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学

仲裁法学

作者:黄进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08-03-01

评分:5分

ISBN:9787562031710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仲裁法学 节选

撤销仲裁裁决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讨论了申请撤销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裁决的
有关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意义,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条件以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本章的
难点在于如何准确理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条件,如何理解重新仲裁
的条件和程序。
**节 概 述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所谓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于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提出申
请,管辖法院在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
含义:**,撤销仲裁裁决是管辖法院的行为,仲裁机构无权撤销已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中国《仲裁法》,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第二,法院无权主动撤销仲裁裁决,它只能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
请,经审查后作出结论。第三,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仲裁裁
决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予撤销的事由,且依法不能补救,才可被宣告撤销。第四,对于当
事人提出的申请,法院必须审查并核实其理由,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宣告撤销仲裁
裁决。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性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主张:
1.给付之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员而非法院作出的,
法院不得撤销。原告提起撤销之诉,是在请求法院命令对方不得主张仲裁裁决的效
力。因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属于给付之诉。
2.确认之诉说。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目的,在于取得有效的仲裁裁决。仲裁
员作出的裁决如有瑕疵,则对当事人无拘束力。当事人如对此存有争执,向法院提起
撤销之诉,虽名为撤销,实为确认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所以,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之诉为确认之诉。
3.形成之诉说。这种观点认为,形成之诉乃原告主张依照法院的判决创设、变
更、消灭法律关系或其他事项的诉讼,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言,如原告的主张有理,
将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是以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消灭仲裁裁决的效力,其性质属形成
之诉。
二、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意义
一裁终局是各国民商事仲裁中的普遍做法。中国《仲裁法》亦规定,仲裁实行一
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
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充分体
现了尊重仲裁效益的原则。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仲裁裁决可能出现
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错误。为维护国内执法的统一性,《仲裁法》中设置了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的程序,这一仲裁的司法监督机制,对于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
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对仲裁
制度的信任,将自己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只有公正、及时、正确地作出仲裁裁
决,才能顺利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仲裁员滥
用仲裁权,甚至作出了偏向某一方当事人的裁决,相应地就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面是确立了人民法院对
仲裁的监督权,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有效的主动寻求救济的途径,这种手
段对于胜诉方而言尤为重要。因为一般而言,败诉方若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话,可以
被动地在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胜诉方如
果不服仲裁裁决,则不能这么做,假如没有撤销程序,它无可救济。比如,申请人要求
被申请人赔偿人民币100万元,而仲裁庭裁决只赔偿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不服,并
且能提出裁决不当的证据,只有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才能获得救济。
第二,督促仲裁员公正仲裁。仲裁员在仲裁中如果不遵守有关法律和仲裁规则的
规定,不公正行事,甚至枉法裁判,所作出的裁决就会因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遭到人
民法院的撤销。这样,该仲裁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公正形象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这
必然减少其被再次选定为仲裁员的机会,情节严重的会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甚至受到
法律追究。所以,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有利于督促仲裁机构加强对仲裁员
的管理,有利于督促仲裁员珍惜声誉,正确行使权力。
第三,有利于完善中国的仲裁监督机制。仲裁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诉讼外执法方
式,各国都不会对其放任自流。但《仲裁法》实施之前,中国并没有设置撤销仲裁裁决
的程序,这不利于国家对仲裁活动给予必要的监督,不利于当事人对裁决寻求合理的
救济,*终也不利于仲裁自身的发展。《仲裁法》设立撤销裁决的程序,完善了中国的
仲裁监督机制。
三、国外有关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世界各国在规定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均规定了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适用仅限于本国裁决,而对
外国或非内国仲裁裁决,法院无权予以撤销。这一标准几乎为所有国家和联合国国际
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采用。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也规
定,裁决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有权撤销仲裁裁决。但公约同时规定“裁决所依据法律
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仲裁裁决,该段话中的“法律”是指仲裁程序法还是争议所适
用的实体法,则引起较大争论
综观各国仲裁立法和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尤其是1985年联合国的《国际
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以后,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虽趋于一致或近似,但差异
仍然不小,在国内仲裁领域更是如此。概括起来,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可归纳为
以下几类:
**,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者失效。
第二,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协议不一致,或违背了《仲裁法》或仲裁程序规
则;或者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有瑕疵或不是按正当方式指定的。
第三,仲裁程序不合法或者违背仲裁协议、仲裁规则。
第四,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经合法代理,非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充
分陈述案件或未经合法询问。
第五,裁决处理了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争议或争议的标的不能通过仲裁方式
解决。
第六,裁决书形式上有缺陷,或者裁决未附具理由,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
规定或仲裁员已予补正的除外。
第七,裁决的作出是欺诈的结果,或者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变造的。
第八,裁决所依据的民事或刑事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的。
第九,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违背职务信托,犯刑事罪。
第十,裁决命当事人为法律上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十一,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获得了本来可以影响仲裁庭决定的新文件,这些
文件被认为是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未被提交的。
第十二,裁决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仲裁法学 本书特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
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
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
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
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
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
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
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仲裁法学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黄进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
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
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
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副会长、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武汉仲裁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1995年获中
国法学会授予的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著作
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国
际私法》、《澳门国际私法总论》、《国际私法》(主编)、《中国的区
际法律问题研究》(主编)、《仲裁法学》、《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仲
裁》(主编)等。
宋连斌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
事、副秘书长,武汉、北京、上海、海口、湘潭等仲裁委员会及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仲裁》顾问。主要著、
译作有:《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
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信息技术法》、《国际商事仲裁
法律与实践》、《仲裁理论与实务》(主编)等,单独或合作发表、
出版《理念走向规则:仲裁法修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仲裁
的国际化、本土化与民间化:基于2004年(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规则)的个案研究》、《再论中国国际私法的实践困境及出路》等
论文、译文多篇。
徐前权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系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访问学
者,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荆州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暨专家
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阜阳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
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荆州市人民
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湖北省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
学会仲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持过省级科研项目5项,校级科研
项目多项,出版专著(合著)1部,发表《论仲裁监督体制》、《中
国仲裁制度的沿革、现状及前瞻》等论文50余篇,其中多篇被中
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全文复印。2004年8月,获全国优秀仲裁
员称号;2003年11月,获荆州市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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