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的诉讼

国王的诉讼

作者:(英)黑尔 著;王雨田 译注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08-09-01

评分:5分

ISBN:9787811392173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国王的诉讼 目录

译者序
原出版商的前言
一、异端罪
二、巫术罪
三、严重叛逆罪
四、轻微叛逆罪
五、针对自己生命的重罪
六、意外杀人
七、赎罪奉献物
八、紧急避险下的杀人
九、基于自卫的杀人
十、谋杀
十一、非预谋杀人
十二、偷窃罪
十三、抢劫罪
十四、从他人身上偷盗
十五、从他人住处偷盗
十六、海盗罪
十七、夜盗罪
十八、放火罪
十九、越狱
二十、逮捕
二十一、保释
二十二、越狱
二十三、当事人的逃走
二十四、因官员的脱逃,或者进行逮捕者的脱逃
二十五、营救
二十六、制定法规定的重罪
二十七、包庇隐匿犯罪
二十八、重伤害罪
二十九、非死刑犯罪
三十、破坏秩序
三十一、滋扰
三十二、公路
三十三、普通的客栈
三十四、酒馆
三十五、制定法规定的非死刑犯罪
三十六、宗教事务
三十七、国王的法庭
……

国王的诉讼 内容简介

马修•黑尔爵士生于1609年11月1日,死于1676年12月25日。他的曾祖父是一名富有的呢绒商,他母亲出生于贵族家庭。不过,5岁时,他成了孤儿,由监护人抚养大。他16岁进入牛津大学学习,*初的理想是做一名大臣,不过,*终还是选择学习法律。他曾为保皇党人做过辩护律师。1656年至1658年,他成为一名民事诉讼法官。同时,他还是一名议员(1654年至1660年),他在进行法律改革以及促使查理二世复位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后来,他成为财政署的首席官员,并在1671年至1676年间担任王座法院首席法官。他是英国普通法历史上*伟大的学者之一,其*著名的著作是《国王诉讼的历史》(1736年—1739年)。他还著有《英格兰普通法的历史》(1713年)。本书《国王的诉讼》成书于1678年,原书名为《国王的诉讼或者关于国王诉讼主要问题的总结》,是作者基于自己的职业经历而对当时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知识的概括和总结。
作为一名长期学习和研究刑法的学人,译者深知法学专业书籍翻译工作的难度,更何况是法学专业古籍!然而,如果所有人都畏难不前,驻足观望,那么,我们对于某些知识领域的了解可能永远只能停止于“传闻”或者“二手”材料的阶段,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学术视野难以拓展、学术底蕴缺乏广度的局面,学问及理论品味自然也不可能到达一个更高的境界。在译者看来,国内刑法学界对于英美刑法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这进而也导致了我们对于英美刑法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存在诸多误解。文化的交流是以对文化的翻译与介绍为前提的,对于我国刑法和英美刑法的之间的比较研究而言,译介工作正是亟待加强的,这也正是译者不顾学识浅薄而毅然翻译此书的动力所在。
之所以选择此书进行翻译,具体原因有三:**,鉴于英美刑法的传承性,为了更好地深入理解现代英美刑法,我们客观上需要从源头上追本溯源;第二,鉴于英美刑法判例的繁杂性,有必要选择一本概览性或纲要性的综述著作以提纲挈领;第三,鉴于英美普通法形成的特殊性,有必要译介英美学者所公认的经典作家的著作以彰显权威性。本书作者马修.黑尔正是公认的英美刑法经典作家之一,本书成书于17世纪,其内容反映了截止那个时代的英国刑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更关键的是,本书的写作方式适合大陆法系的研究者们阅读,它省略了繁琐的判例,而直接讲述刑法及其有关的知识。

国王的诉讼 节选

一、异端罪(Heresie)
1.现在我们来看死刑犯罪中直接针对神圣的上帝的犯罪。具体包括:
异端罪
巫术罪
2.关于异教徒罪,涉及以下问题:
(1)什么是异端罪?
现在,所有那些关于判断什么是异端邪说的先前的法律,已经废止了。尽管不存在明确的关于什么是异端邪说的法律,但是,伊丽莎白一年(公元1559年——译者注)。**章的法律,指示宗教事务高等法院(High Com—mission),将其限制于:
①经典教义中先前已经确定为异端的行为;
②为首次四届全基督教会议(first four General Coun-cils)所宣判的行为;
③由其他全基督教会议以明确的语言通过经典教义宣布为异端的行为;
④议会在教牧人员代表会议(Convocation)。同意下确定的行为。
(2)谁来判断异端罪?
①世俗法官不能因异端罪通过起诉或者其他方式惩罚任何人。
但是,偶尔他也可能具备判断某个教义是否为异端邪说的知识:正如根据亨利四世二年(公元1340年)的法律规定,现在已经废除,尽管Kesar被大主教革除了教籍,但在上帝面前并没有被革除教籍,他因其言论而被羁押。Warner
因发表言论而被羁押,Non tenetur solvere decimas,因而被监禁。在前者中存在的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以及后者在诉讼中所提出的特殊正当化事由,都使两者不构成异端邪说罪。
②所有赋予对异端罪具有逮捕和监禁权的制定法,即亨利四世二年(公元1340年)第15章,亨利五世二年(公元1414年)第7章,理查德二世五年(公元1381年)第5章,菲利浦以及玛丽一年至二年(1554年)第6章,都在伊丽莎白一年(公元1559年)所废除。
(3)认定异端的方法:
①通过普通法:
A.通过大主教和主教大会,
B.通过主教教区的主教;
②通过亨利八世二十三年(1532年)法律的第8章:
在副主教同意下或者其忽略的情况下通过主教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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