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刘广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
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
nbsp; 言
中国法制史学是研究中国历代法制的产生、发展、内容、特点、作用及其影响
的专门学科。其主要目的是为深化认识现代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提供法制史学
的知识,并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法制历史的经验教训。
中国法制历史的发展演变可以分为三个大的时期认识。**个时期是先秦
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奠基时期。在此时期内,主要认识传说时代至秦朝建
立前中国法的起源、夏商西周法的主要形式和内容特点、春秋战国成文法的产生
和法典化等问题。第二个时期是秦汉至明清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继承、发
展和演变时期。在此时期内,主要认识秦汉至明清各个朝代法制的基本内容、主
要特点、法律儒家化等问题。第三个时期是清末至民国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
的解体和近代法制的建立时期。在此时期内,主要认识清末改革传统法制、引进
西方近代法制和民国确立六法体系等问题。
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到目前为止,古代法制中的立法制度、刑法制度和司法
制度的研究较为深入、较为系统、较为稳定,是各种中国法制史教材的主干内容。
古代法制中的民事法制、行政法制和经济法制的研究成果在不断增多,但有许多
法制理论问题难于说清楚,这三方面的内容在各种法制史教材中的介绍详略不
一。所以,本教材根据各个时代研究成果的多少,有的部分写得较多,有的部分
写得较少。近代法制基本上是根据现代部门法的分类编写的。各章中的内容重
点请参看每章后面的“小结”提示。
由于唐朝以前的法典没有完整保存下来,其他法律材料保存下来的也不完
整,因此,本教材对唐朝以前法制的介绍字数较少。唐朝以来的法典完整保存下
来的较多,其他法律材料保存下来的也较系统,因此,本教材对唐朝以来法制的
介绍字数较多。尤其是明朝、清朝、民国时期法制的介绍所占比重较大,很多内
容都是为了扩大本学科的知识面,深化对法制史细节的认识,并不作为考试重点
要求掌握。要求重点掌握的问题,都在各章小结中作了限定提示。请选用本教
材的学员,特别注意优先掌握各章提示的要点,再量力而行地了解和掌握其他
内容。
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写体例,数十年来形成了以时代为章、以制度为节的主
流模式。为适应部订大纲的编写要求,本教材在体例上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内容
上采取了“概述一般,突出重点”的编写原则。对中国法制史一般知识的概述,既
是为了保证该学科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也是为了初学者容易入门、容易掌握。
对中国法制史重点问题的选择和详细说明,是根据我多年从事这门学科的教学
研究和辅导考试的经验确定的。
为适应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需要,本教材力求做到叙述评论简明扼要,
分析论证深入浅出,语言文字通俗易懂,尽量做好古代法律知识当代化的探索工
作和普及工作。对于书中所涉及的古文材料,或转述大意,或用现代白话具体说
明,为节减篇幅,没有一一注明出处,只在书末列出主要参考文献,以备查证。
本教材由十章组成,内容包涵教育部所订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
所有重点问题。为了便于学员理解掌握,本书在每章开头写了“引言”,说明本章
法制内容的历史背景;在每章结尾写了“小结”,强调本章法制的要点和难点,并
列出思考题若干,供学员分析总结。
学习中国法制史学,要注意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结合,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
结合,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结合,史料分析与理论概括结合,法学分析与史学分
析结合。做到在认识法律制度内容的同时,认识法律制度反映的社会关系、包含
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特点;做到史料分析有理论高度,理
论概括有史料基础,法学分析有史学深度,史学分析有法学眼光。
第六章 宋辽金元的法制
宋朝建立于960年,灭亡于1279年,共经历了320年。契丹族建立的辽王朝和女真族建
立的金王朝,是与宋朝政权对峙的少数民族政权。元朝建立于1271年,灭亡于1368年,共经
历了98年。本章着重介绍宋朝和元朝的法制,简略介绍辽金的法制。
**节 立法概况
一、宋朝的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的编纂
宋初沿用唐代的律令格式及五代编敕。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命窦仪
等人编纂了宋代**部法典《建隆重详定刑统》,史书中简称为《宋刑统》。“刑
统”的名称是从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继承而来的。
《宋刑统》继承了隋唐法典12篇的体例,但又有以下变化:首先,在每篇之下,按
照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将律文分成若干门,共有213门,502条。其次,在律
文、疏议后,附有令、格、式、敕,共177条。令、格、式、敕前有一“准”字,表明经过
皇帝的批准;再者,增设了“起请”条,共32条。“起请”条以“臣等参详”字样开
头,是大臣对律文和敕令格式的补充或者作出的新的解释。内容上,《宋刑统》除
继承《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之外,调整民事关系的条款明显增多,在刑罚制度的
适用方面也有改变。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在两宋时期一直有效的
基本法典。
(二)敕的编纂
敕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发布的单行法令,一般称为散敕。敕可以对律
文不完备的地方进行补充。《宋刑统》没有规定的事项,就根据敕的规定处理。
此外,由于《宋刑统》颁布之后变动不大,律文难以满足社会变化的需要,而敕作
为一种灵活的形式,可以弥补律文的不足。律敕并用成为宋代法制的一个特点。
但散敕只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发布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将散敕进行分
类整理,汇编颁行,使其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称为“编敕”。编敕具有准法典
的性质,始于唐代,宋代进一步发展。表现如下:**,宋代设有专门编敕机构
“编敕所”,进行敕的编定工作。第二,宋代敕的数量大、种类多,编敕活动频繁。
其中神宗朝编敕*多。第三,编敕调整的范围扩大,遍及社会各个领域,其中关
于民事、经济方面的比较突出,如《天圣户绝条贯》、《遗嘱财产条法》等。第四,编
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北宋前期,敕律并行。神宗变法之后,敕的地位上升,
以致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三)编例
宋代的例,分为断例、特旨为例和指挥。断例,是司法机关审断案件形成的
成例;特旨为例,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或应臣僚的请求发布的批诏;指挥,
是中央官署对下级机关下达的命令。
由于例的形式灵活,更能切合实际等原因,宋代明文规定:法律中没有规定
的,引用例的规定。但实践中例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以致出现以例破法的现象。
南宋时,例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虽然有律文,但是官吏一切以例为准,以致没有
例、事情就难以解决。《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各种敕令没有相应的例的,适用
律文规定;律文没有相应的例或者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敕令的规定。可见,已
经将例与律敕并列,例的适用甚至优先于律敕。
由于例的使用频繁,编例也成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活动。与编敕一样,编例也
使例从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上升为一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编例始
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宋朝主要的编例有:宋神宗时的《熙宁法寺断例》、《元丰
断例》,哲宗时的《元符刑名断例》,南宋高宗时的《绍兴刑名法寺断例》,孝宗时的
《乾道新编特旨断例》。
(四)条法事类
南宋还有“条法事类”的法规汇编体例,是按事项把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
分门别类进行汇编的方式。
宋初编敕,依律文的十二篇分敕为十二门。元丰年间,采用以事为经、以敕
令格式为纬的统类合编体制。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以事分门,调整同一对象的敕
令格式随事分门编纂,即“条法事类”的编纂体例。
这种法规汇编更方便了司法官吏的检索引用。南宋编有《淳熙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淳韦占条法事类》等,但保留至今的只有《庆元条法事类》的
残卷。
二、辽金的立法
(一)辽政权的立法
契丹族建立的辽王朝,在初期主要采取民族分治的政策,“以国制治契丹,以
汉制治汉人”。即对契丹人按契丹法治理,对汉人按唐律治理。后来在辽政权的
发展过程中,也参照唐宋法制,规定了新的刑罚制度,编定了各种条制。1036
年,编纂了《重熙新定条制}547条,简称《重熙条制》。这是辽政权的**部成文
法。1070年,又编纂了《咸雍重修条制}789条,吸收了更多的唐宋律令的内容。
(二)金政权的立法
女真族建立的金政权,初期采用本族的习惯法。政权巩固后,“兼采隋、唐之
制,参辽、宋之法”。在继承隋唐法律,参照辽、宋法律的基础之上,金政权编纂了
《皇统制》。这是金政权的**部成文法律。1182年,又颁布了《大定重修条
制》,进一步吸收了唐宋律的内容。1201年,仿照《唐律疏议》,编纂了《泰和律
义》。这部法典的12篇名称、体例和主要内容,都继承于《唐律疏议》。金政权对
令、格、式、敕等法律形式也进行了整理编纂,形成了与宋朝相同的法律体系。
三、元朝的立法
(一)元朝建立前的立法
元朝建立之前,各蒙古部落采用世代相传的习惯法,蒙古语称为“约孙”。这
是一种禁忌习俗、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习惯法。
成吉思汗在位时期,编纂颁布了蒙古族历史上*早的成文法,称为《大扎
撒》。这是一部蒙古族传统习惯法和成吉思汗训令的汇编,具有准法典的性质。
《大扎撒》原文已失传,但有部分条文散见于中外多种史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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