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性质

制度的性质

作者:崔鑫生

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

出版年:2007-11-01

评分:5分

ISBN:9787801817884

所属分类:文学理论

书刊介绍

制度的性质 节选

章 入-lu-前后我国涉外行政
法律制度的变迁
世界贸易组织倡导市场经济,坚持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为此中国政府在提高行政效率、增强透明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
法律监督等方面付出诸多努力。这些努力首先应体现在相关行政
法律制度的变迁上。对政府的约束力首先来自行政法律制度,离
开行政法律制度谈论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责任的强化是毫无意
义的。
涉外行政法律制度是整个行政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指涉外
行政机关所应遵守的全部行政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
称,主要包括外贸、海关、商检等部门的行政法律制度。涉外行政
部门是*早一批感受到人世冲击波的行政部门,涉外行政法律制
度的变化集中反映了人世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从这些制
度人世前后修改和完善的历程来看,我们可以明显觉察到WTO
因素作用的痕迹。本章**部分探讨WTO与我国涉外行政法律
制度变迁的关系,包括WTO与各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关系、WTO
对我国涉外行政法律变迁的深层次影响以及WTO对我国涉外行
政法律的具体要求;第二部分分析我国人世前后涉外行政法律制
度的变迁,侧重于从宏观的角度对各个部门法进行整体和系统地
分析。

**节 A世对我国5,5外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WTO与各国行政法的关系
WTO是一个非常强调法律制度作用的多边协定,它本身就
具有很强的法律属性。例如,《WTO协定二》第十六条第四款和第
五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与附加于本
协定的各项协定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因此所有WTO成员必须
使其相关法律与WTO的规则一致:要么直接适用协定中的规定,
要么通过立法的途径将WTO规则嵌入国内法。绝大多数国家都
将WTO规则通过立法将其纳人本国的法律体系。
WTO强调法律的作用,其范围并不局限于行政法,涉及与国
际贸易有关的所有法律制度,行政法只是受影响*大的一个法律
部门,对此很多行政法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展了研究,例如:WTO
与行政法治①、WTO与政府行政职能调整②、WTO与行政组织
法③、WTO与司法审查④等,还有一些学者甚至把WTO形容为

“国际行政法”。①
WTO是多方博弈之后签署的契约,是通过多边谈判构筑起
来的、对各成员方有约束力的一揽子协议。它与各成员的行政法
律制度之间存在一种明显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从GATT/WTO
的产生过程来看,WTO有关约束行政权、规范和调整经贸行政关
系的制度安排,其*初的起源都可以追溯到各国行政法,特别是发
达国家的行政法。例如GATT就直接受到美国宪法的影响。②
另一方面,WTO规则又反作用于各成员的行政法,特别是那
些与WTO规则差别较大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法。当某个成
员的行政法中存在不适应WTO规则时,它只能修改本国的行政
法,而不能选择修改WTO规则或对该规则作出保留,因为WTO
中存在“不得保留”的禁止性规定。各个成员不管是否愿意,都必
须接受WTO规则的一揽子协议。在实践当中,许多后加入WTO
的成员都对本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进行了调整。不仅如此,WTO
中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强制性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
给各成员的行政法制度构成持续监督的压力。如果某成员的行政
法律制度存在违反WTO规则的情形,WTO有两种选择:一是通
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给该成员提出审议意见,敦促该成员调整本
国行政法律;二是通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给起诉方以救济,要
求被起诉一方履行某种义务,从而达到类似“司法审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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