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大量选用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之后法院裁判的案例,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丛书的特点是: 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章基 本 规 定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案例1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受民法所调整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案例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原则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3两性关系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律适用】
案例4习惯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权利能力起止】
案例5未出生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者追认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等亲属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置】
第二十八条【成年障碍者法定监护人的设置】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监护或社会监护】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责任】
案例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案例8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
资格纠纷案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其他义务负担】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失踪宣告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设置】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申请竞合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后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对于婚姻关系的后果】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撤销对于收养关系的后果】
第五十三条【宣告死亡撤销对于财产关系的后果】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成立和地位】
案例9个体工商户是民事诉讼中的适格诉讼主体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立和地位】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的承担】
案例10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三章法人**节一 般 规 定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案例11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存续期间】
案例1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对诉讼主体
资格有影响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
案例13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行为代表公司行为,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案例14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信赖保护】
案例15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案例16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条件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法人的清算与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的破产清算与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案例17分公司可以以其财产先行承担责任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案例18第三人有权选择设立人而非法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第二节营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原则】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禁止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地位】
案例19公司和个人的财产混同,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个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八十四条【禁止营利法人特殊人员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瑕疵】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种类】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监督权】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特 别 法 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案例20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的资格取得】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百条【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法律地位和类型】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民 事 权 利
**百零九条【基本人格受法律保护原则】
案例21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的享有及其范围】
案例22自然人的名誉权不容侵犯**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二条【身份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
**百一十四条【物权的享有及其定义和范围】
**百一十五条【物以及物权客体】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补偿规则】
**百一十八条【债权的享有及定义】
案例23合法债务应当清偿**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或债权】
案例24欠条也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百二十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
案例25无因管理的认定**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案例26不当得利的认定**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享有和范围】
**百二十四条【自然人继承权的享有与界定】
**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享有】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享有】
**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案例27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得任意侵害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百二十八条【弱势群体的特别权利及其保护】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取得的原则和方式】
**百三十条【民事权利自主行使的原则】
**百三十一条【民事权利行使与履行义务一致原则】
**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禁止滥用原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节一 般 规 定**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
**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 思 表 示
**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
**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方式】
案例28沉默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
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案例29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案例30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
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百四十四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百四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四十八条【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四十九条【利用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条【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一条【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3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认定**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案例32行使撤销权应当注意时限规定**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
行为】
案例3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3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
**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
效力的后果】
案例35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九条【当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条件的成就】
案例36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节一 般 规 定**百六十一条【代理的范围】
案例37房屋的交付并非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百六十二条【直接代理】
**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职责违反责任】
第二节委 托 代 理
**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的书面形式】
**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后果】
**百六十八条【自己代理与同时代理】
**百六十九条【再代理】
**百七十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职务行为的效果】
案例38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内部的《印章
管理办法》明知的,该内部规章无法对抗债权人**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案例39如何认定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案例40“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意味着相
对人应对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尽谨慎注意义务第三节代 理 终 止
**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及其事由】
**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委托代理的效果】
**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及其事由】
第八章民 事 责 任
**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
**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案例41权利人有权请求任一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方式及其适用】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案例42不可抗力的认定**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应受的赔偿或
补偿】
**百八十四条【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免责】
**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责任】
**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的竞合】
案例43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的相关处理第九章诉 讼 时 效
**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百八十九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条【受监护人对其监护人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的停止】
**百九十一条【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起算点】
**百九十二条【时效届满的效果与时效利益的放弃】
案例4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
**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对于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
**百九十九条【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或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 间 计 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的终止】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顺延】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的准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本数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施行生效日期】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第二条【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注释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 案例1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受民法所调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2641号民事裁定书) 2008年1月30日,秦某与北京 ;建筑工程总队,即中煤 公司签订《职工住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煤 公司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388号3号楼2单元 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卖给秦某,房款共计549230元。中煤 公司应当在涉案房屋交付之后730日内,将房屋产权证交与秦某。截至2008年9月22日,秦某已依约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并缴纳了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办证手续费、办证工本费等各项相关费用。2009年9月19日,中煤 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秦某,秦某入住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物业费、水电费等均正常缴纳。但中煤 公司并未依约办理涉案房屋登记变更手续,秦某也未能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因与中煤 公司交涉未果,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中煤 公司立即为秦某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并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交与秦某;2 中煤 公司向秦某支付逾期交付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计算至秦某取得涉案房屋权属证书之日。以秦某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3 诉讼费用由中煤 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诉争房屋属于中煤 公司利用本单位自有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中央国家机关自建职工住房,此类房屋的建设、销售、产权办理等均由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办理是在相关政策执行中产生的问题,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故秦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4)项、第154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某的起诉。 秦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秦某主张,其是通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与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文联)的下属单位取得的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该资格在国管局和中国文联调配涉案房屋时已经通过了审查,故一审法院判理部分关于涉案房屋的产权办理属于相关政策执行中产生的问题之认定错误。据此,本案不属于《*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所规定的法院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 中煤 公司答辩称:1 涉案房屋系中煤 公司利用本单位自有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中央国家机关自建职工住房,此类房屋的规划、建设、出售和产权办理等均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管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涉案房屋的产权办理是在相关政策执行中产生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2 如上所述,涉案房屋系中煤 公司自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此类房屋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如果向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符合条件的职工配售,必须由国管局统一调剂,而且购买人必须同时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条件。而秦某既不属于中煤 公司的职工,也不属于由国管局调配的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同时也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据此,双方所签订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因签订主体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而无效,且实际上涉案房屋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述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院都应该受理。哪些属于该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还应当依据相应的实体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判断一个民事行为是否属于上述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或者说是否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要从实施该民事行为的主体关系,民事行为的内容,甚至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背景事实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就本案而言,是基于秦某取得当时所在单位的分房资格,购买中煤 公司向其员工出售的性质为中央国家机关自建职工住房而产生的纠纷,涉案房屋的性质决定了买卖双方必须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符合当时政策允许的条件,因此,此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是一种市场行为,或者说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条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故基于该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应当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秦某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出版机构,也是中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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