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

作者:王泽鉴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09-12

评分:9.7

ISBN:9787301160206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内容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 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作品目录

第一章 私法绪论——私法社会、私法秩序、私法原则
第一节 法律的斗争
第二节 法、私法与公法
第三节 民法典的制定、编制体裁与司法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五节 请求权基础与实例研习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法学方法论
第一节 民法第1条、法源及法学方法
第二节 法律解释
第三节 习惯法及习惯
第四节 法理与法之续造
第五节 判例、学说与法释义学
第六节 使用文字的准则
第七节 决定数量的标准
第三章 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私法关系的建构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 权利的概念、功能及体系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 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第四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五章 权利的客体——物、财产、企业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财产与企业
第六章 权利的变动——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四节 行为能力
第五节 意思表示
第六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瑕疵
第七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章 条件与期限——法律行为的规划及风险管控
第一节 风险管控与规范功能
第二节 条件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体系构成及实例研习
第八章 代理——私法自治的扩大与补充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 代理权的发生、范围与消灭
第四节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五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六节 代理制度的体系构成及实例研习
第九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得撤销及效力待定:控制行为效力的机制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需得同意的法律行为
第十章 期日与期间——权利义务变动的时点
第十一章 消灭时效——权利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制度设计
第二节 消灭时效的意义及存在理由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
第五节 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六节 消灭时效中断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第七节 消灭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二章 权利的行使——权利行使自由与限制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三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
主要参考书目
中文事项索引
附录一:台湾现行“民法”(总则部分)
附录二:台湾现行“民法”(物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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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 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精彩摘录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由于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对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力感情(feelingofright)。他们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即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他的心声告诉他说:你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而是关系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权利感情。简而言之,诉讼对你,不单单是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权利感情的作用。各种国家对于犯罪之会加害国家的生存者,多处以极刑。在神权国,凡慢渎神祗的处严刑,而擅自改变田界的,只视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农业国则反是,擅自改变田界的处严刑,慢渎神祗的处轻刑(例如古罗马法)。商业国以伪造货币,陆军国以妨害兵役,君主国以图谋不轨,共和国以运动复辟,为最大的罪状。要之,个人也好,国家也好,权利感情乃于生存要件受到损害之时,最为强烈。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之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价值不是物质上的价值(materialvalue),而是观念上的价值(idealvalue)。对于观念上的价值,不论贫与富,不论野蛮人与文明人,评价都是一样。至其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知识的高低,而是由于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许野蛮人比之文明人,权利感情更见强烈。文明人往往无意之中,计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蛮人不凭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进,坚决反抗权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认识权利受到侵害,不但对他自己,而且...

——引自第8页


所有权亦属法律关系,虽以物为其直接支配的客体,但所有人得依法排除他人的干涉,即任何人负有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此种义务仅具一般性,于他人为侵害之前,所有权人尚无得对特定人有所主张的权利,可称为是一种潜在的法律关系。

——引自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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