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

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

作者:王卫国 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08-02-01

评分:5分

ISBN:9787562031482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 目录

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体系与精神内涵
现代民法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定位——民法私法性及其在现代社会的挑战
论民法典的民族品格
论中国民法典之继受与创新
民法典需求与供给的经济分析
回归民法
论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公序良俗的判断: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
溯源求本道“权利”
请求权与民法典的体系思考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再思考
海峡两岸财团法人制度分析
论潜在损害的诉讼时效
论人格权的支配权性质
论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以德国与瑞士立法例之对比考察为中
近代以来中国亲属法的思想基础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理论基础——以德国法为中心
物权、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编纂
物权法草案“违宪”了吗?——质疑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
统一还是多元——私法统一背景中的“欧洲物权法”
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视角
物的概念若干问题
不动产权利登记的效力及其限度
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制度之比较——兼论异议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建构
宪法所有权和私法所有权之区分及其意义——评《物权法草案》第四、五章
打造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制度
法经济学视角下矿业权公法管制之私权制约
两岸抵押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我国债权质押立法之思考
论转质
关于我国确立准占有制度的思考
论中国立法吸纳外国法方式之演变
解读《合同法》中的漏洞
从《合同法》第18条看我国的法律继受与法律发展
定型化契约与消费者权益之保护——以信用卡为例
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研究
元权处分行为及其相关制度研究——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问题
减价责任的逻辑构成
论错误、不完全给付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竞合
论知识产权交易中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以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为线索
对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思考
从“*高法院”裁判论侵权行为之违法性
土地征收侵权原因及对策分析
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探析——兼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论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的赔偿责任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论纲

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 内容简介

民法是*具制度理性和实践智慧的法律部门。民法学是*有人文精神和学术魅力的法学学科。民法因其深邃的思想、缜密的思维、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而成为思想者攀登的高峰和实践者耕耘的田园。一国之民法研究水平,反映了该国法制文明的发达程度。
当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正迈着坚实的步伐坚定前行。在此过程中,既需要已有知识的整理和反思,也需要新鲜思想的激发与碰撞。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有着长期的学术积累,拥有一批杰出的学者。台湾地区的学术成果,向来为大陆民法学者所关注;而大陆地区的立法进展,也一直为台湾民法学者所瞩目。
为了推动我国的民法典研究,加强海峡两岸民法学者的交流,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于2006年6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隆重举行。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来自海峡两岸的150余位民法学者会聚一堂,以面向未来的姿态,围绕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热点问题,按照民法总则、物权、知识产权、亲属、债与合同、侵权行为六个专题,展开了热烈而又富有成效的讨论。这次跨越海峡的学术盛会,既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贡献了新鲜成果,也为两岸的学术交流注入了新的活力。

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 节选

现代民法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定位——民法私法性及其在现代社会的挑战
三、现代民法背景下的我国民法定位
我国是一个没有民法传统的国家。民法制度的真正建设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事情,甚至可以说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事情。也就是说我们的民法理论和制度发展没有经过近代民法时期,而恰恰又逢现代民法盛行于世界各国。如果说现代民法的出现是为了校正近代民法个人主义、理性主义的缺陷的话,那么直接移植现代民法理念,步入现代民法也可能导致对民法的错误定位。笔者认为,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有两种相对的倾向是应当克服的,一是用近代民法的一些理念和原则指导中国当前的民事立法;相反地,也不能认为,现代民法已经走向了公私法不分的阶段,而不按民法基本原则建构我们的民商法律体系。甚至笔者认为,在走向现代民法的世界潮流中,我们仍然应当坚持公私法的划分,在民法是私法的理念上建构中国的民法,同时在确立民事主体地位、明确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建立限制权利行使,规范主体行为的商法、经济法体系。
(一)确立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在我国,“私”是一个很敏感的字眼,同样私法为我国接受也经历了非常曲折的过程,且不说改革开放之前的特殊历史时期,就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其正当性或合适性仍然是一个问题。加上当时存在大经济法概念,合同法——民法中*核心的领域被纳入了经济法的范畴之中。而真正使其归位也只是三法统一为《合同法》[1]的事情。因此,为民法正名是法学界长期“斗争”的结果。因此,我们今天应当珍惜这一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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