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

作者:经君健

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21-3-1

评分:8.6

ISBN:9787220120961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内容简介

【编辑推荐】

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清代等级制度史

开创了中国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种研究范式

著名中国社会史、经济史研究学者经君健教授

从等级视角探讨清代贱民等级问题的代表性专著

本书以清代律例为考察依据

融合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律学等学科知识

系统探讨了贱民在清代社会中的地位以及贱民等级内的等第划分

深刻揭示了清代社会等级制度的结构状况、发展特点及其社会功能

【内容简介】

在专制时代的等级体系和社会关系中,贵贱之分,十分重要。所谓的“贱”,在古代的文献中有两种不同的意义:第一种含义是官民关系,以官为贵,以民为贱,以强调名器之尊;另一种含义,是指在社会上处于特别低下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没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以及由这些人构成的等级。而贱民的存在,也成为封建等级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作为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清代等级制度史,《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可谓开创了中国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种研究范式,作者融合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律学等学科知识,首次从等级视角系统探讨了贱民在清代社会中的地位以及贱民等级内的等第划分,深刻揭示了清代社会等级制度的结构状况、发展特点及其社会功能。

本书对清代的奴婢、堕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乐户、佃仆等各类贱民的来源、身份特征、法律地位、社会地位,以及法律身份解放的过程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提出了一些前人未曾论及的问题以及不同于前人的见解。本书的诸多论述,对读者了解清代社会等级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社会阶层的流动与固化深有裨益。

作品目录

清代的等级结构——代绪论
第一节 清代社会的一般构架
第二节 贱民等级
第一章 清代的奴婢法
第一节 主奴法
第二节 逃人法
第二章 清代奴婢的来源
第一节 战俘
第二节 被官兵掠卖的良民
第三节 被领取的孤儿
第四节 被遣发的罪犯
第五节 投充人
第三章 庄头和壮丁
第一节 庄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所谓“壮丁”
第三节 奴仆壮丁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官衙中的奴仆
第一节 家人和长随
第二节 衙役、捕役和仵作
第五章 清代的奴婢买卖
第一节 有关买奴的规定
第二节 奴婢买卖
第三节 红契奴婢与白契所买之人
第六章 清代奴婢脱离主家的法律
第一节 奴婢赎身
第二节 奴仆开户
第三节 奴仆放出
第七章 清代奴婢的特征和奴婢政策的发展
第一节 清代奴婢的特征
第二节 清代奴婢政策的发展
第八章 特定地区的贱民
第一节 堕民、丐户
第二节 九姓渔户
第三节 疍户
第四节 乐户
第五节 乾隆三十六年条例
第六节 佃仆
结论
第一节 清代贱民等级的特点
第二节 贱民等级的存在是封建国家的普遍现象
第三节 清代等级制度的特点及其社会功能
再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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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经君健,男,1932年生于北平,原籍江苏仪征。先后就读于燕京大学、北京大学经济系,1954年毕业后到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工作,历任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曾兼任经济所中国经济史研究室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社会工作曾先后兼任中国经济史学会秘书长、会长、名誉会长。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九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学术专业为中国社会经济史,主要研究清代社会的等级问题。主要研究论著:《试论清代等级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6期)于1993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1991年优秀科研成果奖”及经济所优秀成果奖)。《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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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绅衿虽然不像缙绅那样拥有较多的特权,但是他们在地方上的实际势力不容忽视。“向来同年故旧联络声援,及地方官与在籍缙绅结纳徇情,最为恶习。”他们彼此间有许多矛盾,但共同的利益又使其需要彼此依靠,相互利用。绅衿削尖脑袋争取能够出入衙门,获得许多非法权力,以便包揽钱粮,起灭词讼,武断乡曲。地方官则需要靠绅衿以及地方乡居缙绅协助统治。他们“上迫于长官之考成,下迫于豪横之把持,英气销铄,专意结合士绅,保其一日之利”。“官长行好事,还要乡绅出来方得圆满。”皇帝“依靠地主绅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缙绅和绅衿两个等级共同形成了清代统治阶级的基础,直接压在百姓头上。

——引自章节:清代的等级结构——代绪论


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是以地主制经济为基础的。所谓地主制经济,是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中,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同时并存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自耕农有时占相当大的比重。不过,即使在自耕农占比重大的时期,租佃关系却始终是中国封建社会具有代表性的、基本的经济关系。佃农是基本的直接生产者。自宋代以降,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关系有了不小的变化,经历了从人身隶属关系向人身依附关系发展,而人身依附关系又在逐步松弛的发展过程。到了清代,佃户的法律地位达到了在中国封建社会所能达到的最高点。

——引自章节:清代的等级结构——代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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