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

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

作者:[日]滋贺秀三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23-1-1

评分:8.3

ISBN:9787214277008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内容简介

作者:

滋贺秀三(1921—2008),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法学博士,曾任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日本学士院院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学术成就主要有三个方面:传统中国家族法的体系性复原、历代法典的考证性研究、传统中国审判形态的实证性与原理性研究。代表作有《中国家族法原理》(创文社1967年,1969年获日本学士院奖)、《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创文社1984年)、《中国法制史论集——法典与刑罚》(创文社2003年)、《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续集》(创文社2009年)等。

译者:

熊远报,生于湖北仙桃,198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2001年获东京大学博士(文学)学位,现任早稻田大学教授,2015—2017年曾为哈佛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经济史与城市史,著有《清代徽州地域社会史研究》(汲古书院2003年)、《中世后期东亚的国际关系》(合著,山川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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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目录

目录
清代民事审判中的平衡感觉(代译序)

例言
第一章 清朝的刑事审判——其行政性特征及历史沿革
绪言
第一节 审判机构
第二节 审判程序上的二三问题
第三节 作为审判准则的法律
结语
第二章 刑案中所见作为宗族私裁的杀害行为——国法的对应
第一节 宗族自治与团体原理、身份原理
第二节 雍正五年条例的兴废、复活与宗族私裁致死案
第三节 实质性正义的实施与情、法均衡点的摸索
第三章 判决确定力观念的不存在——特别就民事审判的实际状态而言
绪言
第一节 审判的表现形式——批、谕、遵结
第二节 审判更正的可能性
第三节 综合考察
第四章 民事审判中法源的概括性研究——情、理、法
第一节 听讼程序与法源
第二节 诉讼处理中的情、理、法
第三节 诉讼处理的律例引照
第四节 法是漂浮在“情理”大海上的冰山
第五节 情理法之间
第六节 “准情酌理”与“法本人情”
第五章 作为法源的经义、礼以及习惯
第一节 经义与礼
第二节 习惯
清代判牍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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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

滋贺秀三(1921—2008),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法学博士,曾任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日本学士院院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学术成就主要有三个方面:传统中国家族法的体系性复原、历代法典的考证性研究、传统中国审判形态的实证性与原理性研究。代表作有《中国家族法原理》(创文社1967年,1969年获日本学士院奖)、《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创文社1984年)、《中国法制史论集——法典与刑罚》(创文社2003年)、《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续集》(创文社2009年)等。

译者:

熊远报,生于湖北仙桃,198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2001年获东京大学博士(文学)学位,现任早稻田大学教授,2015—2017年曾为哈佛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经济史与城市史,著有《清代徽州地域社会史研究》(汲古书院2003年)、《中世后期东亚的国际关系》(合著,山川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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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将那些凭借宗族的力量无法管制的族人送官究治,但在途中愤根其态度恶劣,因而将其杀害的事件也有不少。比如郭相辉等活埋郭朋万、邓氏身死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乾隆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作案,乾隆十七年八月结案)就是这一类。事情的主要情况如下:郭朋万与小功堂兄寡妇邓氏私情同居(两者为禁婚亲关系,其同居在当时的社会常识中属乱伦关系,在法律上也属犯罪行为,不能正式结婚)。私誓将来不娶不嫁,并许观音保(邓氏之幼子)与郭朋万为子嗣。郭朋万另娶,邓氏生嫌,遂携幼子观音保搬回。郭朋万以观音保既不允继,欲邓氏给还累年饭粮投族。郭相辉等调处,邓氏将郭朋万哄诱通奸背盟娶妻情由当众说出,族邻恶闻而散。邓氏吵闹不息,郭相辉恐人耻笑,复邀族人郭川林、郭殿元、郭万先、郭汉宗、郭汉章、郭新隆、郭荣锡并邻佑袁日光、钟作士、钟朋高等,…理讲,邓氏之弟邓天仁、郭朋万之弟郭朋亮先后踵至。讵郭期万、邓氏罔顾廉耻,仍将诱奸负约情事当众理论,郭相辉喝阻不止,遂同郭川林等先将郭朋万、邓氏手足据缚,令…拾县,送官究治。…郭朋万肆行嚷骂,声言“必要尽杀仇人”,郭相辉气念,起意活埋。…亦即避回,郭相辉主使郭毁元同郭万先扛拾邓氏,自与郭川林同抬郭朋万上山,放入坑内。郭殿元、郭万先将邓氏抬至半坡,不忍活埋,丢弃奔回。郭相辉复拉郭川林,又将邓氏拾赴坑内,刨土一同埋死。

——引自章节:第二节雍正五年条例的兴废、复活与宗族私裁致死案


许同莘《公牍学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88页以下有非常有意思的记事。嘉庆初年有一个品行不端的婆婆强行逼迫媳妇与人奸淫,因媳妇不从,将其殴杀的事件。当时是礼部官员的公羊学者刘逢禄认为:如果根据法律,此婆婆的犯罪格于尊卑名分,量刑从轻而免于死罪,但此极为不当。他对《书经》康诰、《春秋》、《白虎通》、《仪礼》丧服等著作广征博引,极论拘泥于律文之非,称“朝廷用经以持法,似不宜徒执姑妇之分,使民弃礼而征于律也”,写下了建言之文。许同莘节录刘逢禄文章之后,作了很严厉的评释:“刑赏为时王之制,自有一朝法令。汉人议狱所以征引经义者,其时法网尚疏,故以经义济法令之穷。若姑杀子妇之罪,则乾隆间已有专条,不必远征经说也。”乾隆三十七年之定例有:凡尊长故杀卑幼案内,如有与人通奸,因媳碍眼,抑令同陷邪淫不从,商谋致死灭口者,俱照平人谋杀之律,分别首从,拟以斩绞监候(《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条例二)。乾隆五十六年的定例有: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者,无论是否起意,如系亲母,拟绞监候。继母嗣母斩监候。姑因奸将媳致死灭口者同(《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条例六)。刘氏议论此案在嘉庆初年,当时作为礼部的司员即便是没有明习律令,刑部并非无人。游此事无法解决?许同莘进一步认为刘氏所言即便作为经文解释来看,也未必天衣无缝,许氏在指出刘逢禄的弱点之后说“经生迂谬之见,大率如是”。在这里可以见到一个法律务实派的气魄,清代的法律务实派已经缜密到了这种程度。

——引自章节:第二节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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