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法史研究

宋代刑法史研究

作者:戴建国 著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2007-12-01

评分:4.7分

ISBN:9787208076174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宋代刑法史研究 目录

绪言
**章 宋代刑事立法
一 立法指导思想
二 立法机构
(一)编敕所的设置与沿革
(二)编敕所官员的选任和职责
三 立法程序
(一)编敕所起草法典,中书等审核,皇帝批准
(二)征集修改意见
(三)刑法的修改和补充
(四)刑法的公布传达与接收登录
四 立法技术
(一)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划分
(二)新旧法时效的处理
(三)《看详卷》的编纂
(四)春秋两季散敕的编录
(五)《随敕申明》的编纂
五 立法规则
(一)立法官的监督管理
(二)奏请立法及改法的规定
第二章 刑法适用原则
一 断罪引敕律令格式
二 敕优于律首先适用
三 世重世轻变通适用
(一)从重惩处的原則
(二)特殊情况下的从宽原则
四 新旧刑法交替时从轻适用
五 法无明文比附以定罪
六 数罪并罚及更犯加重
第三章 宋代刑律体系
一 宋代的律
(一)《宋刑统》的制定
(二)《宋刑统》编撰体例和内容的变化
(三)律与《宋刑统》的关系
(四)律与敕的关系
二 编敕
(一)编敕的修纂
(二)编敕的性质和作用
(三)编敕的特点
三 断例
(一)断例的编撰、颁行和适用原则
(二)断例的性质、作用和特点
第四章 宋代主要罪名
一 十恶
二 违制罪
三 贪赃罪
四 强盗罪
五 窃盗罪
六 侵犯人身罪
七 故烧舍宅财物罪
八 奸淫罪
九 民事罪
第五章 宋代刑罚体系
一 北宋初期的刑罚
二 折杖法
(一)折杖法內容及作用
(二)折杖法制定时间
(三)折杖法之小杖
(四)徽宗大观以后的折杖法
(五)南宋折杖法之臀杖问题
(六)宁宗嘉定以后折杖法的实施
三 主刑与从刑
(一)宋实行主、从刑制辨析
(二)主刑
(三)从刑
(四)肉刑
第六章 量刑制度
一 计赃
(一)宋计赃制度的变化
(二)计赃绢价变化对刑法的影响
二 折杖减役
三 比罪
四 自首
(一)北宋前、中期的自首制
(二)北宋神宗时期的自首制
(三)神宗以后的自首制
五 刑案奏裁
(一)刑案奏裁的适用范围
(二)刑案奏裁制的一般规定
(三)刑案奏裁的裁决原则
(四)刑案奏裁的作用及弊病
六 缓刑
第七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 刑罚执行常规
二 主刑的执行
(一)死刑的执行
(二)笞、杖、徒、流刑的执行
三 从刑的执行
(一)配隶刑的执行
(二)编管、羁管、籍没财产等从刑的执行
四 赎刑
(一)赎刑适用对象及其范围
(二)罚金、赎金、赎刑物品及其他规定
(三)罚铜与赎铜
五 恩赦
(一)录囚
(二)大赦
(三)赦书的颁布和宣告
(四)赦书的生效
(五)宋代恩赦制的弊病
六 量移
(一)量移的一般规定
(二)量移执行程序
(三)量移执行方式
余论
参考书目
后记

宋代刑法史研究 内容简介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史研究则是要探讨刑法和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史。法史学家蔡枢衡先生曾云,在历史上,中国刑法史是法制史的重心。除了刑法史的法律史,便觉空洞无物。这一说法无疑道出了刑法史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本书试图以宋代——中国历史的一个横断面为切入点来研究刑法史,以便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中国法制史。
本书是作者多年来研究宋代法制史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全书试图以宋代——中国历史的一个横断面为切入点来研究刑法史,以便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中国法制史。研究内容分七个部分:一是刑事立法。二是刑法适用原则。三是刑律体系。四是主要罪名。五是刑罚体系。六是量刑制度。七是刑罚执行制度。

宋代刑法史研究 节选

第七章刑罚执行制定
六 量行色匆匆
宋代量移,是在犯人刑罚执行后,朝廷给予的一种恩赦。是据犯人罪行轻重、编配地远近,结合法律规定所必须经历的大赦次数,分成若干里程段,使犯人向原居住地方向逐程移居,并*终放还的制度。
(一)量移的一般规定
量移,宋人史炤解释曰:“移徙也,谓得罪远谪者,遇赦则量徙近地。”中国历史上的量移制始于唐代中期,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左降官,也适用于普通流人。入宋以后,量移制被继承了下来,并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实施,日臻完善。
量移与大赦令通常给予犯人豁免、递减罪行的做法不同,大赦令豁免、递减的对象是判决后尚未执行刑罚的犯人。宋规定,编管罪人“该恩原赦,则量移近里州军。”宋法,编管、羁管人分可量移放还和永不量移放还者两种。如宋哲宗诏“郑侠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依旧送英州编管,永不量移"。永不量移,亦即永不放还。宋代规定,永不放还者,“编管、羁管处及六年,给公凭,从户口例附籍”。“从户口例附籍”,就是人当地户籍,但不得放还乡里。这种附籍制度不适用于配隶犯,因为配隶犯是配在厢军牢城营的,不能从户口例附籍。
然而编配人永不得量移或不放还者,仅仅是一般性规定,实际上如遇朝廷大赦,却还是可以量移,直至放还。只有当对犯人的处罚明确规定为即使逢遇大赦,也不准量移,才真正不能量移。如太平兴国七年(982),卢多逊因所谓结交秦王赵廷美谋反案,被“配隶崖州,充长流百姓”。太宗诏书规定云:“纵更大赦,不在量移之限。”后卢多逊雍熙二年(985)卒于流所。虽然此前朝廷于雍熙元年曾有过一次南郊大赦,南郊大赦的恩赦力度和范围通常较大。但卢多逊却未能因赦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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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法史研究 作者简介

戴建国,1953年生,历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唐宋法制史、古文献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学术成果有《宋代法制初探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庆元条法事类》整理(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

宋代刑法史研究 作者简介

戴建国,1953年生,历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唐宋法制史、古文献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学术成果有《宋代法制初探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庆元条法事类》整理(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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