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创新

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创新

作者:马新彦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年:2022年3月

ISBN:9787300300306

所属分类:散文随笔

书刊介绍

《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创新》内容简介

本书以新的分配正义学、法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和社会风险分担理论为依据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秉承“损害承担社会化”的基本理念,以构筑责任保险制度与救助基金制度相互配合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救助体系为核心,明晰损害赔偿社会化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大数据事业发展问题。
马新彦,女,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价值定位与规范配置》首席专家。曾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代表作有:《现代私法上的信赖法则》《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遗产限定继承论》《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论民法对合同行政审批的立法态度》《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解读》《居住权立法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

作品目录

第一章: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
一、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应然定位
(一)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体系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功能体系的应然定位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内在互动
(一)补偿功能依旧以矫正正义为最终价值取向
(二)惩罚功能下的制度以惩罚为目的
(三)预防功能不再仅仅局限于“一定程度”
三、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价值基础
第二章:大数据时代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理论的新认知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大数据时代侵权行为的分类
(二)大数据时代界定侵权行为的要素
二、损害及其在责任构成中的作用
(一)大数据侵权所致之损害
(二)损害对侵权责任成立的意义
三、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
四、侵权责任法的本质
五、侵权责任法功能体系下的责任形态
第三章: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与功能体系的互动
二、大数据时代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
三、大数据时代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
(一)比较法上归责原则的考察
(二)我国现行法的归责原则
(三)《民法典》关于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
第四章: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界定与承担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控制力理论
(二)社会总成本控制理论
(三)报偿理论
(四)理论基础的整合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过错的认定
(二)行为的认定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一)责任主体认定的现状
(二)责任主体的认定方法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责任形态与责任范围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责任形态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范围
五、补充责任之外的救济:不当得利返还
(一)不当得利返还的正当性
(二)不当得利返还的构成
(三)补充责任与不当利返还的衔接
第五章:大数据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成
一、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
(一)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技术性成功经验
(二)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功能性成功经验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逻辑基点
(一)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逻辑基点的理论证成
(二)我国大数据时代惩罚性赔偿损害制度构建的逻辑基点
三、大数据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正当性
(一)大数据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
(二)大数据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三)大数据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四)大数据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性
四、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
(一)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理论前提
(二)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立法经验
(三)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框架结构
五、通信工具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通信工具大规模侵权行为的种类与特点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美国法先例
(三)通信工具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四)通信工具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
六、大数据时代其他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
(一)个人信息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电商网站运营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
七、相关配套制度的确立
(一)确立法官依职权自主裁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的隐性实现机制
第六章: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下的制度安排
一、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定位下的绝对权制度
(一)绝对权制度的建构逻辑与预防功能阐释
(二)绝对权制度的理论缺陷与预防过度批判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定位下的相对权制度
(一)相对权制度的内容
(二)相对权制度的预防功能阐释
第七章: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
一、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一般理论
(一)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界定
(二)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具体途径
(三)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特征
(四)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现实基础与理论根据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正当性
(一)大数据时代风险程度的加重
(二)大数据时代新型的大规模侵权事件的频发
(三)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补偿功能的危机
(四)大数据时代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护的责任
三、大数据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模式
(一)确立责任保险制度
(二)确立救济基金制度
四、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在制度中的落实
(一)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大数据事业发展中的落实
(二)在解决网络安全系统问题中的落实
(三)在其他侵权行为规制中的落实
五、大数据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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