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二版)

民法学(第二版)

作者:王利明 等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2008-02-01

评分:5分

ISBN:7503681677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民法学(第二版) 目录

**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合伙
第七章 国家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制度
第十章 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 期间与期日
第十二章 民事责任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 人格权概述
第十四章 一般人格权
第十五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
第十七章 物权法概述
第十八章 物权变动
第十九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十章 所有权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二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二十三章 占有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二十四章 债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债的发生
第二十六章 债的分类
第二十七章 债的担保
第五编 合同法
第二十八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十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三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三十八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三十九章 技术合同
第六编侵权行为法
第四十章 侵权行为法
第四十一章 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
第四十二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四十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五章 一般侵权行为
第四十六章 特殊侵权行为之一
第四十七章 特殊侵权行为之二
第四十八章 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
第四十九章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第五十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五十一章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第五十二章 人身损害赔偿
第五十三章 财产损害赔偿
第五十四章 精神损害赔偿
主要参考文献

民法学(第二版) 内容简介

本书由民法学界权威学者合著而成,连续列选教育部“十五”及“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其优异实力及影响力由是显见。
结构上,本书以制定中的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为基础设计全书框架,共设民法总论、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等六编五十四章,体例完整,充分满足了教学需求。内容上,紧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特别是新《物权法》),系统阐述了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在此过程中更注重分析民事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考量。本书以阐述我国民法学研究中的成熟理论为主,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国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并适当介绍了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各项重大疑难问题。
本书内容全面,讲述精细,适例得当,文字流畅,既可以作为高校法科学生的教学用书,也可以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及司法考试的考生提供全面的指导,更可以为教学研究人员及实务工作者提供理论参考。

民法学(第二版) 节选

**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任何一部法律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进行法律调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例如国家和公民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不是平等关系,但是只要在其间发生的具体的合同关系中,各个主体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的,即可判断其具有平等性,应当受民法的调整。
平等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与隶属关系相对立的,即一方不能隶属于另一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就决定了当事人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对另一方发出强制性的命令或指示。其二,适用规则的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都要平等地受到民事法律的拘束,不享有法外的特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三,权利保护的平等。在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他们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当然,此处所谓的平等,主要是指形式的平等,而并不意味着结果的平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获得的权利和义务未必是完全平等的。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可能是不平等的,如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等。同时,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协调。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各国民法都以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也不例外。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人身关系也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或者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但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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