意的不法(第84-86节)
二、诈欺(第87-89节)
三、强制和犯罪(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法的过渡(第104节)
第二篇 道德法(第105-141节)
第一章 故意和责任(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第119-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知(第129-140节)
从道德法过渡到伦理法(第141节)
第三篇 伦理法(第142-360节)
第一章 家庭(第158-18l节)
一、婚姻(第161-169节)
二、家庭财富(第170-172节)
三、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第173-180节)
从家庭过渡到市民社会(第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第182-256节)
一、需要的体系(第189-208节)
1.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第190-195节)
2.劳动方式(第196-198节)
3.财富(第199-208节)
二、司法(第209-229节)
1.法之为法律(第211-214节)
2.法律之定在(第215-218节)
3.法院(第219-229节)
三、警察和同业公会(第230-256节)
1.警察(第231-249节)
2.同业公会(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第257-360节)
一、内部国家法(第260-329节)
第一、内部制度之自为(第272-320节)
1.君王权(第275-286节)
2.行政权(第287-297节)
3.立法权(第298-320节)
第二、对外主权(第32l一329节)
二、外部国家法(第330-340节)
三、世界历史(第341-360节)
附录
1.黑格尔给阿尔滕斯泰因的信1820年10月10日
2.黑格尔给哈登堡的信1820年10月中
3.阿尔滕斯泰因给黑格尔的信1821年8月24日
4.黑格尔给阿尔滕斯泰因的信1822年7月3日
5.黑格尔对《哈勒普通文学报》之攻击的反应(1822年)
6.黑格尔对古斯塔夫·胡果的法哲学评论的答复(1821年4月)
理论著作版对第7卷的编辑注释
主要译名德汉对照及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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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常缩写为G. W. F.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意志理念论(German Ideaism)代表人物。

邓安庆翻译的这本《黑格尔著作集· 第7卷·法哲学原理》教科书是对之前《哲学全书》中的第三部分,即《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相关内容的进一步阐释和发挥。

这本书是Hamburg Felix Meiner出版社出版的黑格尔《讲演录》系列中的第14卷,全由学生笔记和草稿选编而成。

译者邓安庆,江西瑞昌人,1984年获得山东大学哲学学士学位,指导老师为谭鑫田教授,论文讨论的是斯宾诺莎哲学;1989获得武汉大学哲学硕士学位,指导教师为北京大学张世英教授和原湖北大学张志扬教授,论文讨论的是伽达默尔释义学;1992年获得武汉大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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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dieVersöhnungmitderWirklichkeit,welchediePhilosophiedenengewährt,andieeinmaldieinnereAnforderungergangenist,zubegreifenundindem,wassubstantiellist,ebensodiesubjektiveFreiheitzuerhaltensowiemitdersubjektivenFreiheitnichtineinemBesonderenundZufälligen,sondernindem,wasanundfürsichist,zustehen.

——引自第13页


第142节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第143节因为意志的概念和它的定在(即特殊意志)的这种统一就是知识”“第144节(甲)代替抽象的善的那客观伦理,通过作为无限形式的主观性而成为具体的实体。具体的实体因而在自己内部设定了差别,从而这些差别都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由于这些差别,伦理就有了固定的内容。这种内容是自为地必然的,并且超出主观意见和偏好而存在的。这些差别就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补充(实体性的伦理)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这里,善就是实体,就是说在客观的东西中充满着主观性。如果我们从客观方面来观察伦理,那么可以说,人们在其中不自觉具察伦理,那么可以说,人们在其中不自觉具有伦理观念,安提戈涅就是从这一含义宣称,谁也不知道法律是从什么地方来的;法律是永恒的,这就是说,法律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它们是从事物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但是这个实体性的东西同样具有意识,尽管这种意识总是处在环节的地位的。第146节“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一方面作为对象,对主体说来都是存在的,而且是独立地——从独立这一词的最高涵义来说——存在着,它们是绝对的权威和力量,要比自然界的存在无限巩固。”第149节“具有拘束力的义务,只是对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或抽象的自由、和对自然意志的冲动或道德意志(它任意规定没有规定性的善)的冲动,才是一种限制。”“补充:(作为向自由前进的义务)义务仅仅限制主观性的任性,并且仅仅冲击主观性所死抱住的抽象的善。当人们说,我们要自由,这句话的意思最初只是:我们要抽象的自由,因此国家的一切规定和组织便都成了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所以,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引自章节:第三篇伦理第142-36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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