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研究丛书: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

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研究丛书: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

作者:张正峰

出版社:福建教育出版社

出版年:2007-09-01

评分:5分

ISBN:9787533447441

所属分类:教辅教材

书刊介绍

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研究丛书: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 目录

绪论
一、选题的理由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构想
四、研究及写作方法
五、对权力、教授权力以及教授权力制度的一点说明
**章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的发展演变
**节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的萌发
第二节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的确立
第三节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的发展
第四节董事会制度与教授权力的关系
第五节小结
第二章教授权力的运用及体现
**节对教育总长权威的挑战:以北大“脱离教部”事件为例
第二节与校长权威的较量:以清华“驱吴运动”事件为例
第三节在学校日常管理中的体现:以西南联大校务会议和教授会会议记录为例
第四节小结
第三章对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的反思
**节教授代表能否影响校务决策
第二节教授代表能否代表教授
第三节教授会能否成为实现教授权力的制度平台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制度背后的权力争夺
**节清华大学内部的权力争夺
第二节北京大学内部关系分析
第三节其他大学内部权力斗争略论
第四节小结
第五章总结与思考
一、教授权力的获得或教授权力制度的建立:主动斗争或被动接受
二、教授权力的保障或教授权力制度的维护:个人权威或团体组织
三、教授权力实现的两难问题:民主或效率
四、一点建议和希望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研究丛书: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 本书特色

张正峰博士《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一书,是一部研究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问题的专著,是著者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
教授权力似乎可以分为性质全然不同的两个方面,一是教授在教学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力,或者称之为教学权力,如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权,对教学进度的决定权,对学生考试成绩的评分权等等。这些权力是职务内在地赋予教授个人的,虽然也有合理运用和防止滥用的问题,但其合法性基础无庸置疑。另一是在学校管理决策方面的权力,如在学校大政方针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校院系领导人选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学科专业与组织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学校经费的预算与使用等方面,教授所拥有提议权、决定权或否决权等等。这些权力可以称之为教授的校政权力,按照本书的界定,也就是“教授拥有的对大学统治、控制和事务决策的权力”。本书所探讨的,正是这后一种权力。

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研究丛书: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 节选

bsp;序
    周  川
    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始于19世纪中后期,下限大约在20
世纪中叶,经历了将近一个世纪。
    这一个世纪,是中华民族内忧外患的时期,也是中国社会发生重大转
型的时期。“半封建”与“半资本主义”、“半殖民地”与“半独立”、新与
旧、中与西、前进与倒退、革命与反动,这些对立因素之间错综复杂的矛
盾和斗争,构成了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的社会大环境,决定了中国近现代
高等教育在重大社会转折期特有的矛盾,也决定了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特
殊的发展道路。一方面,是近现代高等教育登峰造极的种种矛盾和乱象,
例如旧北京的“八大胡同两院一堂”,此起彼伏的校长风潮、校名风潮、
索薪风潮、“脱部”风潮,当然还有军阀政客对高等教育的恣意摧残和蹂
躏等等。另一方面,也正因为环境的艰险,反而映衬出近现代高等教育取
得的任何一点进步和成就的来之不易,筚路蓝缕的先驱者们为当时中国高
等教育所付出的心血和努力的不同凡响。例如,为了维护大学自治和自
由,儒雅的北大校长蔡元培面对北洋政府的淫威,挺身而出向全社会宣
言:“我绝对不能再作那政府任命的校长,绝对不能再作不自由的大学校
长。”又如抗战期间,许多大学颠沛流离,师生饥寒交迫。西南联大像梅
贻琦、闻一多那样的名校长、名教授也不得不靠售卖太太的女红或是代人
刻章以维持生计。然而,在那样的艰难困苦之中,师生们却“同艰难、尽
笳吹”,修业乐道,弦歌不辍。难怪李约瑟盛赞,那些为避战火而迁徙到
深山沟里的大学,简直就是“东方的剑桥”。在李约瑟看来,如此艰难环
境中办出如此成就的大学,不啻于教育的奇迹!总之,中国近现代高等教
育,就是在这矛盾的两极之间艰难地孕育和发展。在那里,我们既能看到
忠君尊孔和“党化教育”方针,又能看到“囊括大典网罗众家”的学术纲
领;既能看到战火延绵、政局动荡而造成的乱象,也能看到应规蹈矩、循
序渐进的秩序井然;既能看到“封建、买办、法西斯教育”的阴影,又能
看到马克思主义的传播,看到科学、民主、自由力量的生长和种种教育奇
迹的涌现。  
    环境动荡艰险,道路曲折坎坷,内容丰富多彩,成败泾渭分明,这就
是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为后人留下的一笔独特的历史遗产。这笔历史遗
产,无论是“教育的奇迹”还是乱世的牺牲,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
的教训,它都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有意义的典型案例,也是中国近现
代特殊社会的真实缩影。然而,对这笔历史的遗产,我们显然尚未给予应
有的重视,也没有认真系统地加以总结,因而对它的本来面目我们还所知
甚少。今天,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更多的是那个特殊年代大学内外的种
种“故事”和“掌故”,还有许许多多的“奇闻轶事”。故事多,轶闻多,
说明了这段历史有丰富的内容,有流传的价值,*起码说明在今天看来还
是很新鲜。但是,我们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故事”的层面上来继承这笔
历史遗产,也不能仅仅以讲故事的心态来对待它。这笔历史遗产的珍贵意
义在于,一方面,它构成了一个内容极为丰富并且极具挑战性的研究领
域,需要我们用科学的态度和理性的工具去爬梳整理、系统总结,并在此
基础上,还原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的本来面目,揭示世界高等教育史上这
个特殊案例的真谛,以进一步丰富高等教育发展的理论。另一方面,近现
代中国高等教育,是当代中国高等教育的昨天,它是历史的存在,是今人
可以对照的一面历史明镜。因此,对于当下中国高等教育来说,研究这一
段历史,总结其成败得失和经验教训,以弘扬优良传统,取其精华,弃其
糟粕,也不失其现实的意义。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以苏州大学“高等教育学”博士学位点和
省级重点学科为依托,组织相关方向的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撰著了这套
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研究”丛书。这套丛书肯定无力承担系统总结中国
近现代高等教育历史经验教训这样宏大的主题,它只是选择了这段历史中
几个具体的点或线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旨在厘清事
实,还原真相,描绘路径,透视背景,分析因果,评价功过,论证意义。
即便是这样,对于大多侧重于教育学背景的各位著者来说,仍然是一个充
满了挑战性的高难度目标。但是,我们坚信“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
的古训,坚信了解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对于当下中国高等教育的深远意
义。同时我们也坚信,只要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以勤补拙的态
度,发扬钻坚研微的精神,愿花大力气,肯下笨工夫,我们所做的工作就
一定能取得钝学累功的效果,也一定会产生积极的意义。因此,我们敢于
不揣浅陋,将这套丛书奉献在所有关心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问题的读者
面前。
    张正峰博士《权力的表达: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制度研究》一书,
是一部研究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问题的专著,是著者在其博士学位论文
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
    教授权力似乎可以分为性质全然不同的两个方面,一是教授在教学过
程中所具有的权力,或者称之为教学权力,如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权,对教
学进度的决定权,对学生考试成绩的评分权等等。这些权力是职务内在地
赋予教授个人的,虽然也有合理运用和防止滥用的问题,但其合法性基础
无庸置疑。另一是在学校管理决策方面的权力,如在学校大政方针和规章
制度的制定、校院系领导人选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学科专业与组织机构的
设置与变更、学校经费的预算与使用等方面,教授所拥有提议权、决定权
或否决权等等。这些权力可以称之为教授的校政权力,按照本书的界定,
也就是“教授拥有的对大学统治、控制和事务决策的权力”。本书所探讨
的,正是这后一种权力。
    教授的校政权力,是一种复杂的权力现象,它的合法性在理论上并未
得到充分的论证。就教授的本职看,教授个人并没有“统治、控制、管
理”大学的职责,除非他当了校长或是什么部门的领导(在这种情况下,
他的身份实际上主要已经不是教授了。这应该是另外一个课题研究的问
题)。蒋梦麟的“校长治校、教授治学”说,也不是毫无道理。然而,西
方大学经过近千年的历史积淀,“教授治校”却已然成为一种深入人心的
大学精神,成为一种牢不可破的办学传统。教授作为一个群体,它在校政
方面显示出来的种种权力,是一个真实的存在。尽管这种权力因国家和时
代的不同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别,但是,它的存在却是不能否认的事实,而
且对这种权力可能产生的作用,也是任何人都不能小觑的。这就可能使人
们产生这样的疑问:大学管理本应是校长、董事会,或其他什么管理机构
的职权,为什么专事教学科研的教授也能跻身其间呢?为什么政府的职
员、剧团的演员、工厂的工人等等,在本单位的管理决策方面都鲜提“权
力”,顶多只是争取民主“权利”的问题,如“知情权”、“发言权”等等,
而独独大学教授却不仅要“权利”,而且还会要求“权力”呢?说到底,
这正是大学这种机构的特殊性所在,是大学与其他机构与众不同的地方。
因此,研究大学教授的权力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对待这种
权力本身,而且还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理解大学这一机构的特殊性质和
大学管理活动的特殊逻辑。
    中国近代大学,刻意模仿西制,教授权力也成为大学校政中的一个重
要现象,当然也常常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本书以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法
规、大学章程和事件记录为基本文献,比较深入地研究了教授权力的生成
与表达问题。全书辨析了法规文本的相关规定及其演变历程,叙述了教授
权力在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尖锐矛盾,分析了教授权力与校长权力、董事会
权力、政府权力之间复杂的关系,揭示了民国大学教授权力的具体表达方
式和运作过程,阐明了代议制组织的局限性,提出了通过全体教授意志来
表达教授权力的制度构架。著者对教授权力的群体性质是有明确的意识
的,本书虽然没有对“教授”概念进行界定,但“教授”在书中显然是作
为一个集合概念而不是作为一个个体概念使用的,因而“教授权力”实际
所指,也便是教授作为一个群体而不是某一个体所拥有的权力。在此前提
下,本书以评议会和教授会这两种可以表达教授权力的组织形式作为分析
对象,通过对教授在评议会中所占的席位及其所占全校教授总体比例的分
析,以说明教授权力在校级*高权力机构中的份额和代表性。同时,通过
对教授会大多建在院级的事实及其职能的分析,以说明其局限性。这样的
研究思路,清晰且可行,许多生动的事件案例也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
    由于教授代表在校评议会中基本是少数,而教授会由于其职能限制也
“无法承担起真正实现教授权力的重担”,因此本书的一个判断是,近代教
授的实际权力,还“不尽如人意”。这一点从本书的字里行间隐约可以读
出。然而,著者的这一判断,主要不是以对“尽如人意”的教授权力的界
定,而主要是以西方教授权力生成过程的某些极端情况为参照系作出的,
因此,这一判断未必很准确。单就本书浓彩重墨描述的北大“脱部事件”
和清华“驱吴事件”而言,当时的教授权力似乎已是够大的了,应该是很
“尽如人意”了。对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我们似乎不应存有太高的奢
望。再说,即便是在西方,教授权力也会因国家和时代的不同而有很大的
差别,从参与*基层的学术事务,到“完全控制高等教育所有层次”,伯
顿·克拉克在其著名的比较研究中,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各个层面上的典型
国别案例。因此,对于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权力状况的判断与评价,还是应
该基于对大学教授权力性质与合理限度的界定,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
史条件来进行,这样可能会更实际、更贴切一些。这个问题需要著者在以
后的相关研究中进一步深化。
    2007年4月20日
 第四节董事会制度与教授权力的关系
    1924年教育部颁布的《国立大学条例》规定“国立大学校得设董事
会,审议学校进行计划及预算、决算暨其他重要事项”。那么我们现在就
来看看这被何炳松称为“国立大学向所未有之机构”是如何发展的?以及
它在大学管理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即与教授权力的关系如何?
    1874年徐寿在其拟定的《格致学院章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经理
书院各务,公举董事八人,首先一二年,邀同捐银之西人合办,并于董事
中选出精晓艺术者四人,以为院师,均须自备资斧。……均系专考格致,
毫不涉其传教,并不干预别项公事。”①其具体情况如何则语焉不详。事
实上,在我国后来建立的一些私立学校中都建立了董事会制度,比如《民
立报》1913年1月24日就报道:“复旦公学昨由董事会长王亮畴先生召集
第二次董事会议于环球中国学生会。到会者于右任、陈英士、曹成父、虞
和甫、郭健霄诸君暨校长李登辉先生。当议决三事:(一)修改校章,由
校长起草后送交董事会长核定后,再请各董事会决。(二)认筹经费于开
学前编定预算,不足之数由各董事共同担任,务求学科完美,不因经费竭
蹶,致有因陋就简之弊。(三)董事会中推举财政主任一人,凡校中出入
总项均由主任负其全责,每月按照预算定额,由校长签字交会计员具领。
其余又议定教科分配等事不具录。”②尽管1913年1月16日北洋政府公布
了《私立大学规程》,但没有涉及董事会制度的条款。1924年的《国立大
学校条例》才对国立大学董事会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但之后公布的有关大
学法规中再也没有提及。只是到1926年10月18日才由广东国民政府公
布了《私立学校规程》和《私立学校校董会设立规程》。《私立学校规程》
的**条就规定:“凡私人或团体设立之学校为私立学校,外国人设立及
教会设立之学校均属之。”《私立学校校董会设立规程》**条规定:“私
立学校以校董会为其设立者之代表,负经营学校之全责。校董会之设立,
须由其设立者,开列左列各事项,呈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第三条
就规定了校董会之职权,包括:“一、关于学校财务,校董会应负之责如
左:1.经费之筹划;2.预算及决算之审核;3.财产之保管;4.财务之
监察;5.其他财务事项。二、关于学校行政,由校董会选任校长,完全
负责,校董会不直接参预;惟所选校长,应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认可;
如校长确有失职时,得随时改选之。”并且规定,“因特别情形,经主管教
育行政机关特准者,不在此限”。①从此可以看出,董事会主要职权在财
权和校长的任命权。但“教育行政机关于必要时,得查核校董会之事务,
及财务状况”。②可见,即使是私立学校也同样要接受政府的监督。对于
内部具体管理同样要遵守政府公布的各项法规。③在《私立学校规程》中
还规定“外国人设立及教会设立之学校均属之”,但教会大学在收回教育
权运动之前,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美国人卢茨就认为,“在1920年,教
会大学在许多方面来看都是在中国国家教育系统以外的外国学校”。④从
金陵大学1927年制定的《校董会章程》①中就可以看出,它具有极大的
独立管理权力,可以说完全无视我国已经制定的大学法规。这可能与当时
广东政府还没有统一中国有关,或者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直到1931年
之后,他们才开始按照中国的法规进行办理。1928年2月6日南京国民政
府公布了《私立学校条例》和《私立学校校董会条例》,这两个条例是对
1926年两个规程的强调。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再次公布了《私立学校规
程》,并于1933年、1943年、1947年重复对此进行修订。但基本上也是
对1926年的两个规程规定的重申,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是财权和校长的任
命权,但都要受政府的监察。事实上,董事会在政府与学校之间扮演了一
个中间人的角色,政府只不过把校长的任命权交给了董事会,但并没有因
为没有对私立学校投资而放弃自己的权威。同样,教授权力也没有超出笔
者前面所论述的范围。我们感兴趣的是,当时有一些学者及高校对董事会
制度进行了维护和实践,那么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呢?也许已经超出了上面
所论述的董事会的本质。

相关推荐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