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伦理学

人权伦理学

作者:甘绍平著

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出版年:2009-02-01

评分:4.8分

ISBN:9787802343115

所属分类:哲学宗教

书刊介绍

人权伦理学 内容简介

人权是人际文明相处的准则,是国家合法性的标准,是国内宪法和国际法律条约的基石。作为国际社会政治与道德的重叠共识的核心,人权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道德概念。在人权的坚硬的法律外壳的里面,蕴涵着深厚的伦理内核。以人权的法律形式为研究对象者,为人权法学。以人权的道德意蕴为研究对象者,为人权伦理学。
本项人权伦理学研究,不仅涵盖人权的内涵、人权的论证以及人权间的冲突等基本内容,凸显了人权作为主观权利的本质特征以及普世性、基础性、道德适用性的重要性质,揭示了人权与东方文化、人权与尊严、人权与民主、人权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且还从人权的视角,对平等、公正、关爱等重要伦理范畴以及功利主义、契约主义、德性论、责任伦理、康德形式化的道德法则(义务论)等伦理学派的价值旨趣进行了阐释与解析,同时也展现了应用伦理学的勃兴对于深化人权的伦理学研究所起的重要作用。

人权伦理学 本书特色

本书不仅涵盖人权的内涵、人权的论证以及人权间的冲突等基本内容,而且还从人权的视角,对平等、公正、关爱等重要伦理范畴以及各种伦理学派的价值旨趣进行了阐释与解析,同时也展现了应用伦理学的勃兴对于深化人权的伦理学研究所起的重要作用。本书思想深刻、论证严谨、表述清晰,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人权伦理学 目录

序言
德文简介
**篇人权的内涵
**章 人权的基本概念
**节 人权的定义
第二节 人权是一种主观权利
1.何谓主观权利
2.主观权利也是个体权利
第二章 人权的分类
**节 以“完整”为着眼点的对人权的分类
1.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的三分法
2.马歇尔(Thomas H.Marshall)的三分法
3.瓦萨克(Karel Vasak)的“三代人权”说
4.哈斯佩尔(Michael Haspel)的三分法
第二节 以“基本”为着眼点的对人权的分类
1.德国法哲学家阿雷克西提出的绝对人权与相对人权
2.美国著名伦理学家亨利·舒(Henry Shue)提出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 人权的特征
**节 普世性
1.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传统理性主义的立场
2.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
第二节 道德适用性
1.哈贝马斯强调人权是法律权利
2.图根哈特主张人权是道德权利
第三节 基础性¨
1.人权与平等
2.公正逻辑上先于关爱
第二篇人权的论证
**章 人权的哲学论证
**节 “自然权利”论
第二节 康德“理性权利观
第三节 当代契约论
第四节 契约主义中的人权的边界
1.契约主义的道德共同体
2.婴幼儿何以获得人权保护
3.保护动物并非道德行为
第二章 人权的应用伦理学论证
**节 应用伦理学:以凸显人权为特征的公
民社会的道德理论
1.公民社会: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
2.公民社会: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
3.团队(Team):公民参与活动的平台?
4.参与能力:公民的基本素质
5.应用伦理:公民社会中的新道德
第二节 以人权为基准的应用伦理学的运行机制
1.“*大多数的*大幸福”的价值诉求——功利主义的利弊
2.“对等性”的价值诉求——契约主义的得失
3.非对等价值诉求的补充作用——德性论中的关爱原则、责任伦理、形式化的道德法则
4.根基性的价值诉求——格维斯(Alan Gewirth)对人权原则的论证
5.应用伦理学的运行机制:根基性的价值诉求、多数决与纠错机制
第三章 人权与尊严
**节 尊严:一个意义重大但内涵模糊的伦理与法律概念
第二节 对尊严概念的**类理解与解释模式:“属性-尊严说
第三节 对尊严概念的第二类理解与解释模式:“人类理性选择能力
1.“自主性-尊严说”
2.“道德自主性-尊严说”
3.“自我目的-尊严说”
第四节 作为一项权利的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来自于一种对人际间基本的相互尊重的普遍需求
2.从积极的意义上讲,尊严意味着维护自我
3.从消极的意义上讲,尊严意味着避免侮辱
4.人的尊严是一项权利,即不被侮辱
5.尊严是人权的一部分,而不是人权的根基
6.尊严:人类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第四章 人权与民主
**节 民主与人权的关系
1.民主的概念
2.民主理念与人权
3.民主程序与人权
第二节 克服民主之弊端的方案:约纳斯与共同体主义
1.约纳斯的“生态专制
2.共同体主义的方案
第三节 克服民主之弊端的方案:依靠“宪法法院”与诉诸“公共领域”
1.依靠“宪法法院
2.诉诸“公共领域
3.扩展性民主也无法担保人权
4.对民主的估价
第三篇人权间的冲突
**章 人权冲突与道德智慧
**节 什么是应用伦理学的道德智慧
第二节 道德智慧的几种典型表现形式
第三节 道德智慧的历史渊源
1.亚里士多德的“明智
2.笛卡尔的“途中道德
第四节 应用伦理学与伦理原则和道德智慧
第二章 生命权问的冲突
**节 古典功利主义与契约主义的视角
1.古典功利主义的视角
2.契约主义的视角
第二节 生命价值的终极性
1.生命的独特性
2.不得为援救多数人而牺牲少数无辜者
3.死刑问题
第三节 自主的生命理念
第四节 以人为本的生命价值理念
第三章 克隆人中的人权冲突
**节 如何理解现有的伦理原则、道德规范的发展与更新
第二节 如何理解克隆人体活动损害了被克隆出来的人体的公民权益
第三节 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
第四章 治疗性克隆中的人权冲突
**节 尊严原则与堕胎困境
第二节 情感抉择的主观依据
第三节 情感抉择的客观依据
第四节 感知能力与道德地位
第五章 酷刑中的人权冲突
**节 义务论与结合论
第二节 酷刑禁令是绝对的吗
第三节 “救人之酷刑
第四节 “救人之酷刑”与“紧急防卫
第五节 对“救人之酷刑”的后果主义的辩护
第六章 “情色品"中的权利冲突
**节 “情色”概念的三重含义
第二节 “情色品”与性别歧视
第三节 “情色品”与自主意志
第四节 “情色品”与言论自由
第五节 对“情色品”的欣赏与反感的权利冲突
第七章 媒体领域中的权利与价值冲突
**节 个人隐私与社会公益
第二节 道德导师与信息平台
第八章 人权与法——法律伦理的基本问题
**节 法律是*基本的道德
第二节 关于法律与道德内在关联的不同理解
1.自然法学派
2.法实证主义
第三节 作为法律之根据的道德是指维护公正与保障人权
第四节 具体的法律条文有可能与道德发生冲突
第五节 法律伦理的基本原则
结束语
外国人名译名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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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伦理学 节选

**篇人权的内涵
**章人权的基本概念
本章“人权的基本概念”由“人权的定义”和“人权是一种主观权利”两节构成。“人权的定义”是全部人权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它表明人权是权利的一种,因而具有一般权利的基本属性。“人权是一种主观权利”则是对人权概念的进一步深入的说明,它表明人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拥有着一种不同于一般权利的独特的属性。
**节人权的定义
所谓人权,是作为个体的人在他人或某一主管面前,对于自己基本利益的要求与主张,这种要求或主张是通过某种方式得以保障的,它独立于当事人的国家归属、社会地位、行为能力与努力程度,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
人权概念的建构是以权利概念的建构为前提的。依据美国政治与社会哲学家范因伯格(Joel Feinberg)的观点,“权利是一个人针对其他人就某种事物的特殊质量的要求”。这项定义蕴涵着四个要素。**,“一个人”或“某个人”是权利的载体。他对自己的权利提出主张。第二,被“针对的其他人”是权利的应答者、责任者或履行义务者,比如国家。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要针对该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是消极义务,则意味着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不阻止权利载体做或不做某事;如果是积极义务,则意味着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为了权利载体去做某事。第三,“就某种事物”指的是权利的具体内容或权利的对象,比如“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害”或“应享有*低限度的社会保障”等。第四,“特殊质量的要求”指的是权利意味着一种要求或愿望,这种要求或愿望有别于一般的、随意的要求或愿望之处,在于权利载体在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追索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相应的义务,必要时甚至可以通过实施制裁使权利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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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伦理学 作者简介

甘绍平,1959年生,江西南昌人。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伦理学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伦理智慧》,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传统理性哲学的终结》,台北唐山出版社,1996。《中国哲学的精髓》,达姆施塔特学术图书协会(WBG)出版社,1997,德文版。《客观理性哲学——理论与思维方式》,慕尼黑ARSUNA出版社,1994,德文版。

人权伦理学 节选

**篇人权的内涵
**章人权的基本概念
本章“人权的基本概念”由“人权的定义”和“人权是一种主观权利”两节构成。“人权的定义”是全部人权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它表明人权是权利的一种,因而具有一般权利的基本属性。“人权是一种主观权利”则是对人权概念的进一步深入的说明,它表明人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拥有着一种不同于一般权利的独特的属性。
**节人权的定义
所谓人权,是作为个体的人在他人或某一主管面前,对于自己基本利益的要求与主张,这种要求或主张是通过某种方式得以保障的,它独立于当事人的国家归属、社会地位、行为能力与努力程度,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
人权概念的建构是以权利概念的建构为前提的。依据美国政治与社会哲学家范因伯格(Joel Feinberg)的观点,“权利是一个人针对其他人就某种事物的特殊质量的要求”。这项定义蕴涵着四个要素。**,“一个人”或“某个人”是权利的载体。他对自己的权利提出主张。第二,被“针对的其他人”是权利的应答者、责任者或履行义务者,比如国家。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要针对该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是消极义务,则意味着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不阻止权利载体做或不做某事;如果是积极义务,则意味着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为了权利载体去做某事。第三,“就某种事物”指的是权利的具体内容或权利的对象,比如“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害”或“应享有*低限度的社会保障”等。第四,“特殊质量的要求”指的是权利意味着一种要求或愿望,这种要求或愿望有别于一般的、随意的要求或愿望之处,在于权利载体在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追索权利的应答者或责任者相应的义务,必要时甚至可以通过实施制裁使权利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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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伦理学 作者简介

甘绍平,1959年生,江西南昌人。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伦理学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伦理智慧》,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传统理性哲学的终结》,台北唐山出版社,1996。《中国哲学的精髓》,达姆施塔特学术图书协会(WBG)出版社,1997,德文版。《客观理性哲学——理论与思维方式》,慕尼黑ARSUNA出版社,1994,德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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