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总论(Ⅱ)

法国民法总论(Ⅱ)

作者:张民安

出版社:清华大学

出版年:2020年4月

ISBN:9787302550815

所属分类:人文社科

书刊介绍

《法国民法总论(Ⅱ)》内容简介

《法国民法总论(II)》对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做出了迄今为止最详尽的阐述,包括主观权利的界定,主观权利的类型,主观权利的性质,主观权利的主体,主观权利的特征,以及权利主体享有的诸如物权、债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本著作的两个最主要的特色:其一,第一次将主观权利视为民法总论的两大核心,放弃了以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作为核心的民法总论;其二,本著作所引用的资料均为国内最新的,没有任何其他人引用过。本著作的读者为民商法和法理学专业的研究生、教授和实务人员。
张民安 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黄冈人。1987年7月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9月进入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教。1999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

作品目录

作者简介
著者特别声明
序言
我国民法应当确立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作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
一、民法总论的一切内容归根结底为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律
二、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律的简单界定
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律是如何成为民法总论的两大核心内容的
四、我国的民法总论应当引入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律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术语
第一章: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在民法总论当中的核心地位
一、以主观权利作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确立
二、德国民法学者Puchta在1838年的《潘德克吞法教程》当中对以主观权利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首次建构
三、德国民法学者Windscheid在1862年的《潘德克吞法教程》当中对以主观权利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承认
四、法国民法学者对以主观权利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普遍承认
五、我国民法应当建立以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和核心的民法总论
六、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主观权利的界定
一、主观权利的第一种经典界定:权利是指权利主体的一种意志力
二、主观权利的第二种经典界定: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理论
三、主观权利的第三种经典界定:意志和利益相结合的混合理论
四、主观权利的第四种界定:隶属-支配理论
五、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主观权利做出的界定
六、笔者对主观权利做出的界定
第三章:主观权利的主体
一、人的法人格与权利能力
二、作为主观权利主体的自然人
三、作为主观权利主体的法人
四、作为主观权利主体的动物、胚胎和尸体
第四章:主观权利的性质和特征
一、财产权、非财产权和复合权的界定
二、财产权、非财产权和复合权区分理论的历史发展
三、财产权、非财产权和复合权的类型
四、权利主体对私人信函享有的主观权利的性质
五、财产权的非财产权化:作为复合权的物权和债权
六、财产权、非财产权和混合权的特征
第五章:作为主观权利的物权和债权
一、物权的界定和类型
二、债权的界定和类型
三、物权和债权的历史发展
四、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关系
五、同时属于物权和债权的复合权
六、财产所有权在19世纪的民法当中所具有的优越地位
七、债权在20世纪初期的民法当中所具有的至尊无上的地位
第六章:作为主观权利的担保权
一、担保权的界定
二、担保权的类型
三、担保权的历史发展
四、担保权在主观权利当中的独立性
五、担保权的优先性
六、担保权的追及性
第七章:作为主观权利的知识权
一、知识权的界定
二、知识权的类型
三、知识权的历史发展
四、知识权的性质和特征
五、我国立法者应当借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经验并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典》
第八章:作为主观权利的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界定
二、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三、自然人的人格权和法人的人格权
四、人格权的类型
五、人格权的性质(一):传统民法关于人格权性质的说明
六、人格权的性质(二):作为一种复合权的物质人格权
七、人格权的性质(三):作为一种财产权或者复合权的道德人格权
八、人格权的特征

相关推荐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