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

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

作者:徐小群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出版年:2007-12-01

评分:4.6分

ISBN:9787802253223

所属分类:政治军事

书刊介绍

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 内容简介

本书追述中国现代史上一个被以往的史学家所忽略的社会群体——自由职业者群体——在二十世纪初期上海的诞生和发展。通过探讨律师,医生,会计师,新闻记者,和大学教授这样的自由职业群体及其组织和他们得以发生其职业和社会功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本书揭示了民国时期社会阶级形成的新的模式,和职业化作为现代化之产物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可以这样说,本书对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的现代化和民族主义这些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解,并对当今中国社会里的相似现象提供了一个历史参照。

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 本书特色

本书追述中国现代史上一个被以往的史学家所忽略的社会群体——自由职业者群体——在二十世纪初期上海的诞生和发展。通过探讨律师,医生,会计师,新闻记者,和大学教授这样的自由职业群体及其组织和他们得以发生其职业和社会功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本书揭示了民国时期社会阶级形成的新的模式,和职业化作为现代化之产物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可以这样说,本书对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的现代化和民族主义这些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解,并对当今中国社会里的相似现象提供了一个历史参照。

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 目录

导言一、民国时期自由职业者和他们的社团二、民国时期的职业化三、民国时期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部分自由职业和自由职业者**章20世纪初期上海的自由职业一、上海的现代经济行业二、上海的司法界、医药界和新闻界第二章作为城市中产阶级的自由职业者一、自由职业者的生活二、自由职业者的职业生涯和身份认同结语第二部分社会组织,国家行为和职业化第三章民国政府与城市社团一、晚清上海的城市社团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城市社团三、南京十年时期的城市社团第四章民国政府与律师业一、北洋政府时期的律师群体二、南京政府时期的律师业第五章民国政府与医师业一、北洋政府时期的医学二、南京政府时期的医学结语第三部分律师、会计师和医师第六章律师职业与会审公廨:上海的律师(1)一、上海律师公会的组成二、为职业化而努力三、上海律师公会与收回会审公廨第七章法治原则与民族救亡:上海的律师(2)一、在职业主义和政治行为之间二、进入民族救亡运动第八章与账房先生告别:上海的会计师一、会计业与上海会计师公会二、公共场域与职业地位三、民族主义诉求和职业利益四、政治控制与职业规范第九章国粹与科学之争:上海的中医和西医一、中医的防御战二、国粹与科学三、走向中医的胜利结语第四部分新闻记者和大学教授第十章从文人到自由职业者:上海的新闻记者一、上海的新闻业与新闻记者二、从“文人”到自由职业者三、言论自由与新闻职业第十一章学术救国与文化建设:上海的大学教授一、上海的教授和他们的社团二、民族救亡之政治三、“学术救国”的提出四、国民党的“文化建设”五、上海教授与“文化建设”结语结论一、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共生动态二、城市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综述三、从民国到后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参考文献后记

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 节选

章 民国政府与律师业
第三章阐明了从北洋政府时期到南京政府十年间,民国政府对自
愿团体一直持有的怀疑态度。在此背景下,我们将探讨民国时期政府
对于自由职业界和自由职业团体的政策。因为所有的社会团体中,自
由职业社团显得*具有合法性,因为它们的公共性被他们自身所宣
扬,并且为政府和一般大众所承认。为了建成一个现代国家,北洋政
府对司法改革给予相当重视,开始了司法系统基础结构的建设。与此
同时,政府鼓励律师业的发展,并承认律师公会为合法性团体。[1]
本章将详细考察民国政府倡导、规范和管理律师业的方式。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律师群体
1.律师法规
清末开始的司法改革为现代司法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准备了基
础。1910年颁布的刑法草案,为律师代表原告和被告利益的实践
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中华民国建立之时,一些律师已经存在于上
海和其他地区。在1912年1月各地律师发起建立了几个律师公
会,包括在上海的中华民国律师公会。
1912年3月上任的袁世凯政府可以选择忽视那些自发组成的
律师公会,或采取行动来管理和控制这类团体。它选择了管理和
控制的政策。1912年春有些律师请求司法部承认在全国各地已
经建立的律师公会,司法部回答说,有关律师的一系列法规还没有
准备好,等司法部制定法规以后将会审查批准此类律师公会。[1]
果然,到1912年9月,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由此正式确
立了律师业的存在。
仿效日本的有关法规,《律师暂行章程》规定了律师的资格,注
册程序,义务和惩戒程序。按照章程,男性公民具有下列三项资格
之一者能够成为律师:(1)从本国或外国的大学或专科学校学习
法律或法政三年以上而毕业者;(2)担任法官或检察官或者在大
学或专门学校教授法政三年以上者;(3)在外国专门学校学习法
政十八个月得有证书,并充任法官,或检察官,或巡警官,或在大学
和专科学校教授法律,满一年者。有下列五项资格之一者,可以申
请参加考试获取律师资格:(1)在法政学校学习三年毕业者;
(2)在本国或外国专门学校学习法政二年者;(3)在本国或外国专
门学校学习法政十八个月者;(4)在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法政十
八个月者;(5)充任过法官或检察官者。该章程规定,每个地方审
判厅管辖区域须设立一个律师公会。章程第30条禁止律师公会
参与在司法或有关律师共同利益之外的其他事务。[2]
到1913年8月,司法部已经给全国1520名律师颁发了执
照。[1]1913年3月,江苏省已有124名律师在江苏高等审判厅
注册执业。他们都因毕业于国内外大学法学院或法学系而取得资
格。[2]这些律师当中,22名是新建立的上海律师公会的成
员。[3]虽然有些未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从业者对《律师暂行章
程》不满,但其他符合政府颁布的资格的律师都欢迎这项政府法
规,因为它通过排除没有资格的从业人员和建立具有资格的律师
的合法性,使得律师业走上职业化之路。这些律师对政府法规的
支持可以解释中华民国律师总会迅速而平稳地改组为上海律师
公会。
在这里,政府的作为和律师的反应都是值得注意的。袁世凯
政府关于律师业的法规,是清末新政就开始的司法改革的继
续。[4]在美国和英国,律师公会是律师们努力保护自身作为一
种自由职业的结果;律师公会推进了这些国家的律师业的职业标
准。与此相对照,北洋政府仿效了德国和日本的范例,主动着手对
律师业加以规范和管理,包括主持律师资格考试。它把对律师业
的管理看作建立现代国家所必需的司法改革之一部分。
就政府法规要求律师建立和加入当地律师公会而言,上海律
师公会不是一个自愿社团。不过,在政府制定章程以前,中华民国
律师总会和其他律师社团已经建立。这一事实表明,律师们强烈
希望建立自觉和自律的团体来标志他们是一个专门职业。同时,
即使必须受到政府控制,律师们也愿意寻求中央政府的正式认可,
以获得他们职业的合法性。他们充分认识并接受这一交换条件。
在晚清,地方精英越来越从他们在当地公共场域的活动,

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 作者简介

徐小群 1982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学院历史系
本科。1985年取得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学位。
同年秋赴美国留学。1993年获得哥伦比亚大学中国
近现代史专业哲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美国弗吉尼
亚州克利斯多夫·纽波特大学。
除了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了十几篇论文
外,他的专著《中国自由职业者与民国政府》

相关推荐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