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

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

作者:《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

出版社:民族出版社

出版年:2009-05-01

评分:5分

ISBN:9787105087938

所属分类:人文社科

书刊介绍

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 目录

疏附县托古扎克区第六乡调查材料一、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情况三、宗教情况四、维吾尔人家庭、婚姻及其他风俗习惯和田专区农业调查报告一、农业生产的一般情况二、生产工具、耕畜和耕作技术三、解放前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四、封建剥削关系五、解放后生产关系的改变及人民生活的改善和提高和田专区手工业调查报告一、概况二、手工业的生产情况三、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四、行会组织及手工业者的负担五、解放后的变化墨玉县夏合勒克乡的封建庄园一、概况二、庄园的组织及其特点三、庄园内的农奴——全农、半农、帮农四、庄园内的奴隶——阿尔切、迪待克五、庄园的管理者——阿克撒卡尔、安巴尔奇和道阿六、租佃关系、雇佣劳动与自由农七、庄园经济外的强制八、庄园的生产状况九、庄园主与农奴的生活十、解放了的夏合勒克乡伊宁县上潘金乡调查报告一、概况二、经济情况,三、政治情况四、文教卫生情况五、风俗习惯六、宗教情况后记修订后记

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 内容简介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是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五,内容包括了20世纪50年代中央访问团收集的资料,全国人大民委、中央民委等组织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以及民族识别等工作所搜集到的资料,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各省、自治区陆续分别出版,全套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共有84种145本。这些资料集中记录了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基本情况,是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参考资料,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好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问世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文化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各方面情况有了不少变化,为了进一步发挥这些历史调查资料的作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国家民委决定修订、再版《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并将其列为国家民委重点科研项目。本次修订再版,在尊重史实,基本保持原貌,统一体例、版式的总原则下,主要是订正错误,并以修订注释的形式增补新的人口数据和地方行政隶属的变化情况。另外,原书中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因无资料可查核,部分只能保持原貌,仅供参考。《崩龙族社会历史调查》、《新疆牧区社会历史调查》不再单独出版。新增《吉林省朝鲜族社会历史调查》、《土家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川木里藏族自治县藏族纳西族社会历史调查》、《广东海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汇编》4本。修订本合计为86种147本。

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 节选

《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讲述了: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逐步展开。为了摸清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状况,抢救行将消失的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料,1953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进行全国性的民族识别调查,1956年又开始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在三次大规模的系统调查的基础上,中央民委从1958年开始组织编写《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三种丛书。“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民委机构撤销,此项工作被迫中断。1978年国家恢复民族工作机构,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改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国家民委决定继续组织编写以上三种丛书,并增加编写《中国少数民族》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两种丛书,定名为《民族问题五种丛书》。《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编辑出版列入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的重点科研项目。

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 相关资料

插图:实物地租分配比例定额和无偿劳役时间的规定,在各个县、各个地主、甚至同一地主对不同的佃农之间都有区别。有按实际农产品收获的二分之一分配的,也有按五分之三、四分之三、三分之二分配的,各不相等,有的规定在地主土地上劳动的时间较长,有的较短,尽管在表现形式和数量上有所不同,但其剥削类型的实质是一致的。在和田县塔瓦库里区斯拉木阿瓦提乡、皮山县哈拉他黑孜乡、策勒县达木沟、洛浦县山普拉区科其干乡及民丰县和于田县所了解到的情况,伙种都是当地地主最普遍采用的一种剥削方法。策勒、民丰、洛浦三县的地主,自留的土地很多,租出的土地极少。如民丰县地主牙库甫阿吉,他占有土地1000多亩,共租给佃农300亩,即是说,他的自留土地就有700多亩。他留下的700多亩地怎么进行耕种呢?虽然牙库甫阿吉雇佣了七个长工,但远不能满足自己使用土地劳动力的要求,因此他便将少部分土地伙给农民,从而用佃农的无偿劳动来耕种他的700多亩土地。地主牙库甫阿吉规定,佃农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在他自留的土地上劳动。其他各县地主的情况和牙库甫阿吉大体相同,自留土地是靠剥削佃农的大量无偿劳动来完成耕种的。佃农在地主的土地上劳动,不但没有报酬,就是劳动工具也得佃农自带,如借用地主的农具,损坏了得按价赔偿。佃农早上吃饱饭后就去地主的土地上劳动,到了晚上地主只给一两个玉米馕即为全部报酬。此外,地主阶级对佃农采用“活租”的实物地租形式进行剥削,即地主和佃农按照农产品实际收成的数量除去地主在土地上投资所值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实际所得比和地主平分后所得还要少得多。农民在自己分得的部分中要缴纳田赋税、水费、“乌受尔粮”和地方政府的各项苛捐杂税。以于田县地主买合买提哈力马克的佃农为例,佃农和地主对分之后,每10秤子粮食得交1秤子土地税,1秤子“乌受尔粮”,2秤子水费,每20秤子粮食交1秤子“开甫山”。如佃农艾合提,租种他的16亩土地,平均每年总产量为122秤子粮食,按照二分之一比例分配,农民分得61秤子粮食,但后因要交土地税6秤子,“乌受尔粮”6秤子,“开甫山”3秤子,水利费2秤子,地主债务粮15秤子,这样三除四扣,该佃农那年只收得粮食29秤子。这就是该佃农一年的劳动所得,但这些粮食远不足以维持其全家的生活。皮山县哈拉他黑孜乡地主马木提的佃农在和地主按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地主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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