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

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

作者:郭晓东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07-07-01

评分:5分

ISBN:9787561753712

所属分类:政治军事

书刊介绍

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 内容简介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它主要探讨“统治与服从的关系” 、统治者“统治权力的来源”以及民众“政治服从的基础”。政治合法性强调统治者在对民众进行统治和社会治理时,必须要有一个正当性的“统治理据”。这个理据可以基于“法律规则”、“统治绩效”、“价值规范”或“ 政治程序”。统治者通过引导型的“意识形态灌输”(自上而下)或参与型的 “政治价值论证”(自下而上)将其“统治理据”加以确立并巩固的过程被称为政治合法化。历史上不同类型的统治集团都必须通过合法化的途径来维持、巩固并发展其政治合法性,在此过程中,统治者需要积极回应民众基于理性思考与独立判断所形成的政治追问:统治者为什么能够对民众进行统治? 民众向统治者表达的政治服从依据何在? 面对以上两个合法性问题,西方历史上一些政治家与政治学者根据各自对政治现实的观察以及对政治理念的考量给出了不同的应答。有两种答案*具代表性,其一,认为统治者对民众的“统治权力”以及民众对统治者的“ 服从义务”来自于“经验政治现实”的制度性确认,即“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一种既定的政治现实。“政治合法性”可以视为是统治者驾控社会、整合利益、维持秩序、谋求发展的“政治影响力”的体现。所谓“政治合法化 ”则是指统治集团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维持其自身的统治地位,有意识地利用“政治社会化”途径自上而下对民众进行意识形态灌输与操控的过程;其二,认为统治者的“政治统治”以及民众的“政治服从”并非单纯建立在统治集团的“治理绩效”基础之上,而是奠基于特定的政治价值规范系统(终极价值体系或多元价值体系)之上。“政治合法化”则是指民众在公共领域中经过理性的反思,根据其所信奉的特定政治价值规范,通过制度化的政治程序与交互式的政治沟通机制,自发地在政治系统中对统治集团的“统治行为”与“统治理据”展开论证、反思与批判的过程。上述对“政治合法性” 与“政治合法化”迥然不同的界定反映了自近代以降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的分野与对立,可以将前一种界定称为是“经验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 ”研究范式,而将后一种表述称为是“规范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
政治合法性理论两种研究范式的纵横交织、此消彼长,构成了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演进的主要态势。自肇始之日起,规范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就与政治哲学家们对现实政治事务的“价值反思”以及对理想政治形态的“理念诉求”紧密联系在一起。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因其特有的政治价值反思与批判力度,以及对现实政治的清醒认知与判断能力,而具有强劲的生命力。然而,由于传统规范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对某种终极价值体系的过度依赖,在科学技术力量占据主导、价值多元化共存的现代社会,其理论的解释力与论证力受到了两种合法性研究倾向的巨大挑战。其一,是唯科学主义者在政治学领域中对政治哲学,尤其是传统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全面解构。“唯科学主义”者宣扬“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学科领域内的伪问题”,从而在理论存在的本源上消解了传统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其二,是经验主义者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整体性改造,他们认为合法性理论研究应当与政治价值判断无涉,从而抽走了合法性理论的价值规范内核,经验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 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理性理论”,即失去了价值反思维度的合法性理论。
在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与科学主义思潮所形成的双重冲击下,传统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终结了。然而,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并不能从容应对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危机与现代性危机在政治价值层面所带来的严峻挑战,现代政治哲学家开始系统反思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在政治价值领域中所遭遇到的时代困境,并开始在理论层面重塑合法性的价值反思维度,这预示着政治合法性理论向规范主义的超越性回归,现代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已经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重新获得了发展的契机。
现代规范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主张统治集团的统治权力惟有经过民众在公共领域中通过“正当程序”与“价值反思”而自发表示出服从与认可,该统治集团才具备政治合法性,相反,统治集团通过“意识形态灌输”以及“ 政治权术谋划”而得到的只是虚假的合法性,此种虚假的政治合法性是极端脆弱的,在其看似稳定的外表下潜藏着的是民众与统治集团政治冲突的暗流。
当代思想家约翰·罗尔斯与尤尔根·哈贝马斯分别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展开对西方晚期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合法性的研究。罗尔斯以其“正义原则”试图重新复苏沉寂已久的契约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并以建构“公共理性”的方式重整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价值反思维度;哈贝马斯则试图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入手,希望通过重建卡尔·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以及系统发展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有效解决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现代性危机”与“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将其合法性理论称为是“重建式的合法性理论”。“重建式的合法性理论”强调人类社会“交往理性”的重要作用,并认为惟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建构起一个理想的“交往共同体”,民众才可以在基本交往原则的规约下自由地展开对话,理想的交往行为可以扩展到政治价值领域,在自由民主宪政体制的卫护下,公民针对政治合法性的论证可以有效展开,并*终在政治价值领域中重塑失去了的合法性的价值反思维度。
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彰显以及哈贝马斯对“交往理性”的倚重,预示了现代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复苏与回归。然而,由于西方学者所特有的 “西方价值中心主义”研究倾向无法轻易消除,因此,复苏后的现代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仍然面临深层的理论困境。这主要表现为,西方价值中心主义的幻想与多元价值共存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政治架构的多样化与价值反思的单一化之间的矛盾;科学主义的偏见与政治哲学的反思之间的矛盾等等。
本书的基本论点是:惟有超越西方价值中心主义,将政治合法性置于多元价值博弈的平台上进行系统的反思与批判,才能*终恢复合法性理论的生命力。重塑合法性的价值反思维度就意味着在政治领域中实行一种真正的“ 价值宽容”,马克斯·韦伯、爱德华·萨义德、赛亚·伯林、尤尔根·哈贝马斯等一批思想家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政治洞见:在政治价值领域中,“ 诸神共存”要优于“一神独霸”。但是,韦伯是以悲观的眼光注视着日趋理性化的西方社会,其合法性理论的*终归宿只能是沦为苍白干枯的“行政合理性设计”,而哈贝马斯则无法从容地超越其对西方政治价值观由衷的偏爱,其想象中的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实际建构过程很难不受到西方价值中心论的 “观念污染”。笔者认为,重塑政治合法性的多元价值反思维度并非是指在合法性领域中采行一种简单化的“价值中立”立场,更非主张在西方现代政治价值主导下诸种价值间的不平等竞争,而是强调应当在政治价值领域中建立起这样一种机制,使不同的政治价值可以在其中展开平等的竞争、合作与博弈,力求达到多元价值间“共赢式”的博弈均衡。

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 本书特色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它主要探讨“统治与服从的关系” 、统治者“统治权力的来源”以及民众“政治服从的基础”。政治合法性强调统治者在对民众进行统治和社会治理时,必须要有一个正当性的“统治理据”。这个理据可以基于“法律规则”、“统治绩效”、“价值规范”或“ 政治程序”。统治者通过引导型的“意识形态灌输”(自上而下)或参与型的 “政治价值论证”(自下而上)将其“统治理据”加以确立并巩固的过程被称为政治合法化。历史上不同类型的统治集团都必须通过合法化的途径来维持、巩固并发展其政治合法性,在此过程中,统治者需要积极回应民众基于理性思考与独立判断所形成的政治追问:统治者为什么能够对民众进行统治? 民众向统治者表达的政治服从依据何在? 面对以上两个合法性问题,西方历史上一些政治家与政治学者根据各自对政治现实的观察以及对政治理念的考量给出了不同的应答。有两种答案*具代表性,其一,认为统治者对民众的“统治权力”以及民众对统治者的“ 服从义务”来自于“经验政治现实”的制度性确认,即“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一种既定的政治现实。“政治合法性”可以视为是统治者驾控社会、整合利益、维持秩序、谋求发展的“政治影响力”的体现。所谓“政治合法化 ”则是指统治集团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维持其自身的统治地位,有意识地利用“政治社会化”途径自上而下对民众进行意识形态灌输与操控的过程;其二,认为统治者的“政治统治”以及民众的“政治服从”并非单纯建立在统治集团的“治理绩效”基础之上,而是奠基于特定的政治价值规范系统(终极价值体系或多元价值体系)之上。“政治合法化”则是指民众在公共领域中经过理性的反思,根据其所信奉的特定政治价值规范,通过制度化的政治程序与交互式的政治沟通机制,自发地在政治系统中对统治集团的“统治行为”与“统治理据”展开论证、反思与批判的过程。上述对“政治合法性” 与“政治合法化”迥然不同的界定反映了自近代以降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的分野与对立,可以将前一种界定称为是“经验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 ”研究范式,而将后一种表述称为是“规范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
政治合法性理论两种研究范式的纵横交织、此消彼长,构成了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演进的主要态势。自肇始之日起,规范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就与政治哲学家们对现实政治事务的“价值反思”以及对理想政治形态的“理念诉求”紧密联系在一起。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因其特有的政治价值反思与批判力度,以及对现实政治的清醒认知与判断能力,而具有强劲的生命力。然而,由于传统规范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对某种终极价值体系的过度依赖,在科学技术力量占据主导、价值多元化共存的现代社会,其理论的解释力与论证力受到了两种合法性研究倾向的巨大挑战。其一,是唯科学主义者在政治学领域中对政治哲学,尤其是传统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全面解构。“唯科学主义”者宣扬“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学科领域内的伪问题”,从而在理论存在的本源上消解了传统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其二,是经验主义者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整体性改造,他们认为合法性理论研究应当与政治价值判断无涉,从而抽走了合法性理论的价值规范内核,经验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 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理性理论”,即失去了价值反思维度的合法性理论。
在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与科学主义思潮所形成的双重冲击下,传统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终结了。然而,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并不能从容应对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危机与现代性危机在政治价值层面所带来的严峻挑战,现代政治哲学家开始系统反思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在政治价值领域中所遭遇到的时代困境,并开始在理论层面重塑合法性的价值反思维度,这预示着政治合法性理论向规范主义的超越性回归,现代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已经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重新获得了发展的契机。
现代规范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主张统治集团的统治权力惟有经过民众在公共领域中通过“正当程序”与“价值反思”而自发表示出服从与认可,该统治集团才具备政治合法性,相反,统治集团通过“意识形态灌输”以及“ 政治权术谋划”而得到的只是虚假的合法性,此种虚假的政治合法性是极端脆弱的,在其看似稳定的外表下潜藏着的是民众与统治集团政治冲突的暗流。
当代思想家约翰·罗尔斯与尤尔根·哈贝马斯分别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展开对西方晚期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合法性的研究。罗尔斯以其“正义原则”试图重新复苏沉寂已久的契约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并以建构“公共理性”的方式重整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价值反思维度;哈贝马斯则试图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入手,希望通过重建卡尔·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以及系统发展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有效解决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现代性危机”与“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将其合法性理论称为是“重建式的合法性理论”。“重建式的合法性理论”强调人类社会“交往理性”的重要作用,并认为惟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建构起一个理想的“交往共同体”,民众才可以在基本交往原则的规约下自由地展开对话,理想的交往行为可以扩展到政治价值领域,在自由民主宪政体制的卫护下,公民针对政治合法性的论证可以有效展开,并*终在政治价值领域中重塑失去了的合法性的价值反思维度。
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彰显以及哈贝马斯对“交往理性”的倚重,预示了现代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复苏与回归。然而,由于西方学者所特有的 “西方价值中心主义”研究倾向无法轻易消除,因此,复苏后的现代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仍然面临深层的理论困境。这主要表现为,西方价值中心主义的幻想与多元价值共存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政治架构的多样化与价值反思的单一化之间的矛盾;科学主义的偏见与政治哲学的反思之间的矛盾等等。
本书的基本论点是:惟有超越西方价值中心主义,将政治合法性置于多元价值博弈的平台上进行系统的反思与批判,才能*终恢复合法性理论的生命力。重塑合法性的价值反思维度就意味着在政治领域中实行一种真正的“ 价值宽容”,马克斯·韦伯、爱德华·萨义德、赛亚·伯林、尤尔根·哈贝马斯等一批思想家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政治洞见:在政治价值领域中,“ 诸神共存”要优于“一神独霸”。但是,韦伯是以悲观的眼光注视着日趋理性化的西方社会,其合法性理论的*终归宿只能是沦为苍白干枯的“行政合理性设计”,而哈贝马斯则无法从容地超越其对西方政治价值观由衷的偏爱,其想象中的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实际建构过程很难不受到西方价值中心论的 “观念污染”。笔者认为,重塑政治合法性的多元价值反思维度并非是指在合法性领域中采行一种简单化的“价值中立”立场,更非主张在西方现代政治价值主导下诸种价值间的不平等竞争,而是强调应当在政治价值领域中建立起这样一种机制,使不同的政治价值可以在其中展开平等的竞争、合作与博弈,力求达到多元价值间“共赢式”的博弈均衡。

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 目录

序言
摘要
英文摘要
提要
导论
一、政治合法性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一)政治合法性的概念及内涵
(二)政治合法性的构成要素
二、政治合法性研究范式的流变
三、分析框架、研究动态及理论价值
(一)写作框架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动态
(四)研究价值
**部分规范主义合法性研究的缘起及发展
**章古典时期规范主义合法性研究的缘起
一、城邦秩序中的统治与服从
(一)自然秩序与强力统治
(二)城邦秩序与公民身份
(三)“城邦的黄昏”与斯多葛派的反思
二、法律的至上性与王权的合法性
(一)古罗马“共和精神”的孕育
(二)统治与服从关系的法律渊源
(三)从“法律统治”到“恺撒意志”
第二章世俗权力合法性的宗教解读
一、在“上帝”与“恺撒”之间的世俗权力
(一)合法性与世俗权力的二重性
(二)基督教对世俗权力本质及功能的论述
(三)中世纪基督徒的双重服从_
二、在“信仰”与“理性”之间的政治合法性
(一)政治合法性的宗教信仰之维
(二)理性之光的端倪——政治合法性的世俗解读
(三)“技术政治”与马基亚维利转向
三、服从的义务与反抗的权利
(一)世俗权力合法性的神学前提
(二)加尔文主义的消极政治服从与革命观念
(三)胡格诺教派对“反抗权利”的论证
第三章近代契约理论与合法性理论的发展
一、合法性与“自然状态”假设的逻辑合理性
二、政治合法性的来源:民众的同意
(一)基于秩序与安全的政治服从
(二)基于“自然权利”的民众同意
三、政治合法性与公意主权:卢梭的追问
(一)卢梭政治哲学的特质
(二)卢梭合法性概念的内涵
(三)公意主权与政治合法性
第二部分失去价值反思维度的政治合法性
第四章政治技术化与工具型合法性理论的建构
一、价值虚无主义与工具型合法性理论的实质
(一)韦伯的价值虚无主义
(二)政治权威与政治服从
(三)统治类型与获取政治合法性的手段
二、从统治权利到政治权谋:合法性价值反思维度的缺失
(一)“统治权利”与古典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肇始
(二)政治合法性价值反思维度的缺失
三、从“政治合法性”到“行政合理性”
第五章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的发展
一、帕森斯对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的总结与反思
(一)政治合法性的价值规范取向
(二)权力、权威与合法性
(三)帕森斯反思的局限性
二、行为主义革命与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的发展
(一)合法性与有效性
(二)体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三)政治系统中合法性的基本来源
三、意识形态与经验主义政治合法性
(一)意识形态概念的界定
(二)意识形态的功能
(三)意识形态与经验主义合法性的关联
第六章古典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终结
一、科学革命与合法性理论价值维度的消解
(一)作为启蒙代价的“科学至上主义”
(二)在“科学”与“价值”之间
二、政治哲学的衰落与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终结
(一)对传统政治哲学衰落的再反思
(二)古典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终结
第三部分重塑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反思维度
第七章现代性危机与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重建
一、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性的危机
(一)现代性的内涵及实质
(二)西方现代性的危机及其批判
(三)现代性危机中的合法性理论
二、法兰克福学派对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的批判
(一)“虚假的合法性”与“革命的合法性”
(二)启蒙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局限
(三)社会批判理论及其对统治权力的理性批判
三、公共理性与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复苏
(一)公共理性的概念及内涵
(二)公共领域中的理性沟通
(三)公共理性与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复苏
第八章商谈伦理与哈贝马斯“重建式”合法性理论
一、政治辩论的形式化与合法化危机
(一)说服、论证与公共舆论
(二)政治合法性辩论的发展历程
(三)形式化的政治辩论与合法化危机
二、商谈伦理与“重建式”政治合法性
(一)交往理性与商谈伦理的建构
(二)哈贝马斯重建式合法性理论的实质
三、哈贝马斯“重建式”合法性理论的困境
(一)多元价值博弈与西方自由民主价值观的悖论
(二)法律经验与价值规范之间的悖论
第九章多元价值反思中的政治合法性
一、在经验与规范之间的政治合法性理论
二、多元价值反思与政治合法性的交互式论证
(一)政治合法性的价值规范基础
(二)从终极价值宰制到多元价值反思
结语在多元价值反思中澄明
参考文献
一、政治合法性研究相关译著
二、政治合法性研究背景性译著
三、政治合法性研究中文相关著作
四、政治合法性研究英文著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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