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英汉对照

实践理性批判:英汉对照

作者:[德]伊曼努尔·康德

出版社:九州出版社

出版年:2007-01-01

评分:5分

ISBN:7801955668

所属分类:哲学宗教

书刊介绍

实践理性批判:英汉对照 目录

前言
导言实践理性批判的理念
**部纯粹实践理性要素论
**卷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
**章纯粹实践理性原理
第二章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概念
第三章纯粹实践理性的动力
第二卷纯粹实践理性辩证论
**章纯粹实践理性辩证概论
第二章纯粹理性在决定至善概念时的辩证论
第二部纯粹实践理性方法论
结论
译者后记

实践理性批判:英汉对照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纯粹实践理性要素论和纯粹实践理性方法论二大部分。

实践理性批判:英汉对照 节选

注释一
令人奇怪的是,有些原本敏锐的人居然会相信,只要分清与快乐相联结
的表象起源于感觉,还是起源于知性,就可发现低级欲求能力与高级欲求能
力的差异。当我们探究欲求的决定根据,并且在对于任何事物皆可期待的愉
悦感中发现它们时,问题就不在于这一令人愉悦之事物的表象源自何处,而
仅在于这一事物能在何种程度上被享受。一个表象,即便居于且发源于知性
,它也仅能通过预设主体中的快乐情感来决定意愿,那么表象之所以是决定
意愿的根据,完全取决于内感觉的性质,也就是说,取决于后者能否被表象
愉快地激发起来这一点。无论事物的表象是如何不同,是知性表象,甚至于
是与感性表象相对立的理性表象,构成意志决定根据的快乐感受总是相同的
(因为毕竟是人们从对象中所期许的那种愉悦、那种享受激发出创造这一对
象的活动)。此种相同不仅是因为所有快乐感受仅能被经验地认知,而且更
多地是因为这些快乐感受总是刺激着同一个在欲求能力能够显现的生命力,
而在这一方面,所有的决定根据仅可以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别。否则,我们将
如何能够在程度上对植根于不同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进行比较,进而选择那
种更能刺激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呢?一个人会为了不错过一次打猎,而在尚
未阅读的情况下归还一部他再也不能得到的富有教育意义的书籍;他会在一
场精彩演讲的中途离开,以免迟赴宴席;他离开自己平时相当钟爱的知识性
活动而去参加牌局;他甚至会因口袋中的钱只足以购买一张歌剧门票而斥退
自己原本乐于周济的穷人。如果说意志决定建立在他出于随便什么理由皆可
期许快乐或不快这一基础之上,那么刺激他的无论是何种表象,对他而言都
是完全一样的。他在决定意愿时所需考虑的仅是这一快感有多大,能够延续
多久,是否容易获得,又以何种频率重复。需要开销的人只要金钱在所有的
地方都能以相等的价值流通,就不会在意金子是采自深山,还是淘自黄沙;
同样,仅考虑生活愉悦感的人,也不会去追问表象来自感觉,还是来自知性
,他只会去追问这些表象在*长的时间内所能够提供给自己的快感有多少,
有多大。
只有那些乐于否认纯粹理性在不设定任何情感的情况下具有意志决定根
据的人,才会背离自己的观点而误入歧途,甚至将自己业已置于同一原则下
的某种东西重新诠释为完全不同的。譬如,一个人可以只在施展力量中获得
满足,可以因排除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时所意识到的精神力量而愉悦,也可以
在对心智的培养中感到幸福。我们可以恰如其分地将他们称为高雅的兴致,
因为较之其他快乐而言,它们更受我们的权力支配,并且,会增加我们获取
此种愉悦的能力而不是逐步地加以磨损;也就是说,它们在愉悦我们的同时
也培养着我们。但是,没有理由将这些愉悦冒充为不同于仅仅通过感觉决定
意志的另外一种模式。因为,这不同,甚至在种类上与理性不同。这样,即
便掺杂以*少量的受本能决定之欲求能力的刺激,理性的力量和优越性也会
因之而被削弱,这就如同以任何经验性的存在作为数学证明的条件都会降低
和破坏这一证明的力度和价值一样。在实践法则中,理性直接决定意志,而
不必借助快乐或不快之感受的介人,即便此种愉悦是就法则本身言的。这仅
是因为作为纯粹理性,它只有在能够给出法则的前提下,方是实践性的。
注释二
追求幸福,必然是每一个理性的然而却有限的存在者的愿望,也因而是
他的欲求能力一个不可避免的决定者。对于我们存在的满足,并非是生来具
有的,或者说天赐的,因为这些将预设存在独立自足的意识;它是作为存在
者的需要而由我们的有限性所强加给自己的问题。这些需求指向欲求能力的
质料,也就是说,指向那些与作为基础性主观情感的快乐或不快相关联的存
在,正是这些情感决定着我们为了满足于自身状态所需要的东西。但是,正
因为此种质料性的决定根据(动机)只能经验性地被主体所认识,所以它就不
可能将这种对于幸福的追求视作法则,因为法则必须正确地包含在所有情况
下对于全部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而言的同一个决定根据。虽然,幸福概念总是
担当着对象与欲求能力之实践联系的基础,但是它仍然只是主观的决定性根
据(动机)的一个通名,它并不专门决定在某一给定的实践问题中所应做的任
何事情;但是在这一实践问题中此种决定又因其重要性而必须单独地加以处
理,因为,没有某些特定的决定根据,问题将无法得到解决。每个人将其幸
福置于何处,取决于每个人自身独特的快乐与不快的情感,甚至也取决于同
一个人内部因情感的变化所导致的需要之差异性。这样,一个主观性的必然
法则(作为自然法则)在客观上却是一个非常偶然的实践原则,可能而且必然
因不同的人而大相径庭,并由此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因为,就追求幸
福的愿望而言,具有决定性的并非是与(法则相一致的)形式,而仅是质料;
问题的关键仅在于我能否从对这一法则的遵守中期望愉悦,如果能够的话,
这一愉悦又有多少。自爱原则确实能够包含具有普遍性的技术规则(即如何
发现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但是这些规则仅仅是理论上的原则,例如,想
吃面包的人应当建造一个磨坊。但是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实践规范始终
不能具有普遍性,这是因为欲求能力的基础是快乐和不快的情感,而假定情
感被所有的人指向相同的对象又是决不可能的。
但是,即使假定全体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就他们快乐与痛苦的情感的客体
的种类,甚至于趋乐避苦的手段达成了一致,他们也不能设立作为实践法则
的自爱原则,因为这种全体一致仅仅是偶然的。这种决定根据将仍然仅是主
观有效的和经验的,并且也不会具有在每个法则中为人们所想到的必然性,
即源自先天根据的必然性,除非我们主张这种必然性根本不是实践的,而仅
是自然的,也就是说,行为是被禀赋不可避免地强加给我们的,就好像看见
别人打哈欠时我们也不由自主地打哈欠。与其将单纯的主观原则提升到实践
法则的行列,还不如主张没有实践法则,仅有为我们的欲求服务的劝告,因
为实践的法则必须具有客观的而非单纯主观的必然性,必须是被理性先天地
认识到的,而不是通过经验被认识到的,无论这种经验是如何地普遍。甚至
相互一致的现象的规则之所以被命名为自然法则(例如,力学法则)也是因为
我们确实能够先天地理解它们,或者至少是认定(就如在化学法则中那样):
在我们的洞察力进一步深化之后,能够以这一方式认识它们。唯有在主观实
践原则那里才会清楚地产生了下述情形:它们以主观的而非客观的意愿条件
为基础,从而必须总被描绘为单纯的准则,而非实践法则。
这一评论也许初看起来只是拘泥于细节;但事实上,它详细说明了那在
实践研究中能被考虑的*为重要的区别。
P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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