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作者:黄松有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年:2006-01-01

评分:5分

ISBN:7802171660

所属分类:文学理论

书刊介绍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目录

**部分婚姻法总论
一、同居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四、夫妻忠诚协议——当事人仅以违反夫妻忠实原则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婚姻自由原则——当事人受胁迫而违背真实愿意结婚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六、《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婚姻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第二部分结婚
一、结婚的形式要件——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三、事实婚姻——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四、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五、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申请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无效婚姻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一审终审;分别受理离婚案件和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离婚案件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因重婚而无效的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八、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九、彩礼返还的条件——彩礼的返还应当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离婚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三部分家庭关系
第四部分离婚
第五部分抚养与继承
附录:相关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内容简介

本书为《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主要介绍了婚姻法总论、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抚养与继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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