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

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

作者:吴玉梅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07-03-01

评分:4.8分

ISBN:9787811096460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 内容简介

在德国刑法中,客观归责作为结果向行为并且*终向行为人归属的推理体系,沟通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违法性的评价。客观归责的推理以生活经验的认识规律为出发点,在螺旋式上升的推理过程中由道德性评价走向规范性评价,*终回归到规范对生活的保护目的。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以四层次判断体系,整合了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在层层递进的分析框架中充分地论证了责任归属在客观意义上的合理性,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奠定了客观主义的基础,也展示出刑法释义学在思维推理方面对科学性的追求。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难题而言,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不仅具有借鉴的意义,而且也在方法论的层面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 本书特色

“刑事法律科学文库”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要系列著作项目,计划出版国内外刑事法律与刑事法学方面(包括刑法、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刑事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等领域)的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著作与译作,著译者以本中心专职、兼职研究人员为主,并向国内外专家学者开放。本社已出版《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教唆犯研究》、《累犯制度比较研究》、《酷刑遏制论》等著作。

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 目录

导 论
1 问题的提出以及研究意义
2 我国的研究状况与评述
3 用语的说明
4 研究范围
5 文章的框架结构与创新之处
第1章 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
1.1 客观归责的哲学基础
1.1.1 普芬道夫(Pufendorf)奠定了归责理论的 伦理学基石
1.1.2 康德(Kant)以意志自由作为归责的根据
1.1.3 黑格尔(Hegel)是现代客观归责理论的鼻祖
1.2 客观归责的刑事法理基础
1.2.1 客观归责是责任自负原则的要求
1.2.2 客观归责的行为论基础
1.3 客观归责的规范结构基础
1.3.1 刑法规范的结构:关于行为规范、裁判规范以及结果规范
1.3.2 结果规范的逻辑层次
1.3.3 结果规范的功能——不法性联系的规范基础
1.4 小 结
第2章 客观归责的**支柱:意志归责
2.1 学说发展
2.1.1 Larenz的客观意志归责学说
2.1.2 Honig的客观合目的性(die objektive zweckhaftigkeit)学说
2.1.3 Otto的操纵可能性 (Steuerbarkeit)学说
2.1.4 Welzel的目的行为论
2.2 对意志归责学说的评述
2.2.1 意志归责学说的目标
2.2.2 作为行为归责基础的自由意志:抽象与具体、主观与客观的区别
2.2.3 对于过失和不作为行为中意志自由的理解:行为的自主决定
2.2.4 确立意志归责的标准:行为的客观合目的性
2.2.5 客观合目的性的判断标准
2.2.6 意志归责的功能及其有限性
第3章 客观归责的第二支柱:规范归责
3.1 学说发展
3.1.1 Mtiller奠定了规范归责的基础:禁止风险理论
3.1.2 Engisch的规范归责:风险的两次相当性判断
3.1.3 Jakobs的规范归责:包含在因果关系解释中的风险实现理论
3.1.4 Roxin的风险增高理论
3.1.5 Rudolphi的规范的保护目的学说
3.2 对规范归责学说的评述
3.2.1 学说的总结
3.2.2 规范归责的目标与功能:兼与意志归责的比较
3.2.3 规范归责的模式:比较与选择
第4章 客观归责的体系
4.1 客观归责体系序说
4.1.1 客观归责的体系性地位、概念及功能
4.1.2 客观归责与因果理论
4.2 客观归责的体系:四层次的判断体系
4.2.1 条件关联:查明因果关系
4.2.2 相当性关联:确定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联系
4.2.3 风险性关联:评价事件的义务违反性关联
4.2.4 保护目的性关联:评价事件的法益协调性关联
第5章 客观归责的研究结论
5.1 关于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结论
5.2 关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借鉴性意义
5.3 理论的展望与本书的局限
参考文献
后 记

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 节选

第1章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
1.1客观归责的哲学基础
1.1.1普芬道夫(Pufendorf)奠定了归责理论的伦理学基石
归责理论发展成为l8、19世纪的伦理哲学以及德国刑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主要归功于普芬道夫。人类行为的自由构成了普芬道夫归责学说的出发点。按照他的观点,不是因果关系上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规定了人类的行为,而是自由的原则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在他看来,人类行为的自由是道德世界(entiamoralia)的根源,而道德世界是存在于自然世界(entia physica)之外的。自然世界由物理和心理的状况所组成,这些状况构成的是行为的基础。而在道德世界中所涉及的则是行为的价值评判。一个行为价值评判的基础就是规范,因为规范为行为的评价提供了标准。与其所进行的自然世界与道德世界的划分相适应,在普芬道夫的归责学说中区分了原则上可评价的行为与原则上不可评价的行为。只有那些以人的自由意志为根据并且可以按照道德世界的标准进行评价的行为,才可以归责于人。
普芬道夫所主张的那种归责所涉及的是行为自然形式上的要素,因此这种归责是无价值的。它只说明实施行为之人与行为之间的一种功能上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以确定的因果关系为基础,而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正是因为行为与人的意志之间的依赖关系,所以行为可以被归责于人。人的意志是行为与结果的始作俑者。
……

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 作者简介

吴玉梅,1973年10月生,贵州省贵阳市人。1991年至1995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1995至1998年就职于贵阳晚报社,1998年至2001年在中山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学硕士,2003年至200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学博士。2004年至2005年访学于德国慕尼黑大学。现任教于广州大学法学院。专攻比较刑法学与经济犯罪研究,近年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相关论文多篇。

相关推荐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