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的历史决定论

辩证的历史决定论

作者:陈晏清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年:2007-12-01

评分:5分

ISBN:9787500465355

所属分类:哲学宗教

书刊介绍

辩证的历史决定论 节选

bsp;丛书总序
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我们在积极参与哲学
体系改革研究的过程中,曾提出了一个试图将实践观点贯彻到
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框架,这在当时及稍后出版的几部
专著和一些论文中有所体现。但从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
来说,一个合理的解释框架的建构只是一种前提性、预备性的
工作。近年来我们的工作是试图从哲学范式发展的视角进一步
发掘和理解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思想,亦即从哲学范式的发展上
思考马克思主义哲学何以是一种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现代实践
哲学,并在此基础上对一系列重大哲学问题,诸如理论与实践
的关系、辩证法与实践智慧、历史规律与人的能动作用等问
题,进行一种实践哲学的阐释。为了深化这种研究,还有必要
将对马克思实践哲学的阐释拓展到对从卢卡奇以来的西方马克
思主义的不同阐释进路的梳理,比较不同阐释进路理论上的得
失。此外,对几十年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理路的反思,
也是实践哲学阐释所不能回避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上,即从哲学思维范式发展的内在逻辑与现实实践类型的匹配
性关系中,考察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逻辑,当是构成我
们这一系列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这方面的研究或可揭
示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在思维范式这一深层上的
亲合性,展现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层中国化的可能方式。以丛
书的形式将我们近年来在上述问题上的一些思考公之于众,其
目的是抛砖引玉,与学界同行共同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
展。
陈晏清 王南浞
2006年10月

第五章辩证的历史决定论与社会
有机系统的二重结构
人及其生活的社会性集中地表现为,人们在其物质生产活动
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中必然要发生一定的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
系一方面使众多的个人彼此结合成一定的社会群体、组织和共同
体,从而使个人的活动社会化为共同活动;另一方面,则在不同
层次、不同类别的共同活动中产生出社会生活的各种基本因素。
各种社会群体、组织、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社会生活基本
因素之间的关系总和起来便构成了人类社会这个活的有机体的复
杂结构。社会结构既是社会的存在方式,也是个人的存在方式,
既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样态,也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存在形
态。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人的自主自觉活动与社会发展的客观
规律的关系,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社会结构的生成和演化的过程
中。从哲学的角度考察社会结构,就是要考察人的自觉活动和社
会发展的客观机制和规律的关系。
就考察社会结构而言,现代系统科学的发展的确使我们获得
了新的方法。现代系统科学揭示了系统与环境的一般关系,揭示
了系统的一般本质和动态原则。这种系统理论和方法正在日益被
用于考察人类社会这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因而,像系统、组织、
结构、功能、控制、反馈、整体性、自组织性等系统科学的概念
早已成为当今社会科学普遍应用的思维形式。应当肯定,系统科
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于研究人类社会的确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
用。人类社会无疑是比任何其他事物系统都更为复杂的系统,用
系统的观点和方法考察社会,比那种只重分析不重综合,只见元
素不见整体的“还原论”思维方式,更易于揭示社会系统的动
态结构和人类社会存在和演化的特征和规律。但是迄今有关人类
社会的系统理论普遍存在着一个根本缺陷,那就是忽视了人与自
然相互作用关系的能动性特征,忽视了人的活动的自觉性在社会
系统演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诚然,国内外不少学者提到了社会
系统有别于自然事物系统的地方,如人的活动的目的性、价值取
向、文化创造、符号系统等等,但这些因素至多被理解为社会系
统与其他事物系统(如生物系统)在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上的
不同,而没有看到这些因素的存在实际上已经表示,社会系统与
自然环境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同于生物系统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没
有看到人的活动的自觉性以及内含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个人与社
会的关系中的自由与必然的矛盾从根本上改变了系统动态规律起
作用的方式。在社会系统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自然的人化意味
着在人类实践活动所及的范围内,自然界已改变其自在的状态,
成为人的历史活动的结果,同时也意味着,人的自觉活动使社会
系统不像动物那样仅仅依照由物种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活动方式
被动地适应生存环境,而是一方面能动地改变自身的活动方式以
适应环境的客观特征,一方面能动地改变生存环境,使之适合人
的需要。也就是说,社会系统在其演化中是以变革自身的存在方
式和把自然环境“人化”或“社会化”的方式与自然环境相互
协调,这就使社会与自然的能动的协调统一原则上可以扬弃一切
自然的界限。而这一点正是社会生活实践本质的基本表现。正如
马克思所说那样:“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
是并合理地理解为变革的实践。”
一 交往与社会结构的生成
“结构”一词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一个系统内部各种因素或组
成部分之间的相对稳定的相互作用关系或相对固定的相互结合方
式。“社会结构”一词的运用,则意味着把人类社会理解为一个
由多种因素或组成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的整体
系统。
研究社会结构首先应当确定什么是社会结构的组成要素或组
成部分。关于这个问题,西方社会学界主张“个人原子主义”
的诸学派坚持认为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是个人。如马克斯·韦
伯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原子或基本单位,表面上的集体只是个人的
结合,并可还原为个人。在谈到国家或公司这样的社会组织时,
他说:“对于社会学著作中对活动的主观解释来说,这些集体必
须被仅仅当作个人的特殊活动的组合和组织方式来对待,因为只
有这些才能被当作在一个主观上可理解的活动过程中的活动者来
对待。”①美国人类学家拉尔夫·林顿更直截了当地说:“个人是
所有社会和文化现象的基础。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文化归根结
蒂无非是社会成员有组织的、重复的反应。由于这一理由,个人
是任何较大整体结构的逻辑出发点。”②美国另一位社会学家、
行为主义者霍曼斯也提出:“如果认真地努力于构造理论,这就
是解释社会现象的开端,而*终的结果是关于人的行为而不是关
于社会均衡的一般性命题。”③他认为,对个人的理解将导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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