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

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

作者:格雷夫 著,郑江淮 等译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2008-08-01

评分:5分

ISBN:9787508612270

所属分类:经济金融

书刊介绍

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 目录

前言
第1篇绪论
第1章导言
1.1制度研究面临的挑战
1.2比较历史制度分析
1.3制度和中世纪后期的商业扩张
1.4本书的结构
第2章制度与交易
2.1什么是制度?
2.2制度作为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构成的系统
2.3一个综合性制度观
2.4外部效应与交易
2.5交易间联系、制度及组织
2.6总结性评述:自我实施的制度
第2篇制度:多重均衡中的系统
第3章合同执行的私序制度:马格里布商人联盟
3.1商业、海外代理人与效率
3.2承诺问题和以声誉为基础的社群执行机制
3.3模型:代理人的承诺问题和多边惩罚策略
3.4马格里布商人联盟:理论证据和间接证据
3.5结束语
附录
第4章在政府的掠夺之手中保护产权:商人行会
4.1 承诺问题和商人行会的作用
4.2正式模型
4.3结束语
第5章内生制度与博弈分析
5.1制度化规则、制度和均衡
5.2博弈论与内生制度的建模
5.3社会性和规范性行为的制度扩展
5.4合法性和制度起源
5.5总结性评述
第3篇作为历史过程的制度动态变迁
第6章内生的制度变迁理论
6.1制度的持久性
6.2内生参数发生变化时的制度稳定性
6.3准参数和制度增强
6.4制度的自我增强:两个城邦的故事
6.5制度增强的正式分析
6.6制度的生命周期
6.7结速语
附录6.1 关于制度增强的模型
第7章制度路径:过去的制度如何影响当前的制度
7.1从过去传承下来的制度要素和技术上可行的制度要素之间的根本性不对称
7.2根本性不对称的含义
7.3主体能动性和历史
7.4知识、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方向
7.5制度合成体:制度动态变迁的同时代含义
7.6总结性评述
附录7.1 在未经协调的制度发展中有目的地利用过去的制
度要素:以墨西哥加利福尼亚地区的美国商人为例
第8章创建国家政权:热那亚的兴衰
8.1为建立国家政权而签约
8.2一个相互阻吓模型
8.31099-1154年的执政官体制
8.41154~1194年的外生变迁、削弱与制度失灵
8.5自我实施的有限国家政权:1194—1339年热那亚的*高长官制度
8.6自我削弱的*高长官制度
8.7总结性评述
附录8.1 热那亚政治制度的一个正式模型
附录8.2相互阻吓均衡的存在性
附录8.3合谋博弈和*高长官博弈
第9章论不同制度路径的起源:文化信念与社会的组织方式
9.1代理关系与文化信念
9.2马格里布人与热那亚人不同文化信念的起源与表现
9.3文化信念、社会的代理关系模式与财富分配
9.4超越博弈的界限:分割型社会与整合社会
9.5超越博弈论的界限:组织层面的演化
9.6结论
附录9.1
第4篇比较历史制度分析的经验研究方法
第10章非人格化交易的制度基础
10.1货款与货物相分离的交易
10.2只做演绎分析不足以识别制度
10.3基于微观分析模型的理论不足
10.4社群责任体制
10.5制度的衰落和转轨:向个人法律责任的演化
10.6总结性评述
第11章基于特定背景的交互式分析
11.1演绎分析的缺乏
11.2归纳分析的不足
11.3启动制度分析
11.4推断的形成:各种分析方法的综合
11.5推断和基于特定背景的模型
11.6用基于特定背景的交互式分析来评价理论推断
11.7总结性评述
第5篇结论性评述
第12章制度、历史和发展
12.1 制度与“黑匣子”:好的、坏的和令人沮丧的
12.2比较历史制度分析
12.3中世纪晚期的商业扩张和西方的兴起:现代经济的起源
12.4面临的挑战:建构有效运作的市场和政治体制
附录A博弈论基础
A.1 静态博弈中的自我实施行为:纳什均衡
A.2动态博弈中的自我实施行为:逆向归纳法和子博弈精炼均衡
A.3重复博弈中的自我实施行为:子博弈精炼均衡、无名氏定理和不完全监督
附录8社会人是依策略行动的吗?
附录C理论的作用:基于声誉的私序制度
C.1 逆向选择:不完全信息
C.2道德风险:完全信息
C.3总结性评述
参考文献

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 内容简介

在中世纪前期各方面都明显发达予欧洲的穆斯林世界,为什么后来却走向了与欧洲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甚至到现在,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仍然落后于欧洲?无数的社会科学家试图对这个历史之谜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本书的不同之处在于,综合运用了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各学科的方法,通过案例研究和历史分析,对中世纪后期东谣方的大分叉给出了制度上的解释。本书是制度经济学领域的集大成之作,堪称经典。

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 节选

第1篇
第2章制度与交易
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学者们对制度一词有着不同的定义。本章2.1和2.2以精确的方式定义了这一术语,以便明确分析的范围。特定的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作为这一定义的关键部分,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制度对行为拥有如此深远的影响力,如何分析研究它们(第2篇),为什么它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得以持久存在,为什么它们对制度动态变迁产生了独立的影响(第3篇),以及如何对它们进行经验研究(第4篇)。
本书提出的制度定义包含了那些似乎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推动了统一的制度概念的形成,并对各个不同的制度定义和分析框架进行了整合(2.3)。这一定义还强调交易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单元,不过,这需要超越经济学中的传统做法,更全面地来定义交易。交易间联系是制度的中心,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制度化的信念和规范不仅为某一特定交易中的行为提供了激励,而且还反映了与该交易相联系的有哪些其他交易,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的方式是什么,而组织则是这些联系的反映和手段(2.4,2.5)。
在阅读本章时,需要注意的是,本章并没有考察制度的起源、制度为什么以及怎样变迁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将在随后的章节中展开。本章只想明确地界定制度这一研究对象。
2.1什么是制度?
制度是共同作用于行为秩序的社会因素结合在一起的系统①。该系统的每一组成部分皆为人为的非物质因素,对每一个个人来说,这些要素外生地影响他们的行,为。这些要素共同激励、促使和引导人们根据社会情景(social situations)采取某一行为,而该行为是众多技术上可行的行为之一②。我通常将这些社会因素称为制度要素,本书关注制度要素中的规则、信念、规范以及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组织。制度是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共同作用并导致(社会)行为秩序产生的一个系统。这些要素中的每一个都符合前所述及的各种条件。
本书的研究对象满足这样的要求:制度是由人为的非物质因素组成的,这些因素影响个人在某一社会情景中的行为,并产生了行为秩序,但是对个人来说,这些因素是外生的(正如我们将看到的,社会情景和交易直接相关)。但是,并非所有的规则、信念和规范都满足这些要求。那些并不影响行为的法律规则、宪法条款、道德戒律或信念不构成制度要素。人们可以按市场价格买卖的信念是一项制度要素,因为该信念在市场中影响到了行为。“执法制度”不是法庭,而是由规则、信念、规范和与之相关的组织构成的系统,法庭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为了说明什么样的制度符合这一定义,我们考虑一个由保护产权的规则、信念和组织所构成的系统,该系统产生了尊重产权的行为。在这一系统中,以政治方式决定的规则规定了相关权利、明确了产权的归属、确认了产权的所有人、界定了侵权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如果相应的政治过程使每个人都不可能单方面地改变规则,那么对每个人来说,这些规则就是外生的。如果将所有个人作为一个整体,那么规则对这个整体来说可能是内生的,如民主政治中的有争议规则;也可能是外生的,如专制统治下的规则。
提供行为指示的规则并不影响行为,除非人们有遵守这些规则的动力。但是,如果规则是制度的一部分,人们就一定会有遵守规则的动力。例如,如果人们普遍认识到,侵权行为受到的法律严惩足以遏制这类行为,那么这一条件就能得到满足。因为对法律制裁的信念是常识,所以它们对相互交往的人们来说都是外生的。虽然每个人能自己判断这一制裁是否会发生,但是都不得不把其他人相信这是事实作为既定的情况。
在这一系统中,规则引导行为,对法律制裁的信念则激励行为。然而,由于这些信念是可能的,构成法律系统的组织——当今的法庭和警察——就是必需的,没有它们,法律制裁的信念就不会普及。显然,法庭和警察并不一定形成侵权会受到惩罚的信念,因为许多法律系统都是腐败无效的。为了研究法律系统的影响,我们也必须考察在构成组织的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非成员之间产生行为的规则、信念和规范。在这个意义上,组织同样构成了制度,且拥有双重属性:他们既是制度要素,又是制度本身。组织对我们试图要理解的行为来说是制度要素,但对其内部成员的行为来说又是制度。组织也不同于其他制度,因为与组织相关的规则、信念和规范使组织成员和非组织成员有不同的行为。
在本书所描述的制度中,有关他人行为反应的信念(以法律制裁的形式)提供了激励,但这些信念并不是唯一能产生行为秩序的信念集合。反映我们对周围世界结构的认知模式的内化信念同样影响行为。例如,有关上帝不许技术进步的普罗米修斯神话就反映(并维持)了这样的信念,普罗米修斯因传递火种而受到惩罚——人类则因为接受火种而遭殃。对那些享受到这一好处的希腊人来说,普罗米修斯成了英雄。然而,反映在制裁神话中的信念一旦内化,就会变成外生于每个人的人为的非物质因素,并会阻碍技术进步。
正如这些例子所阐明的,上述定义以多种方式限定了本书的研究对象,并且把重点放在一些与制度相关的要素上。
2.1.1行为秩序
我们将研究对象限定为行为秩序,即处于特定社会地位的人们根据特定的社会情景采取或可能采取的行为。行为秩序可以是一般的秩序,如法律合同中体现的秩序,也可以是特殊的秩序,如在某一特殊合同形式中体现的秩序。行为秩序可能经常发生(例如,在美国用信用卡付账),也可能很少发生(例如,美国的弹劾总统)。在任一情况下,制度分析针对的都是稳健的秩序,也就是说,会得到广泛执行的秩序。对行为秩序的关注意味着制度分析关注的是同一些人(例如,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关系)或不同的人(如高速公路上的驾驶员之间、法官和不同的被告人之间、议会中的立法者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出现的情景。
社会地位表明一个人的社会身份:这可以用很一般的要素(如性别)或更为特别的要素(如一个人的职业或其债务拖欠的历史)来界定。社会地位的例子有:买者和卖者、父母与子女、借出者与借入者,以及雇主与雇员等。对人们获取社会地位的行为进行研究,需要考察他们的行为如何受社会力量而不是个人特征的影响①。
然而,行为多样性之所以能够普遍存在,是因为社会地位不同(依据年龄、性别、种族等特征来定义)的人在同一情景下会采取不同的行为。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有些人可能坚持其个人的信念,或者拥有特殊的属性,从而使他们根据自己的社会地位采取有别干他人的行动。在本书所关注的情景中,这些特殊的原因被看做是对平均行为的偏离,这些平均行为是由共享信念和规范所引导的。我将在考虑制度变迁的各种原因时,再来讨论个人信念的作用。
2.1.2影响行为的人为非物质因素
在制度分析所要讨论的情景中,物质上和技术上可行的行为不止一种。要考察行为秩序如何在这样的情景中产生,我们对制度的定义就需要关注人为的非物质因素。
那些影响行为的人为因素,反映了有目的的或无目的的人类行动。一些人为因素,如门、锁和栅栏,是物质的。本书着重讨论的不是这类因素,而是非物质因素,如宗教信仰、内化的规范,以及对违反交通规则将受到惩罚的预期。这一讨论重点表明,非物质因素的物质表现——例如监狱、教堂和各种象征物——在产生制度化行为时发挥了次要的作用。监狱本身并不是有效的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守法行为的产生过程中,相应的规则、信念和组织却都是必需的。
除了物质因素之外,技术和遗传因素同样也影响人为的非物质因素的可行集。监督工人的技术,如录像机,能够形成偷懒将受罚的信念。尽管遗传因素并不是人为的非物质因素,但它们会通过多种方式直接作用于行为秩序。然而,演化赋予了我们遗传倾向,如规范内化和寻求社会身份的能力。在遗传决定的范围内,不同的人为非物质因素才能得以盛行。而且,在不同社会中,规范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构建方式大相径庭。
2.1.3影响个人行为的外生因素
本书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影响个人行为的外生因素上,这就进一步限定了我们的研究对象。由于本书主张制度分析是针对那些促使、引导并激励人们采取行为的因素,人们直接控制的要素(他的“选择变量”)并不促使、引导并激励他们自身采取行为。
如在第5章将要讨论的,制度化的规则和信念是人为规定的,外生于行为受其影响的每一个个人。这意味着,在个人行为不是被技术地决定的情形中,这些规则和信念都是人们共同认知的规则和信念①。特别是,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知道这些规则,并且持有这些信念。其他人知道且持有这些信念对每一个个人而言是外生的,即每一个个人对这些规则和信念的反应促使这些规则、信念成为常识的机制中的一部分。
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规范对行为受其影响的每一个个人来说是外生的。内化的规范(个体通过社会化来内化规范性的行为规则)不受个人的控制。确实,由于规范界定了道德上合适的行为,所以个体将其内化之后不再想改变它们。类似地,有规则、信念和规范构成的社群、法庭和警察机关这类组织,对那些行为受其影响的人们来说,也是外生的。
举例而言,在英国,人们靠左行驶或者应该靠左行驶是常识。传递这一常识及相关预期的规则对每个驾驶员来说都是外生的,因为每个驾驶员都不能改变其他人在路上的行为选择。在不具有领导结构的横向社群中,影响社群成员的资格以及成员和非成员行为的规则、信念及规范,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都是给定的。每个人都不能单方面地改变相关的制度要素,他所能做的充其量也不过是脱离该社群。
制度要素作为人为的非物质因素,对那些行为受其影响的每一个个人来说,是外生的社会要素。这并不意味着制度对每一个个人来说总是外生的。某个人的选择变量可能是影响他人行为的制度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制度也是分层级的,高层级的制度可以影响其他层级的制度。制度层级为有目的的制度变迁提供了可能,这些内容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进行研究。
在经济领域,不同的制度要素,如法律规则和工会,在企业与雇员达成合同责任时,会影响企业的决策。企业提供给雇员的合同是制度中隐含的行为,当然这里的制度是指企业需要面对的制度。然而,对雇员而言,这些合同确定了规则,而这些规则是影响雇员行为的制度的组成部分。
类似地,对于专制统治者来说,他凌驾于法律之上,虽然他的行为一般也反映了不同的制度,例如控制强制权所需要的制度,但法律规则对专制统治者而言并不是制度要素。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他的臣民而言,法律规则是外生的人为非物质因素,作为制度的一部分,会影响臣民的行为。类似于专制统治者,总理也能够改变法律规则的位置。但是,与专制统治者不同的是,由于总理受法律的约束,一旦总理被制度化了,法律规则就会影响他的行为。
在这个例子中,专制统治者和总理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有改变法律规则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这些规则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是外生的。他们都各自反映了特定的制度化方式,以及一系列的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促成了交往行为,创建了新的制度。
2.2制度作为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构成的系统
将制度看做系统,不同于将制度看做一个单一整体(如规则)的常见做法。要理解行为秩序,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研究由相互关联的要素所组成的系统。我将在第5章回过头来详细讨论不同制度要素的不同作用,以论证我的这一观点,但是,在这里,只需要提及不同的制度要素(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对行为产生不同的作用。不同的制度研究方法要么将制度定义为规则、信念、规范,要么将制度定义为组织,它们强调的是这些要素所起的作用。
社会中流传的规则产生了共有认知(shared cognition),提供了信息,协调了行为,指出了合乎道德、能为社会接受的行为。因此,它们既能使人们对社会情景有一个认知性的理解和规范性的理解,又可以协调社会情景中的行为,进而促使并引导人们采取行为。虽然这些规则可以反映个人的学习过程,但是它们通常在社会中流传,而且呈现出多种形式(正式的或非正式的,隐含的或明显的,默许的或明示的)。
只有当人们有遵守规则的激励时,规则才会与行为相对应。信念和规范激励人们遵守制度化的规则。例如,相信会受到惩罚的信念将激励人们采取或不采取某一特定行为。我们靠右行驶并不是因为规则本身,而是受到每个人都会靠右行驶这一信念的激励,因此自己的*佳选择也是如此。
对如下两种能够激励行为的信念加以区别:内化信念(internalized beliefs)和行为性信念(预期)。内化信念是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的结构与细节有关,也与行动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有关。以认知(心智)模式的方式反映知识,认知模式是人们用来解释和理解他们所处的环境的。这些信念能够激发个人的行为。例如,在中世纪早期,森林乃众神之地的信念阻碍了土地的开发,因为人们惧怕这样做会受到神的惩罚(Duby,1974)。
内化信念也间接地影响行为,如拥有权力的人们(能影响制度化过程的人)按照自己的信念行事。例如,在重商主义时期,政策制定者相信国际贸易是零和博弈,他们相信一国的经济成功,特别是商品出口,是建立在别国失败的基础之上。于是,政策制定者便试图通过规制来建立有利于提升本国竞争力的规则和信念①。行为性信念是有关他人行为的信念,具体来说,就是有关他人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行为是否写:真正发生的信念。一个人对他人行为的信念会直接影响该人的行为选择,人人都靠右行驶的信念激励人们也靠右行驶。在这些信念既定的情况下,有关行为的信念——靠右行驶——将真正发生。对不会真正发生的某种行为的信念也将影响行为。相信警察会逮捕罪犯、法律会惩处罪犯的信念会减弱犯罪动机。如果这些信念足以遏制犯罪活动,犯罪活动就不会发生。有关警察对一种不会真正发生的情形所做反应的信念也影响行为。*后,内化的规范是由社会创造出来的行为标准,与个人的超我合为一体,并作为个人偏好的一部分影响行为。
……

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 作者简介

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斯坦福国际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1989年获得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致力于研究市场共同发展的比较历史制度分析。博弈论学会和新制度经济学国际学会的发起人之一。

相关推荐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