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市民社会

管理市民社会

作者:(英)尼奥克里尔斯 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2008-06-01

评分:5分

ISBN:7100057912

所属分类:政治军事

书刊介绍

管理市民社会 目录

序言
**章国家权力,社会权力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国家和市民社会
从市民社会到社会
第二章从帝国主义到意识形态
国家与革命,议会与帝国主义
领导权与扩张的国家
意识形态与国家机器
第三章福柯与政治的终结
福柯对政治理论批判的贡献
从法律和国家到管理和社会
关于反抗和战争的主体
第四章英国的规范性:对英国国家与
阶级的再思考
“资产阶级革命”与英国的“特殊性”
结构、斗争与工人阶级的整合
革命往何处去?
政治概念的扩展:管理
第五章英国的政治管理:塑造市场、
建构法律主体和扬弃斗争
新济贫法、劳动和国家管理
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选举权与国家
社工、失业、保险:英国的劳动公民及其家庭
劳动与资本的主体性:工会、法人与国家
关于法律与管理
注释
参考书目
索引

管理市民社会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研究国家权力的理论著作,作者通过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揭示国家权力的重要性,通过管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揭示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本书作者秉持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立场,首先回顾了国家与市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和马克思作品中的重要性,认为黑格尔与马克思都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辅相成,它们之问是一种辩证的关系。当然他们两人的立场不一样。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和修正主义者摒弃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将社会从二元对待中革除了。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葛兰西那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关系得到了恢复,但是丧失了辩证关系的本质。福柯的观点也可以算作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但是具有强烈的后现代性。他强调社会的作用,实际上摒弃了国家,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作者通过考察英国国家发展的历程,认为应该恢复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本质,自由主义者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起来,强调二者截然分立,河水不犯井水,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马克思的后继者摒弃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偏废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方也是行不通的。作者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辩证关系是通过现代社会的管理机制体现出来的,而法律则是这种机制的内核。作者将这种管理机制称之为建构权力,其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建构法律主体、塑造市场和扬弃斗争。

管理市民社会 节选

**章国家权力,社会权力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国家和市民社会
黑格尔和马克思都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立是现代性鲜明的政治特征;在这种分立之中,政治关系采取的是一种分立的国家职权形式,同时也是通过这种分立的国家职权进行运作的。在黑格尔之前,一个常见的区分并不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别,而是以“国家”和“市民社会”为一方、“自然状态”为另一方的区分。“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两个名词处在同一范围之内。在实践中,这就意味着,要成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得成为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首次区分只是在1750年左右才开始与诸如亚当•福格森的《市民社会史》(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1767年)等著作一起出现的。黑格尔认为,大量历史性的发展使得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必须有一个概念上的区别。首先,法国大革命给黑格尔提出了时代问题:在政治上实现自由,尤其是面对过去的统治制度。其次,工业化这种截然不同的现代生产方式显然导致了贫富两极分化,产生了一个因为贫穷而只能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阶级。第三,私人个体在一个既非家庭又非国家的领域里日益集结在一起,涉及意志的冲突、敌对和紧张,而这些看上去又是非政治的。这一领域中的各种关系被概念化为充满冲突的东西,需要公共机构进行管制。
因此,黑格尔面临着一个重要的概念问题:如何理解这种“社会”关系——社会经济的自由、工业活动和斗争——领域。它既不能理解为“家庭”,也不能理解为“国家”。不仅如此,传统的政治哲学和自然法理论都无法对这个领域进行充分的解释。通过《法哲学原理》(1821年),黑格尔在理论上做出了一个重大转变。他提出了第三个维度,即“市民社会”。这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问的一个维度。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是现代世界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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