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家观念

近代国家观念

作者:[荷兰]克拉勃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

出版年:2009-11-01

评分:4.9分

ISBN:9787546309521

所属分类:政治军事

书刊介绍

近代国家观念 目录

英译者序
一主权的历史
二主权和国际法
三国家是法人
四法人的人格
五国家和法律
六利益是法律的目的物
七法律是利益的估价
八法律的权力
九近代国家观念
原著者引言
绪论近代国家观念
**章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力
**节新旧国家观念的对立
第二节近代国家观念的发生
第三节近代国家观念的意义
第二章历史上的主权者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力
**节国家原是以法律为根据的一个团体
第二节主权者的权力的发生
第三节古代政治学说是社会的法律制度学说
第四节中世纪的政治学说是一种主权学说
第五节同主权者缔结的契约的意义和专制主义下的社会契约意义
第六节葛罗休斯和其他人所主张的主权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七节政治学说纯粹是一种主权学说
第八节英国的主权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九节旧制度下的德国国家哲学
第十节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是主权学说的政治学说的产物
第十一节十八世纪的国家主权学说
第十二节卢梭的民权学说
第十三节在立宪制度下近代国家观念的发生
第十四节法律的权力代替主权者的权力
第三章法律的拘束力的基础
**节法律主权观
第二节法律的权力是意志的支配
第三节对意志支配的批评
第四节法律效力的条件
第五节法规的基础
第六节对于正义意识学说的反驳
一、正义意识的规范性
二、主权者的权力是法律的权力
三、法的固定性
四、力和法
第七节法律是一个团体的规则
第八节多数表决原则
第九节对反对多数表决原则的辩论的批评
第十节个人的正义意识
第十一节正义意识的性质
第十二节法律的制定
第十三节立法是一种有组织的正义意识的作用
第十四节非成文法
一、内容
二、必要
三、补充
四、废止和修改
五、成文法和法
第十五节加强法的权力
一、关于刑罚和强制执行的行政
二、其他行政职务
第四章立法
**节立法是一种智力的作用
第二节编纂法典的影响
第三节刑法内的改革
第四节私法内的改革
第五节对于判决的影响
第六节主权观念和宪法
第七节行政法内的主权观念
第八节宪法和行政法体系的混合性
第九节新旧政治学说的合理结论
一、法律的拘束力
二、法律的独占
三、效力的继续
四、成文法的解释
五、司法判决
第五章利益和正义意识
**节关于利益的知识和公平
第二节柏拉图的理想
第三节君主政体
第四节智力
第五节利益的平衡
第六节冲突的解决
第六章立法的分权主义
**节以利益团体为基础的分权主义
第二节改变利益团体为法律团体
第三节立法机关的缺乏
第七章法律的来源
第八章法律的进化
**节历史的过程
第二节唯智论
第三节感情生活
第九章国家
**节旧国家学说
第二节批评
第三节近代国家学说
第四节国家是一个利益团体
第五节国家的起源是一个利益团体
第六节国家起源是一个法律团体
第七节利益团体的组织
第十章国际的法律团体
**节国际法的权力
一、从国家的权力取得它的权力
二、批评
第二节国际法的内容
一、国际法对于看做法律团体的国家的重要性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第三节国际法的制定
一、机关
二、习惯法
三、条约法
四、契约的和宣告的条约
五、立法
六、国际法的内部变化
七、世界国家的产生
编后记

近代国家观念 内容简介

《近代国家观念》是荷兰法学家、政治学家,主权多元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克拉勃(hugo krabbe,1857—1936)教授的代表作。本书原为德文(die modene staats idee,1919),1922年由美国著名政治学萨拜因(g.h.sabine)、许派德(w.j.shepard)译成英文,并附有译者序言。
本书中的译本由王检先生(生平情况不详)译出,1936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作为“大学丛书”的一种推出;1957年又重印过一次,印数极少,已很难觅得。

近代国家观念 节选

《近代国家观念》是荷兰法学家、政治学家,主权多元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克拉勃(Hugo Krabbe,1857—1936)教授的代表作。《近代国家观念》原为德文(Die modene Staats idee,1919),1922年由美国著名政治学萨拜因(G.H.Sabine)、许派德(W.J.Shepard)译成英文,并附有译者序言。《近代国家观念》中的译本由王检先生(生平情况不详)译出,1936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作为“大学丛书”的一种推出;1957年又重印过一次,印数极少,已很难觅得。

近代国家观念 相关资料

第一章 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力第三节 近代国家观念的意义倘使我们现在问,哪一种伟大的思想在上述过程中占优势,我们能够回答,一种“精神”力已代替一种“个人权”了。我们不再生存在个人——自然人或假定的法人——的支配下,而是生存在精神力的原则的支配之下了。在这里面发现了“近代国家观念”。从前主要支持社会生活的旧基础——主权者的个人权——不得不让步(或至少逐渐让步)于从人类的精神性质产生的另一基础。这种精神性质是“真正的”力量所由产生和义务意识所赖以激起的本源。这些力量严格地支配着一切。对于这些力量能够自由表示服从,因为它们是从人类的精神性质产生的。它们能够行使的权力正是以我们任意服从它们的指导为根据。这种精神力量容许法律和正义产生,并且继续容许它们从新产生。在我们内部,像正义本能、正义感觉和正义意识一样发生作用,并且在我们心灵内像天然的原始力一样生存的那种东西,是以强制我们在一个社会内生活的权力为基础的。它是国家观念所固有的统治的基础。所以我们不再承认国家安置在一个主权者里面,但是在我们承认法律有制定义务的权力的地方看到它。现在事实上用主权者这个旧名称粉饰的东西,是法律曾经付托一种事业的一个人或者许多人组成的一个会。所以,他们并不赋有一种可以不顾法律但凭自己意志表现的权力。任何人可以寻找方法保证最满意的立法,但是照这种方法制定的法律永远不会是一种威吓的权力,而是效力以伦理性质为根据的一种权力,因此在原则上永远不会有害于自由。第十一节 十八世纪的国家主权学说这种推论假定:这种法律具有它固有的效力,并且只有它应被看做一种事实上的统治权。但是在十八世纪内,许多人——至少在大陆上——还离开这个结论很远。因为正在这个时代内流行这个观念:倘使不论及法律的内容而论及它的效力,法律是主权者的产物;这是把最高性质归与国家的一种观念,甚至德国的政治学说也企图找出它的本质。在开明的专制主义时代,德国实行这个观念,并把法律看做国家的产物,即主权者的意志,虽然主权者必须遵照自然法的规条或正义。但是,没有一个地方这个观念像在革命时代的法国那样充分发达,在法国用民权学说把法律依赖国家确定为一种信条。第十二节 卢梭的民权学说卢梭主张的民权学说,同中世纪和以后的名称相同的学说不同,因为它把国家和社会完全混为一谈。在卢梭看来,社会(人民)就是国家。从前承认社会和国家是互相对立的:人民

近代国家观念 作者简介

克拉勃,荷兰法学家,政治学家,主权多元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法律主权学说》、《近代国家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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