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等三项国家标准应用指南

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等三项国家标准应用指南

作者:张家宏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年:2008-12-01

评分:5分

ISBN:9787506650915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等三项国家标准应用指南 目录

**章 标准制修订说明
第二章 肥料的分类
第三章 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生产工艺简介
第四章 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条文释义
第五章 GB/T 10511-2008《硝酸磷肥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条文释义
第六章 GB/T 10512-2008《硝酸磷肥中磷含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重量法》条文释义
第七章 典型问题解答
附录1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附录2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附录4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附录5 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

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等三项国家标准应用指南 内容简介

2007年6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随后又分别发布了GB/T10511-2008《硝酸磷肥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及GB/T 10512-2008《硝酸磷肥中磷含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重量法》,硝酸磷肥作为复合肥料的主要品种之一,对农业增产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硝酸磷肥生产企业、销售商、用户和相关监督检验机构能够正确理解标准,我们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写了该指南,期待着能够为标准的顺利实施、规范市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一份力量。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等三项国家标准应用指南 节选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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