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作者:齐佩利乌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2009-12-01

评分:4.5分

ISBN:9787511802132

所属分类:行业好书

书刊介绍

法学方法论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中文版序
第十版前言
翻译凡例
参考文献
缩略语表
**章法的概念和功能
§1作为命令体系的法
ⅰ.义务和授权
ⅱ.权属体系:合理建构法秩序的支柱
ⅲ.具体问题
§2作为“lawinaclion”的法
§3作为正义问题之解决的法
ⅰ.作出公正决定的任务
ⅱ.公正决定的标准
§4作为规整之客观化的法律
ⅰ.作为观念之符号的语词
ⅱ.“主观的”和“客观的”解释
ⅲ.法律的涵义变迁
第二章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关联
§5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
ⅰ.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之间的关联
ⅱ.法律后果
§6 “基本事实构成”和补充性规定
§7法律规范的竞合
第三章法律的解释、补充和校正
§8“古典的”解释标准
§9法律解释的文字基础和空间
ⅰ.文字基础的“建构”
ⅱ.习惯语义
§10通过“论辩”确定“恰当的”语义
ⅰ.作为合法性问题的解释
ⅱ.基于法律目的的论据
ⅲ.基于体系的论据
ⅳ.(基于)正义的论据
v.“决定分析”
ⅵ.各项解释论据之间的关系
ⅶ.问题的开放性
§11对法律的补充和校正
ⅰ.法律漏洞的确定
ⅱ.法律漏洞的填补
§12类型化的案例比较
ⅰ.作为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之手段的类型化案例比较
ⅱ.类型化的案例比较与其他解释论据之间的关系
ⅲ.通过类型化的案例比较使法律后果精确化
§13法律续造的实效性和合法性
ⅰ.具有贯彻力的法的发展
ⅱ.先前判决的约束力
ⅲ.法律续造的合法性
ⅳ.关于违反规则的法律续造的实效性
第四章法律规范的适用
§14寻找“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ⅰ.找法的方法
ⅱ.判断力的功能
§15“事实问题”
ⅰ.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ⅱ.事实的确定
ⅲ.司法中的事实确定
§16涵摄和解释空间
ⅰ.法律三段论
ⅱ.具体化:解释还是涵摄?
ⅲ.尚可认为具有正当性的决定
§17裁量性决定
第五章法的逻辑形式化和数据处理
§18法的逻辑形式化
ⅰ.演算体系化之法的观念
ⅱ.可操作性的界限
§19法律中的电子数据处理
内容索引
译后记
译者简介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计划书目

法学方法论 内容简介

本书是《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之一的《法学方法论》分册,书中具体包括了:法的概念和功能、作为“lawinaclion”的法、作为规整之客观化的法律、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关联、类型化的案例比较等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法学方法论 节选

《法学方法论》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

法学方法论 相关资料

b)然而当我们需要在不同的目标和利益之间作出权衡的时候,我们(对事物)的评价往往会彼此冲突。对那些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具有重要意义的正义问题来说,情况更是如此。在这里,那些个别的,取决于具体情境的优先考虑(偏好,Praferenzen)作为限制性因素(relativierende Faktoren)发挥着作用。在这些情况下,一致的观念往往只存在于一部分社会成员之间。尽管如此,在这里常常也存在共,同(为人们所普遍持有的,intersubjektiviibereinstimmend)评价的广泛基础。法律决定应以可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正义观念,而不是个别法官之高度个人化的观点为基础,这一思想在日耳曼人的法律程序中有或许令人印象最为深刻的体现:在那里,法官的判决建议必须得到“Thing”中的集会者的认可(Vollbort)。且不论是否存在道德上的“真理”,[28]实践合法性(praktischerL,egitimitat)方面的理由即要求,不能按照高度个人性的,而要按照具有多数公认力的正义观念对正义问题作出决定。民主思想要求使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对社会秩序问题的决定,并且法官,作为社会的代表,应服从这个社会上占主流地位的观念。同等对待原则也要求,在司法评价过程中,不同的法官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应使用相同的评价标准;也就是说,这些评价标准不应取决于个别的法官,而应在社会上拥有可确定的广泛的合意基础。最后,法律安定性原则也要求,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可以按照被普遍承认的行为模式行事,并且司法评价应尊重这样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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