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学品牌专业核心课程系列特色教材
前 言
近三十年前,中国的法学教育随着改革开放序幕的拉开,而在高等教育中艰
难地赢得一席之地,在没有教材、没有法规、没有专著、没有参考资料的艰难局面
下,靠着我们前辈的无限热情和不懈努力而蹒跚起步,那时的法学教育,正如中
国人民大学著名的史学家戴逸先生所说,是幼稚的,基本上处于法学教育的启蒙
阶段。其表象为老师上课念讲稿,学生上课做笔记,考试背笔记。正如任何大树
的长成需要经过幼苗阶段一样,老师的讲授也基本停留在对法学概念的阐释层
面上。
时至今日,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法学学科和法学教育出现了一种全新的局
面,目前,全国有近五百所高校设置了法学院系,全国每年招收全日制法学本科
生共计十万人左右。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基本
形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
颁布的政府规章以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
深入到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得到彻底改观。在
法律研究层面上,可能有近万部专著出现。面对时下之形势,法学教育何去何
从,已是摆在法学教育者面前的一道现实课题。
时值北京市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建设100个市级本科品牌专业的伟大构
想之际,我院法学专业成为北京市市级品牌建设专业,为此,我们提出本科法学
教育强化基础,重视应用的教学理念,使学生做到学习平时化,目标具体化。为
了实现这一理念,在教育部核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我们特推出北京
市法学品牌专业特色教材之同步训练系列,以实现法学教学同步训练之新模式。
本特色教材的特点在于,以教学单元为基本单位,而不拘泥于学科自身体
系,将每一单元的重点问题逐一排列,并辅以例解,问题的提出不仅使教学内容
重点突出,而且使教学任务具体直观。同时对学生而言,对法律概念、法律原理
和法条规定的目的得以直观地展现,从而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例解展现
法律运用的魅力,使重视应用的教学理念得以落实。通过例解,学生观察到了各
种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和斑驳陆离的法律关系,如何厘清各种法律现象和法律
关系,必然引起学生的好奇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达到引导学生主动学
习的目的。只有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能力,
使之领悟法律理论之真谛,反思法条规定之目的,从而真正理解法律概念和法律
理论之内涵。为了巩固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检测自己所学的程度,本教材
在每一单元之后附以大量的同步训练试题,课后学生通过同步训练试题的实际
演练,既巩固了基础知识,又提升了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试
题的实际演练,必将养成学生平时读书、学习、钻研问题的好习惯,彻底改变传统
法学教育模式下,学生“上课做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全忘记”的被动学习模
式。这种试题的实际演练,对于年轻学生来说,还能满足其学有所获的成就感和
满足感,因为在传统模式下,老师虽然要求学生看书,但由于目标不具体,任务不
明确,学生看书以后无法测试,学生学习的成就感和满足感无法达到,长此以往,
其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必然受损。阶段性的成就感和满足感是使学生保持长久
学习动力的条件。
本系列特色教材全部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长期从事本科教学的教师所编
写,是这些教师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和教学心得的提炼。本系列特色教材一共
九本,分别是《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商法学》。编写本系列特色教材是一项原创性的工
作,没有多少经验可供借鉴,难免出现各种纰漏或不足,诚请社会同仁批评指正。
在本系列特色教材即将付梓之际,应当特别感谢北京市教委,他们对本系列
特色教材的出版给予了经费支持。应当特别感谢北京工商大学校长沈愉教授,
副校长李朝鲜教授、谢志华教授和张耘女士,教务处长黄先开教授,他们对本系
列特色教材的策划提出了宝贵意见,并给予了大力支持。应当特别感谢北京工
商大学法学院的老师们,他们为本系列特色教材的编写贡献了他们的人生智慧
和教学心得。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2006年1月3日
民法学》前言
有人说,民法是私法之母,又有人说,民法是万法之源,更有人说,民法决定
着现代法治文明。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其重要程度是不言
而喻的。教好民法,决定了学生的法学基础;学好民法,决定了学生的法学修养
和能力。对于刚刚步入法学院大门的低年级学生而言,如何教好民法,使他们对
民法发生兴趣,进而保持法学课程学习的持久动力,是摆在民法学教师面前的难
题。同样,对于法律现象和法学知识还一头雾水的法律初学者而言,如何学好民
法,掌握民法的真谛,也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为了改变目前法学院民法学
教学中的现状,为了达到强化基础、重视应用的教学目的,为了实现学生的学习
平时化、目标具体化的构想,进而使学生扎实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
本法条,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民法素养,我们怀着忐忑不安之心情,本着认真
负责和不断创新的态度,试着编写这本民法学特色教材。
本特色教材的特色之处在于:
(1)教材不完全按照学科体例进行编写,而是按照教学体例进行编写。本
教材共分五个教学单元和学习单元,**单元为民法总论,此单元按照学科体例
又分为四个分单元,分别为**分单元民法绪论、第二分单元民事权利主体、第
三分单元民事权利客体、第四分单元民事权利变动。为了教学的需要和学生学
习的逻辑顺序,我们将人身权制度纳入民事权利主体的内容之中。第二单元为
物权,包括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第三单元为债权,此
单元按照学科体例又分为四个分单元,分别为**分单元债权总论、第二分单元
合同总论、第三分单元合同分论、第四分单元法定之债。为了教学的需要,我们
将侵权责任制度纳入法定之债的内容之中。第四单元为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
权绪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第五单元为亲属权,包括婚姻、收养、继承。
(2)教材打破了概念民法的编写体例,按照问题民法的思路进行编写。根
据我们的经验和体会,凡是我们认为的民法重点问题和学生必须掌握的民法重
点问题,教材均予涉及;对于概念民法中的虚文,教材坚决摈弃。为此,每一单元
的**部分均为“重点问题解读”。教材共设计重点问题507个,其中,**单
元为129个,第二单元为95个,第三单元为181个,第四单元为82个,第五单元
为20个。为了使学生对每个重点问题的精义予以掌握,我们在每个重点问题之
后又设计了相应的题目,并配以题解。我们认为,问题民法的编写思路有利于教
学的规范化,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有的放矢。
(3)教材的重点问题和相应题目的设计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同时追求启
发性教学之目标。所谓循序渐进的原则是指在题目设计上要让作为初学者的学
生根据已有的知识储备判断此问题。否则,可能使学生丧失学习民法的兴趣。
所谓追求启发性教学目标是指在题目设计上有让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的空间、
讨论的空间,从而诱发学生的好奇心,并达到主动学习之目的。
(4)教材不仅满足课堂教学之需要,而且满足学生自主学习之需要,为此,
我们在每一单元之后附有大量的同步训练试题。教材分别设计了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共计试题829道。其中,单项
选择题405道、多项选择题304道、不定项选择题18道、案例分析题101道、论
述题1道。教材附有上述试题的答案或答题思路。相关试题的编写是为了实现
学生学习平时化、目标具体化的构想。要求学生课后练习这些具体的试题,必然
将巩固老师课堂所教,使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和方法转化为学生自身的知
识和方法。要求学生课后练习这些具体的试题,必能烘托整个学习氛围,养成学
生的良好学习习惯,从而提高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并进而为学生的成功人生奠
定坚实的基础。
虽然我们殚精竭虑,但首创之作难为功,更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和时间仓促,
本教材的缺点和纰漏在所难免,希望同仁们不吝赐教,希望同学们提出宝贵
意见。
李仁玉 陈敦
2006年1月18日
B.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C.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
D.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
本题涉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情况下解除权归属及损失分担问题。如上所
述,不可抗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所遭受的损失,由各自
承担。
41.如何理解预期违约情况下的合同法定解除权?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
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在明示的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享有即时的合
同解除权,但该解除权的行使应采用通知的方式。如果非违约方未采用明示方
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期满后,违约方又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应否接受该履行?
对此,应从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的角度予以分析:合同解除权应采用通知的方
式行使,而不是采用默示的方式行使,未通知违约方的,则表明他们之间的合同
关系仍然存在,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则是履行其合同之义务,非违约方应予接
受。但这一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非违约方此时接受履行已无意义,则可拒绝
违约方的履行。
例 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为某楼某
号,双方约定,于2004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于6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刘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后,又与王某签订合同,
将该房卖给王某,并于2004年5月将该房的钥匙交给王某。王某已进行装修并
已入住。2004年8月31日,刘某知道此事,便与房地产公司交涉。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A.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B.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
C.刘某知道此事后,便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
D.刘某需于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
本题涉及预期违约情况下合同解除权问题。创业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为默示
的预期违约行为,对此,刘某于知道此事后便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
权,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才行使上述权利。
42.如何理解迟延履行情况下的合同法定解除权?(1)迟延履行,必须是
主要债务,非违约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所谓主要债务,是指合同的主给付义
务。如果迟延履行的是从给付义务,除非该从给付义务对合同的本质具有决定
意义,否则,非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2)必须经催
告,迟延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非违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如果非
违约方未启动催告程序,则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至于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迟
延履行方履行了该义务,是否还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一般认为,催告期
限是由非违约方提出的,该期限对于非违约方一般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因此,实
务中多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之情形,除非该期限对非违约方具有利益影响。如
果迟延履行方经催告仍不履行,则非违约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可行使违约责
任请求权。
例 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一份月饼买卖合同,约定甲于农历2000年8月12
日前向乙交付月饼若干。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合同不能履行,则甲得解除合同
B.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须推迟1个月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
C.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只能如期交付60%的月饼,则乙得解除
合同
D.若甲公司迟延至8月15日尚未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题涉及延期履行的解除权问题。如果延期履行致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对方可径行合同解除权,而不必先行催告给予对方宽限期。本题中,履
行标的为月饼,其期限利益特别重要,如果延期履行必然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因此,对方可径行合同解除权,故A、B、D选项正确无疑。本题的难点在于
c选项。在此情况下,甲的部分履行不至于使乙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乙应接
受该合同履行,但对未履行的部分,乙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C选项错误,因为C
选项所讲的解除合同是指整个合同的解除。故本题答案为A、B、D。
43.如何理解根本违约情况下合同法定解除权?(1)必须存在根本违约,
即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仅存在轻微违约和普通违约,则非违
约方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只能请求损害赔偿。(2)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并可同时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例 当事人一方因对方存在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其合同解除权与违约
责任请求权的关系是(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B.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C.既可请求解除合同,又可请求损害赔偿
D.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请求解除合同
本题涉及合同解除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关系问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
下,该两种权利可以并用,但在一般违约的情况下,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能请求
解除合同。
44.如何理解其他情况下合同法定解除权?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如不可抗
力的影响、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合同
解除权。
例 某剧院为增加其票房收入,与某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
定,剧院应于12月30日向李某支付出场费1万元,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
院举行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
预计住院lO天。剧院欲解除合同,李某认为,剧院仅能中止履行,不能解除合
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有关某剧院的救济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只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B.或者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
C.既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又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D.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案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李某在履行演唱歌曲义务的前两天喉咙发炎,须
立即手术,存在难以履行义务的情形,先履行一方剧院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而
中止履行支付出场费的义务。此外,本案中,合同的主要义务需要李某亲自登台
演唱,而李某在合同履行期仅差两天之际喉咙发炎,需要立即手术,且住院10
天,已经确知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剧院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4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
责任发生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违约责任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的特征有:(1)违
约责任是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所引起的后果。(2)违约责任具有相
对性,违反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
的,债务人仍应当对债权人负责,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负责。(3)违约责任
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
低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
少或者增加。(4)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在违约的情况下,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的问题。
例 某国公主到中国旅游,尤喜民间菜肴,某日,走进“圆缘”餐厅就餐,在
一盘菜肴中发现一只硕大蟑螂,立即晕倒。经抢救,才得以脱险。“圆缘”餐厅
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构成违约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只承担违约责任
B.构成侵权行为,不构咸违约行为,只承担侵权责任
C.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
D.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某国公主的请求,或承担违约责
任,或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涉及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圆缘”餐厅的行
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但在责任承担上,依据合同法属于责任竞
合,根据受害人之请求,或承担侵权责任,或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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