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70—96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CJJ70—96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评分:5分

ISBN:1511214320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CJJ70—96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目录

1 总则2 质量检验与评定2.1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2.2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2.3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3 土方、地基与基础工程3.1 土方、地基工程3.2 石桩工程3.3 木桩工程3.4 台基工程3.5 基础的修缮工程3.6 石驳岸(挡墙)石料的加工工程3.7 石驳岸(挡墙)石料的砌筑工程3.8 石驳岸的修缮工程4 大木工程4.1 抬梁式柱类构件制作工程4.2 抬梁式梁类构件制作工程4.3 抬梁式枋类构件制作工程4.4 穿斗式柱类构件制作工程4.5 穿斗式梁类构件制作工程4.6 穿斗式枋类构件制作工程4.7 搁栅、桁(檩)类构件制作工程4.8 板类构件制作工程4.9 屋面木基层构件制作工程4.10 下架木构架的安装工程4.11 上架木构架的安装工程4.12 屋面木基层构件的安装工程4.13 木楼梯制作与安装工程4.14 斗拱(牌科)的制作和安装工程4.15 立帖屋架的牮直、发平、升高、位移工程4.16 大木构架的修缮工程4.17 大木构架的移建工程5 砖石工程5.1 砖细加工与安装工程5.2 砌砖工程5.3 砖细工程的修缮工程5.4 石料(细)的加工和安装工程5.5 砌石工程5.6 石料(细)的修缮工程5.7 漏窗的制作与安装工程5.8 漏窗的修缮工程6 屋面工程6.1 望砖工程6.2 望瓦工程6.3 小青瓦屋面工程6.4 冷摊瓦屋面工程6.5 简瓦屋面工程6.6 琉璃瓦屋面工程6.7 盂顶屋面工程6.8 屋脊及其饰件工程6.9 各类瓦屋面及其屋脊饰件的修缮工程7 地面与楼面工程7.1 基层工程7.2 墁砖地面工程7.3 墁石地面工程7.4 木楼地面工程7.5 仿古地面工程7.6 地面与楼面的修补工程8 木装修工程8.1 窗扇制作工程8.2 隔扇、长窗制作工程8.3 门扇制作工程8.4 窗扇、隔扇、门扇的安装工程8.5 普通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8.6 木栏杆的制作与安装工程8.7 美人靠、坐槛的制作与安装工程8.8 挂落、飞罩、落地罩的制作与安装工程8.9 天花(藻井)制作与安装工程8.10 卷棚制作与安装工程8.11 木装修构件的修缮工程9 雕塑工程9.1 木雕工程9.2 砖雕工程9.3 石雕工程9.4 各类雕刻件的修缮工程9.5 灰塑工程9.6 灰塑的修缮工程9.7 陶塑工程10 装饰工程10.1 一般抹灰工程10.2 装饰抹灰工程10.3 刷浆(喷浆)工程10.4 地仗工程10.5 普通油漆工程10.6 大漆工程10.7 彩画工程10.8 贴金描金工程10.9 玻璃工程10.10 装饰工程的修补工程11 钢筋混凝土工程11.1 模板工程11.2 钢筋工程11.3 混凝土工程11.4 构件安装工程附录A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附录B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附录C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附录D 古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录E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录F 本标准技术用语解释附录G 检验工具表附录H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条文说明

CJJ70—96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本书特色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CJJ70-96)》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CJJ70—96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节选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CJJ70-96)》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建设部建标(90)407号文的要求,由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70-96,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CJJ70—96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相关资料

插图:2.2.5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2.2.5.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2.2.5.2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为合格;2.2.5.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2.2.6当分部工程中有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格的规定、但满足了本标准第2.2.5.3款的要求时,该分部工程不得评为优良。2.3.1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应由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统一格式。2。3.2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应由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屋面、木装修分部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核定。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B的统一格式。2.3.3单位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设计等单位及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或主管部门核定。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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