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卷

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卷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编

出版社:方志出版社

出版年:2007-01-01

评分:5分

ISBN:9787802380608

所属分类:人文社科

书刊介绍

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卷 目录

新闻理论
研究读者是一门学问
要重视学习新闻理论
中国新闻学发展的五个历史阶段
对刘少奇新闻思想的探索
新闻创新的理性思考
“新闻自由”不是科学的用语
新闻自由的四个层次
报纸是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
新闻史
“喉舌”追考 ——《文心雕龙》之传播思想探讨
博古与延安《解放日报》改版
《红星》报伴随红军长征到延安
论新记《大公报》的“四不主义”
党报的力量来自读者——以当年《新华日报》的实践为例看党报的作用
鲁迅与《申报·自由谈》
斯诺的“觉醒点”
传播学
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
论受众本位
全球化时代的传播与国家权力
“得一门而入”——对话研究及其方法论指向
一场国际论争的兴起和一个学术典范的消逝
跨文化传播的后殖民语境
全球化时代中文网络的价值
网络“虚拟世界”的符号意义
播客:WEB2.0时代的典型传媒形态——国内播客现状研究
电子游戏拓展的群体分化与边缘地带
影像现实:媒介时代的情境喜剧
新闻实务
消费者:帝王乎?奴婢乎?——读维护消费者权益“春花杯”好新闻
舆论监督的回顾与探讨
精确新闻报道——现状、问题和教育
美国新闻自由历史性沉沦的里程碑——科索沃战争一周年回顾
V-chip与美国的言论自由
从法兰克福到伯明翰——西方电视批评理论再析
美国传媒眼中的伊拉克战争:批评报道角度的考察
媒介管理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党报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试论“报纸是一种附带有形物的服务形式”
一个镇电视台的生存战争——新的制度安排是怎样产生的
电视模式的全球流通:麦当劳化的商业逻辑与文化策略
变化中的俄罗斯传媒

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卷 内容简介

《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卷》为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之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卷,包括新闻理论、新闻史、传播学、新闻实务和媒介管理五篇。收录了《中国新闻学发展的五个历史阶段》、《对刘少奇新闻思想的探索》、《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全球化时代的传播与国家权力》、《消费者:帝王乎?奴婢乎?——读维护消费者权益“春花杯”好新闻》、《舆论监督的回顾与探讨》、《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电视模式的全球流通:麦当劳化的商业逻辑与文化策略》等学术论文。

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卷 节选

孟德斯鸠的这个说法有很大的毛病,因为帝王和专制独裁者制定的法律是限制或剥夺人民的基本自由、基本权利的,遵守那种法律,人民就没有自由可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说:“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力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以法律规定之。”这个说法比孟德斯鸠前进了一大步。但是,“无害于他人”这个概念太窄,又不明确。我国《宪法》的第二章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有24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前18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五十条)讲我国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我认为,我国《宪法》对“自由”的限度的这个解释、这条规定,是迄今为止*准确、*科学的解释。可是,我国一些撰写新闻学文章的人搞“断章取义”,只强调《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并擅自改为“公民有新闻自由”;不强调,甚至完全不提《宪法》第五十一条,即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应负的责任。大概是为了防备有人“断章取义”,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宣布每一种自由、每一种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了对这种自由、这种权利的限制。其第十九条宣布人人有意见和发表之自由,同时宣布行使这项权利应受到的限制:“(甲)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不仅如此,联合国这个公约的第二十条还规定:“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我在前面说过,约翰·弥尔顿提出的“出版自由”,主旨是废除事前审查制,改为事后依法追惩制。今日世界各国公认的“出版自由”指的是:已经在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经营执照的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在其出版、广播、映出之前,不需经受政府审查;其出版、广播、映出的内容如果违法犯罪,政府和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予以处分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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