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与卢梭-涂尔干文集(第五集)

孟德斯鸠与卢梭-涂尔干文集(第五集)

作者:(法)爱弥尔·涂尔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06-08-01

评分:4.5分

ISBN:7208063451

所属分类:人文社科

书刊介绍

孟德斯鸠与卢梭-涂尔干文集(第五集) 内容简介

本书为《涂尔干文集》的第五卷,主题为政治哲学,**篇文献为《孟德斯鸠与卢梭》,由两部分组成:《孟德斯鸠对社会科学兴起的贡献》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这两篇文献中,涂尔干的立论都试图暗示:社会学的肇端应该追溯到孟德斯鸠和卢梭有关“法”的理论。 第二篇《社会主义与圣西门》根据涂尔干的课程讲义整理而成,核心论题是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基本差别,由这一差别可以引出两者在起源、样态、社会建构的形式和方向上的根本差别。 本书为研究涂尔干的政治哲学思想所不可或缺,通过考察他对卢梭和孟德斯鸠思想的诠释和对社会主义理论基础的检视得以更全面和透彻的理解涂尔干的思想,并且本书的翻译水准很高。
本卷的主题为政治哲学,共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篇文献为《孟德斯鸠与卢梭》;第二篇文献则是根据涂尔干专门讨论社会主义问题的讲义整理而成,为《社会主义与圣西门》;在*后一部分中,编选了涂尔干所发表的专论政治理论和政治问题的书评、笔记、论文和讨论等。

孟德斯鸠与卢梭-涂尔干文集(第五集) 本书特色

本书为《涂尔干文集》的第五卷,主题为政治哲学,**篇文献为《孟德斯鸠与卢梭》,由两部分组成:《孟德斯鸠对社会科学兴起的贡献》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这两篇文献中,涂尔干的立论都试图暗示:社会学的肇端应该追溯到孟德斯鸠和卢梭有关“法”的理论。 第二篇《社会主义与圣西门》根据涂尔干的课程讲义整理而成,核心论题是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基本差别,由这一差别可以引出两者在起源、样态、社会建构的形式和方向上的根本差别。 本书为研究涂尔干的政治哲学思想所不可或缺,通过考察他对卢梭和孟德斯鸠思想的诠释和对社会主义理论基础的检视得以更全面和透彻的理解涂尔干的思想,并且本书的翻译水准很高。

孟德斯鸠与卢梭-涂尔干文集(第五集) 目录

孟德斯鸠与卢梭——社会学先驱
**部分 孟德斯鸠对社会科学兴起的贡献
**章 确立社会科学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孟德斯鸠在何种程度上确定了社会科学的领域?
第三章 孟德斯鸠的社会分类
第四章 孟德斯鸠在何种程度上相信社会现象受明确的法支配?
第五章 孟德斯鸠的方法
第六章 结论
第二部分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章 自然状态
第二章 社会的起源
第三章 《社会契约论》与政治体的确立
第四章 论一般主权
第五章 论一般法
第六章 论特殊的政治法
第七章 结论
社会主义与圣西门
初版序言
**章 社会主义的定义
第二章 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
第三章 18世纪的社会主义
第四章 西斯蒙第
第五章 圣西门的生平与著作
第六章 圣西门的学说:实证主义的基础
第七章 实业体系的组织
第八章 实业体系的组织
第九章 国际主义与宗教
第十章 圣西门——批判性的结论
第十一章 圣西门学派
第十二章 结论
书评与讨论
书评 米廖科夫,《论俄国文明的历史》
书评 富耶,《社会财产和民主》
书评 库利彻,《刑法研究》
书评 古恩特,《刑法的历史与哲学中的报复观念》(第三卷,**章)
书评 弗雷德里克·拉策尔,《政治地理学》
论文 国家
书评 鲁托斯拉夫斯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马基雅维里以来国家体制的持存和消亡》
论文 国家、军国主义与战争
论文 国家、道德与军国主义
序言 《法兰西书简》序言
讨论 社会各阶级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
讨论 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
笔记 社会主义的定义
书评 萨维利奥·梅里诺,《社会主义的形式和本质》
讨论 公务员工会
人名对照表
涂尔干课程年表

孟德斯鸠与卢梭-涂尔干文集(第五集) 节选

不管孟德斯鸠靠推理还是靠归纳前进,他所遵循的都是现代科学不应忽
略的方法论规则。
社会现象通常是根据某些思考来分类的,这些思考看上去可能全然无关
。宗教、法律、道德、贸易及行政似乎在性质上真的不同。所以,每~类现
象长期以来都被分别对待,有时侯现在也如此,似乎每个现象能够独立地得
到检验和解释,而不用参考其他现象,就像物理学家在处理重量的时候,从
不考虑颜色的问题。这并不是否认一类现象与其他现象有关,但人们常常认
为它们的关系只是临时的,所以,既然我们不能确认现象的内在性质,那么
我们似乎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忽略它们之间的关系。例如,绝大多数的道德学
家在考察道德和行为规范时,似乎这些规范是自行存在的,而不去考察社会
经济方面的特征。那些研究财富问题的人也持有相似的态度,他们认为他们
的科学,也就是说,政治经济学,是绝对自治的,即便它不去关心被称之为
伦理的规范体系,也能够运行下去。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然而,孟德斯鸠非常清楚地看到,所有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
我们不参考其他因素而孤立地考察它们,它们就不可能得到理解。孟德斯鸠
无法把法律从道德、贸易、宗教中孤立出来,首先,他并不认为法律处于社
会形式之外,它能够影响到其他所有的社会现象。所有这些现象可能在很大
程度上彼此不同,但它们表达了一个既定社会的生活。它们是社会有机体的
元素或器官。除非我们尝试去理解它们是怎样达成和谐、相互作用的,否则
,我们就不可能知道它们的功能,甚至不能辨明它们的性质,因为它们似乎
都是独特的实在,每一种实在都有自身独立的存在,然而,它们实际上是一
个整体的各个部分。这样的态度解释了某些至今依然通行于社会科学家中的
谬误,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许多政治经济学家把个人利益当作社会的惟一原则
,为什么他们会否认立法者对与贸易和工业有关的活动进行干预的权力。相
反,尽管出于同样的原因,道德学家通常把财产权当作一种固定不变的权利
,然而实际上,这些权利所依赖的恰恰是某些变化不定、变动不居的经济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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